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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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著名案例,反映了国家制定法同秋菊讨的那个“说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博弈问题等。

同时,这个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困惑。

强调依法治国,就必须解释并回答这一问题。

标签:秋菊打官司;法律社会学;国家制定法;说法“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特别喜欢探讨的一个案例。

究其为何如此热衷于讨论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隐藏在这个案例背后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我国法治的现状: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大体是这样的。

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

村长大怒,踢了秋菊丈夫“要命的地方”。

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

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

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对村长处以了十五天行政拘留(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

面对这一结果,秋菊显得异常难堪:她讨的只是自认为符合逻辑的一个“说法”,并不要求政府抓人。

那么我们在此就要提出几个问题:秋菊讨的“说法”到底是什么?秋菊讨的“说法”为什么会与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冲突?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一、“说法”释疑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不得不谈谈法律意识。

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批评说,秋菊讨的“说法”是愚昧、落后的。

但是事实上,我们真的就能用“愚昧”、“落后”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吗?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那么很明显,秋菊讨的“说法”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

因而,这个“说法”也就取决于社会存在。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法律意识的觉醒--《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摘要:秋菊,一位普通的乡村妇女,为讨说法不辞艰辛依次到县里、市里申诉。

最终结果却与她的期望相反。

这一部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文艺上的享受,更多的是深思。

思考秋菊的法律意识,考究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涉及了法律意识薄弱的讨论以及普法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法律意识讨说法人情法律效率法治正文: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里面。

秋菊的丈夫王庆来因承包地的事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村长一脚踢中了要害,导致卧伤在床无法劳动。

秋菊于是找村长要求道歉遭到拒绝。

在李公安调解下村长同意赔偿,但态度傲慢把钱丢到地上。

秋菊不服,依次上诉到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无果,在严局长帮助下委托了律师走上司法程序。

年三十晚,秋菊难产,最终在村长帮助下才顺利产下一名男婴。

本想就此不再计较,却在男婴满月的那天,警车到了村庄,将村长带走了。

追着警车,秋菊只剩一脸茫然。

我们不禁想问,谁错了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了,心里一直想要个说法,这是她心里最质朴的渴求,她没错。

各公安局或者公安做的调解,是对村长面子的处处照顾,最终是对公家和私家双重利益的小心维护,反映的是“村长的面子”对中国行政体制运作和基层秩序维护的双重意义[1],也没错。

法律不近人情,公正判决,将伤人的村长依法拘留,也没错。

只是当这些都纠结在一起时,人情出现了,便出现了差错。

秋菊一路坚持讨要说法,即使大腹便便依然带上家里的辣子去卖,到县里、市里去上诉,似乎她已经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当她追着警车时的茫然便可知道,她对法律并不了解,更何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而即使在秋菊“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人情社会的影子依然十分浓烈。

首先,秋菊不理解案件的性质,也不清楚司法程序。

本来村长踢人了导致了轻伤,只是单纯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秋菊打官司第1篇“秋菊打官司”打官司这一部电影主要讲述的是陕西某农村的一农妇秋菊,在其丈夫被村长打伤后,为了“讨个说法”而层层向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在最终行政复议讨不到令自己满意的说法后,通过行政诉讼,通过打官司,得到了和原行政决议不同的“法说”。

当我们看到秋菊带着迷茫和不解的眼神远远地望着带走村长的警车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的背景是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具有明显的民告官色彩。

但与其说是其对行政诉讼法宣传有重要意义,还不如说是其在某全角度上反映出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所面临的情境。

情境指的是政治所发生的环境。

它由一个国家的文化、社会结构、人口因素以及历史经历所构成。

(《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美]劳伦斯.迈耶、约翰.伯内特、苏珊.奥格登著,罗飞、胡永浩等译华夏出版社)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中封建社会占了绝大部分时期,因此长期历史经历给中国文化和人文精神积淀了一种官本位、权本位及等级思想。

中国缺少西方海洋文明那种平等、独立的契约精神,加入中国的近代文明进程远远比西方短,而且充满欺辱和斗争,所以虽然中国告别封建制度已经有了百来年,但封建的某些思想仍根深蒂固,在广大国民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特别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文化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人民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因此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面临着一个极为不利的情境。

这一点,我们从“秋菊打官司”中也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来。

秋菊在讨“个说法”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他是村长,他打两下,咱也没话说,可以他该往哪个地方踢呀,那可是个要命的地方……。

可见,在秋菊的眼中,村长(官)仍是要比民高一等,而不是平等的关系,之所以要讨个“说法”是因为村长打得太重了,而且事后没有道歉。

此外,电影的其他方面,也能够充分说明秋菊等人的法律等素质不高的国情,如秋菊丈夫说的话,对公务员的称谓等等。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秋菊打官司观后感1秋菊打官司是由张艺谋导演,巩俐主演的一部法律电影,讲的是一个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里的法律故事。

