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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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一、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确保条例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

二、范围全厂员工三、政策为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下列方面作出承诺:3.1不允许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旅游证件或个人财产(金钱).3.2 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予监狱生产.3.3 禁止员工将产品或工作带回家工作.3.4 准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3.5 工作时间内,各车间及不上锁和不关闭,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超时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保安)利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3.6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区内自由走动。

四、工作程序4.1 行政部制定《招聘政策及程序》及《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规范人事部之工作人员在招聘新员工时的意向和行为。

4.2保安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保密政策及“货物放行”等来控制员工禁止带产品或工作回家工作。

4.3 行政部制定《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规定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

4.4行政部制定《工人工资方案》规定员工的工时单价,工资计算方法,工资发放日,员工社会保险及休息休假福利等.4.5 行政部制定《保安人员职责守则》,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循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4.6 行政部制定《员工投诉制度》,允许员工就强迫性劳工的不符合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或行政部主管/副经理/经理或公司代表,或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申诉。

4.7 所有向公司相关人士申诉的员工,公司会给予部门,姓名,工号等资料保密.五、相关文件《招聘政策及程序》《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工人工资方案》《保安人员职责守则》六、执行日期。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5.7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5.8公司采用劳动局统一版本劳动合,并由当地劳动局鉴证。
5.9员工只需按法律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公司便可辞工,公司按时结算员工工资。
5.10公司应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包括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XXXXXX有限公司
编号:AD-3-016
版次/修改号:A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批准日期:2013-05-31
生效日期:2013-06-01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有員工。
3.职责:
人力资源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4.1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2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监狱工厂的囚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4.3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5.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5.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來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5.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SA8000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4.1.1员。

4.24.2.14.2.24.3.4人事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

住在公司的员工,其活动自由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公司不会违背员工的意愿,无条件地强迫4.4.1公司不要求员工一定要往在雇主安排的或管理的地方,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公司住宿。

员工住在厂里安排的地方直至合同期满。

4.4.2工厂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大门上锁或由警卫看守,但员工在任何时候都有外出的自由。

4.4.3员工在工作日的午餐和休息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厂区4.4.4公司在上班时间不能限制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等基本需求。

但是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时,应先同班组长打招呼,在班组长安排到顶位员工后方可离开。

4.4.5禁止限制员工自由活动,包括身体或精神压迫,押金,不合理的经济处罚或招聘费用,以及取得和更换身份证和/或工作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件。

4.5具体措施:4.5.1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反映给员工委员会(员工代表)。

4.5.2公司有设立“意见箱”,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写成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4.5.3管理者代表负责调查整件事,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

RBA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

RBA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

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EICC/RBA6.0)1.0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公司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3.0定义无4.0权责人事负责制定、修改、审查、宣导此程序。

用人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

5.0程序5.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在职员工,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抵债、或非自愿性监狱劳工,不奴役和贩卖劳工;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性人士。

所有的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利。

不得以上缴有效证件或资格证、不得收押金、介绍费用等方式限制员工非自由选择工作。

5.2公司在招聘时,招聘人员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并了解应聘人员是否是自愿应聘。

涉及到派遣公司用工,公司需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遵守公司的用工制度,并实施考核。

5.3 员工录用时,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是自愿原则,具体参照《员工手册》。

员工需参加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必须为职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福利制度等。

5. 4 为确保公司履行承诺,公司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劳动保障、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具体参照《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5.4.1公司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自愿加班者,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工作中造成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不人道惩罚。

5.4.2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开工作岗位(如上卫生间、饮水身体不适等),但需要告知负责人。

下班休息时间,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5.4.3员工请假具体参照《员工手册》5.4.4员工身体不适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

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

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4.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员工“奖惩制度”。决定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14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惩罚行为,包括体罚、恐吓和辱骂员工的行为或扣减工资行为。
5、支持性文件
5.1《供应商管理程序》
5.2《员工手册》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4《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5.5《江苏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相关记录
6.1《自愿加班申请表》
1、目的
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
适应本公司各部门
3、责权
办公室
4、工作内容
4.1办公室
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或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3.1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2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出现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或按国家要求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压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或禁止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员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处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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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5.4管理者代表应分析此事造成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4.4.4禁止限制员工自由活动,包括身体或精神压迫,押金,不合理的经济处罚或招聘费用,以及取得和更换身份证和/或工作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件。
4.5具体措施:
4.5.1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反映给员工委员会(员工代表)。
4.5.2公司有设立“意见箱”,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写成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
4.5.3管理者代表负责调查整件事,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
XXXXXXX有限公司
BSCI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名称: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文件编号:BSCI-002
制订部门:行政部
文件版本:A0
文件页数:Page 2
生效日期:2015-4-2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BSCI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
对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范围
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
住在公司的员工,其活动自由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公司不会违背员工的意愿,无条件地强迫。
4.4.2工厂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大门上锁或由警卫看守,但员工在任何时候都有外出的自由。
4.4.2员工在工作日的午餐和休息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厂区
4.4.3公司在上班时间不能限制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等基本需求。
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
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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