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员工手册-05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公司与员工建立协商、合约式劳动关系,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严禁出现体罚、监禁、暴力威胁情况,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一、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4.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5.经双方协商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车间主任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职业危害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6.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正规劳动关系。
二、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情况下,员工本人书面申请进行加班,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4.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5.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6.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三、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1.出于管理和反恐安全考虑,员工中途出入厂区,需要办理手续。
如上下班指纹打卡、中途出入需要主动将出门证、请假单交由保安查验登记等。
2.非串岗及违规操作等原因,员工可以在厂区进行合理工作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非法干涉。
四、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五、员工可以按要求提前申请离厂(具体参照人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
六、公司由于正常保安事务设保安人员(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而非监督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RBA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

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EICC/RBA6.0)1.0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公司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3.0定义无4.0权责人事负责制定、修改、审查、宣导此程序。
用人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
5.0程序5.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在职员工,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抵债、或非自愿性监狱劳工,不奴役和贩卖劳工;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性人士。
所有的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利。
不得以上缴有效证件或资格证、不得收押金、介绍费用等方式限制员工非自由选择工作。
5.2公司在招聘时,招聘人员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并了解应聘人员是否是自愿应聘。
涉及到派遣公司用工,公司需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遵守公司的用工制度,并实施考核。
5.3 员工录用时,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是自愿原则,具体参照《员工手册》。
员工需参加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必须为职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福利制度等。
5. 4 为确保公司履行承诺,公司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劳动保障、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具体参照《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5.4.1公司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自愿加班者,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工作中造成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不人道惩罚。
5.4.2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开工作岗位(如上卫生间、饮水身体不适等),但需要告知负责人。
下班休息时间,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5.4.3员工请假具体参照《员工手册》5.4.4员工身体不适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SA7.0-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3.5禁止员工将产品或工作带回家工作。
3.6准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3.7工作时间内,各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超时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利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9行政部制订《保安人员职责及守则》,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10行政部制定《沟通申诉政策及程序》,允许员工就强迫性劳工的不符合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工会,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员工代表,COC委员会成员,或行政部主管/经理,或公司代表,或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申诉。
4.11所有向公司相关人士申诉的员工,公司会给予部门﹑姓名﹑工号等资料保密。
5.支持性文件
5.1《招聘政策及劳动合同签订解除规定》
5.2《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
5.3《沟通申诉政策及程序》
5.4《自由出入及门闸开关政策》
5.5《分包商控制及管理程序》
5.6《工人工资方案》
5.7《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
3.8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区内自由走动。例如上厕所﹑喝水等。
3.9公司鼓励患病的员工自己主动提出请病假,防止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3.10工作时间外,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情况下,员工可自由进出宿舍区。
4.工作指引
4.1行政部制订《招聘政策及劳动合同签订解除规定》及《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度》规范人事部之工作人员在招聘新员工时的意向和行为。
1.目的
WCA禁止强迫劳工、囚工管理程序

文件名称:禁止强迫劳工、囚工管理程序编号:WCA-OP-008 版本:A/0 1、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范围本程序适用本公司所有人员。
3、主要职责和权限3.1 社会责任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管理者进行沟通,以及收集整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定义4.1强迫劳动是指在欺诈或威胁、暴力等强迫性手段条件下,所诈取的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
强迫劳动包括: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本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欧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员工等。
5、工作程序5.1政策声明:禁止本公司(或合作伙伴)使用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严格禁止本公司(或合作伙伴)存在雇佣监狱囚犯作为劳工或将产品、工程外发给囚工的行为。
5.2行政部招聘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5.3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5.4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5.5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5.6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5.7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5.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完整)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管理制度概述此文档旨在制定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合法性、道德性和人道性。
该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保护劳工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强迫劳工禁止政策公司将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
强迫劳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非法拘禁或剥夺劳工的自由- 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迫使劳工工作- 携带、掌握或使用劳工的身份文件或财产- 悖于当地法律规定支付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工资- 强迫劳工从事有害、不安全或不人道的工作违反强迫劳工禁止政策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解雇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措施。
未成年劳工禁止政策公司将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未成年劳工。
未成年劳工是指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法定工作年龄以下的人员。
公司将确保符合以下原则:- 雇佣前,仔细验证劳工的年龄和身份证明文件- 未成年劳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为未成年劳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安排,不影响其教育、发展和健康- 未成年劳工不从事有害、不安全或不适宜的工作违反未成年劳工禁止政策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解雇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措施。
执行和监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管体系,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执行人员应受到适当的培训,了解公司对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禁止政策以及公司内部的举报机制。
举报机制将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同时公司将积极调查和处理所有关于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举报。
结论通过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管理制度,公司将致力于建立一个合法、道德和人道的工作环境。
公司将积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承诺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劳工的权益和尊严。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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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1.0目的:
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
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
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
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
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
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
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
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作出相应处理。
4.2.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依据厂规厂纪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处罚,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相关进行处理。
4.2.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2.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动,可以通过意见箱用书面的方式向工厂主管部门进行申或者向工人委员会组织反映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
4.2.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工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5.0附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