主角为秋菊,一开始由于秋菊家要种辣子,所以要在承包地上建辣子楼。

然而村长由于上级所颁发的文件而不准他们家建造。

在发生口角后,村长王善堂踢中秋菊丈夫万庆来的下身,因而引发此法律事件。

第一次秋菊怀着身孕拿着医院证明去找村长说理,村长开始时忽略的,后来说了一句“踢就踢了,不然就让他踢回一脚”。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村长是一个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他的观念还停留在以前封建社会那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以为用这种方式就可以补偿对庆来得伤害。

接着事情继续发展,秋菊的案件从村政府转移到乡政府。

在乡的公安局中发生一起法律事件,有一蓝衣男子上公安局报案,说有人打了他的家人,而他与他的家人为受害人。

然后秋菊的事件交由李公安办理,李公安在了解情况后去到乡上进行调解,调解结果由村长赔偿医药费,误工费200元。

但是由于村长的一些举动,调解失败。

在这里有两点,第一是秋菊在报案时与李公安的谈话中说村长在与庆来发生口角后,打他两下就行,但伤人要害就不对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秋菊的法律意识也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村长是不能伤害庆来的;第二点,秋菊一直想说理,但是一直没有讲清说什么理,说明主人公法律目的不明确,也说明当时的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还是较差的。

第三次,秋菊去到县公安局申诉,其实我觉得,秋菊既然会一级一级向上申请处理她的案件,说明她还是有一些法律意识的,但到了公安局时发现要写申诉书。

帮秋菊写申诉书的那个老人是一个有一些法律意识的人,但他对法律还是不懂的,因为他的申诉书的措辞还是很有问题。

最终县政府维持原判。

在接到判决后,村长以为要枪毙,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村长对于法律的了解是在太少,这件案件只是属于治安管理案件。

而后李公安也要求秋菊不能往上再告,说这种事已经到尽头了。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秋菊打官司观后感《秋菊打官司》是由我国著名导演张艺谋于1992年拍摄。

此部电影拍摄手法算是简单朴素,故事也是稍有波澜,但是这其中所反映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秋菊打官司观后感,供大家参阅。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一)看完《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虽已很久,但至今仍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以及很大的感触。

这部影片讲述了一个普通的农村女人为寻求心中的公道而不断上诉的故事。

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一个小山村。

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

秋菊怀着身孕去向村长讨个说法,村长不肯认错。

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

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

秋菊先后到了县公安局和市里,但是都败诉了,秋菊不服,最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夕之夜,秋菊难产。

在村长和村民的帮助下,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

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

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

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这部电影并不复杂,但是其中却蕴含了深刻的法律问题,引人深思。

首先,这部影片反映出农村的法制建设并不成熟,农民们乃至一些下层的政府工作人员很大程度上并不懂法。

我们看到虽然秋菊有上诉的请求,说明她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她还是不懂法的。

从一开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他们家要在自己的承包地建辣子楼,村长不同意,他们就认为是村长从中作梗,跑去跟村长争吵,这说明,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旧社会,认为自己的土地自己可以随意使用。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农村的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如果依照法律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是可以确定由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来使用的。

具体来讲,一个农民如果需要建房,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他就取得了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秋菊家并没有依法办理,他们认为是村长不批,其实村长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秋菊打官司法律影评

秋菊打官司法律影评

秋菊打官司法律影评《秋菊打官司》——所折射出的中国当时法律问题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求,这学期有幸选了王德新老师的“法律经典影视评论与赏析〞这门课程。

在上课的日子里,伴随着电影和老师的点评,让我在法律知识方面收获很多,课下我也在图书馆借阅了有关法律的书籍增长知识。

看过《秋菊打官司》这场电影后,结合老师的点评和法律书籍,我觉得它所反映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具体如下:该影片借由农村妇女秋菊为夫申诉层层上告村长王善堂踢其丈夫要害,并以此讨个说法为题材,生动刻画出了中国90年代我国行政法、实体法、程序法种种的得与失。

从全局审视秋菊三次上告的过程,表达了她乡民意识中“讨说法〞的情感冲动一步步转化为法律意识的启蒙。

具体看,第一次由乡里的李公安进行调节,而这种人为个体单一性的调节,使得结果并不如人意,因为人治的因素大过了法治。

我认为这是由于在正式法律和民间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后者偏重于过于情感化的人情根底,而这一点在影片中也被屡次提及,前者那么是立足于法理根底的理性。

因为这种区别,所以在首次的上告中,从实质上看李公安是抱着乡村调解纠纷的老派经验,但处理的结果并不理想。

村长被要求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抱歉。

村长拒绝抱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

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

外表看,这符合行政法处理的根本原那么中的合法性,而双方不满意的争端即在于后一个合理性。

在适度性方面有所欠缺,不能更人性化的考虑处于相对弱势方的秋菊。

村长的这番言论也充分暴露出了其对法律的相对偏颇的认识是建立在个人高度情感根底上的,无视了国家公共机构中的上下级法律标准。

从秋菊在被调节过程中反复出现的言论:“他是村长,我能跟他计较啥。

〞可见秋菊还是保有上下意识,暴露了其人情心理主导的非理性法律意识。

联系两者揭露了他们作为乡民在法律意识的根底薄弱性。

第二次上告镇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上告中,秋菊接触了更为丰富的法理知识,为她的法律根底意识转型做了铺垫。

