禁止强迫强制控制劳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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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其他规定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范围行政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 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行政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于两日内发放工资。

注: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3.4行政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行政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行政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员工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一、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确保条例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

二、范围全厂员工三、政策为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下列方面作出承诺:3.1不允许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旅游证件或个人财产(金钱).3.2 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予监狱生产.3.3 禁止员工将产品或工作带回家工作.3.4 准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3.5 工作时间内,各车间及不上锁和不关闭,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超时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保安)利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3.6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区内自由走动。

四、工作程序4.1 行政部制定《招聘政策及程序》及《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规范人事部之工作人员在招聘新员工时的意向和行为。

4.2保安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保密政策及“货物放行”等来控制员工禁止带产品或工作回家工作。

4.3 行政部制定《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规定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

4.4行政部制定《工人工资方案》规定员工的工时单价,工资计算方法,工资发放日,员工社会保险及休息休假福利等.4.5 行政部制定《保安人员职责守则》,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循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4.6 行政部制定《员工投诉制度》,允许员工就强迫性劳工的不符合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或行政部主管/副经理/经理或公司代表,或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申诉。

4.7 所有向公司相关人士申诉的员工,公司会给予部门,姓名,工号等资料保密.五、相关文件《招聘政策及程序》《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工人工资方案》《保安人员职责守则》六、执行日期。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

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

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或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3.1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2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出现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或按国家要求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压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或禁止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员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处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5.14员工受到不正当侵犯时,可以向员工代表反映,员工代表进行调查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管理者进行处理。
5.15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数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5.9本厂不使用抵债工,不会有员工因家庭债务而被迫签订不合理合同,或因受财务牵连以及为还债而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工作。
5.10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或恐吓员工,保安人员的职責是保护全厂人员和财物安全绝不是为限制员工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11全厂员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厂方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A.在试用期内的。B.本厂出现以暴力,威胁或来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本厂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2本厂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不考虑监狱工厂为供应商。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该厂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供应商。
5.13如发现有强迫性情况时,员工代表应向员工收集证据后安排日期及时与人事行政部进行沟通,共同寻求解决的方法与对策。
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禁止在惩罚的威胁下获取员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保障本厂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范围:
本程序适用本厂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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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BA-QP-A 01
版本 1.0
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控制程序页码第2页共4页
制订日期2018-5-30
1.0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和人道待遇。

1.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劳动管理。

1.0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制定劳动人事相关制度,并负责传达、实施、监督执行。

3.2各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劳动人事相关制度,确保员工自愿从事劳动,防止强迫和前置劳动行为发生。

3.3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客户要求;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0工作程序
4.1自由选择职业
4.1.1应在公司《员工招聘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中声明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

行政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时应向员工宣传公司就业政策和人事管理制度,并保留培训记录。

4.1.2所有员工都需受到人道待遇并自愿被雁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3公司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就业介绍费等任何手续费及保证金,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4.1.4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1.5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
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4.1.6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公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

4.2身份证件的使用和保管
4.2.1公司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工作签证/许可证、国籍、住所、身份证、社会保障/保险卡/证明文件、出生证、
银行证明文件等。

4.2.2公司不保管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或个人证明文件原件,确需人事管理需要时,公司可以向
劳动者征求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2.3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禁止任何方式的伪造或损伤。

如发现隐瞒伪造、故意损坏、篡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公司不予录用,情节严重时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4.2.4当公司因劳动人事部门要求,确需使用员工身份证明原件时,如劳动者提出返还要求时,
应在4小时内返还给本人,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护照或许可证收取
保管费用(手续费).
4.3禁止强制劳动
4.3.1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等方式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4.3.2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4.3.3本公司不容许有人做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4.3.4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执行《惩戒性措施控制程序》。

4.3.5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得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伤害。

任何人不得使用保安向工人采取压迫性行为。

4.3.6公司应明确规定保安人员的职责范围,保安员应在上岗前接受职业教育,并通过考核、评价等方式确认上岗资格。

4.4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4.4.1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4.4.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4.4.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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