秋菊打官司

秋菊打官司

《秋菊打官司》之法律思考2014级社会学观点:西方的法治理念与中国本土的法治理念存在着冲突。

表现:秋菊一直说要讨一个说法,由此上访到乡里、县里、市里,但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把问题解决——把村长拘留15天之后,在秋香的脸上却看不到任何开心的表情,因为这并不是她一直追寻的说法。

原因:在我看来,西方的法治理念与中国本土法治理念的冲突实质上就是法与情的冲突。

相对于中国来说,西方国家属于陌生人世界,他们更强调个人的权益,维权意识很高。

而中国则是熟人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熟人关系网,这种情况在农村更具代表性。

当秋菊把她与村长的矛盾纠纷付诸于法律行动时,其实情与法的碰撞。

一旦完全引用西方的法治理念来解决这个矛盾时,必然会伤害到熟人社会中的情,这也是在结局时秋菊没有露出微笑的原因。

西方的法治理念强调的是解决当下的矛盾,而完全无视了当事人所依存的复杂的熟人社会。

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许多表现形式,比如道德规范,而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区,人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多是运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

事实上,秋菊一直追求的“说法”其实就是通过道德规范让村长认识到打人是不对的,并且道歉。

所以那些判决上的经济赔偿甚至是拘留惩罚都不是她想要的“说法”。

一旦法律试图取代道德规范来解决一切中国熟人社会里的纠纷,那必定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正如电影里的结局一样,当村长被拘留之后,秋菊家和村长家的“情”可能会就此破裂,看重“情”的乡亲们可能也会从此疏离了秋菊家,从而使秋菊被排挤在熟人社会之外。

然而,这些都不是秋菊想要的。

所以,在这场东西方的冲突里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情与法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但这个愿望却很难实现。

秋菊打官司 中的法学理论

秋菊打官司 中的法学理论

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学理论论电影中的法律——《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律问题商伯玮(法学0908班;学号:20090721240)摘要:《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围绕着秋菊这一倔强的农村妇女向村长讨要说法而展开,秋菊不怕麻烦,付出很大代价坚持要讨一个说法。

而同时她也是不懂法的,农村普法依然需要努力,法律建设依旧需要加强。

在她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也体现了许多法律问题,包含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内容,值得我们去探讨研究。

关键词:农村普法;法律建设;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电影介绍《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关于现实农村生活的影片,围绕农妇秋菊想要讨一个说法而展开,着重刻画了她不断的奔波的过程,对农村生活状态和人物关系以及伦理进行了真实的表现,简单直接的表达了人对自我权益的觉醒。

在影片中张艺谋导演把秋菊坚强、倔强、朴实的个性表现的淋漓尽致,同时在秋菊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再后来秋菊去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民告官”案子的一个典型提现,而在这过程中,也深深的体现出了秋菊法律知识的欠缺,后来村长被拘留与秋菊讨要说法的初衷大相径庭,也说明了秋菊并不懂法律,并且法律规定与自己的小农朴实思想相矛盾。

①《秋菊打官司》是张艺谋导演的早期作品之一,在艺术表现和思想内容上有很大价值,从播出开始就引发了人们对其中法律关系问题的积极探讨研究,也使人们对“民告官”这种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在行政诉讼之外,也使人们意识到农村法律普及的重要性,正是由于秋菊不懂法律所以她才经历了许多本可避免的弯路,而且也使最后的结果与她自己的①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初衷有很大的差异。

这部影片不仅仅使我们对其中秋菊经历的一系列性法律过程进行关注,也让农村的法律不普及问题引起我们的深思,司考如何才能在“民告官”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不必走秋菊的弯路。

二、影片中的法律问题(一)建辣子楼的合法性问题影片中一切的问题都是围绕着秋菊家建立辣子楼开始的,就因为村长不同意秋菊家建辣子楼,使秋菊一家以为村长故意刁难,所以引发了踢伤秋菊丈夫的事件,但这里面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1.秋菊一家在自家耕地里建立辣子楼是不合法的,在影片中文件也能表露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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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的背景是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电影上映后,在我国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学届上欣起过一阵讨论的热潮。

电影主要讲的是秋菊的丈夫因与村长发生口角而被村长踢了一下,秋菊在村长家讨要说法,村长不肯认错,于是秋菊便到乡派出所告状,后来乡派出所作出了赔偿的调解,但村长赔偿时不肯认错而且态度傲慢。

于是秋菊又申诉到了县公安局,结果县公安局的处理不变。

秋菊继续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也只是裁决增加了赔偿的金额并没有要求村长道歉。

最后秋菊在市公安局局长的建议下请律师打起了官司。

律师就市公安局的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结果败诉而归,秋菊不服又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

最后,在诉讼期间公安局重新进行了调查,经过对秋菊丈夫伤势的鉴定后,认为伤害已达到了轻微伤,于是公安局对村长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此时的秋菊早已因村长在她难产时的帮忙而原谅他。

该影片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领域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
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虽然根据当时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可以对这类轻微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但该条例并没有严格的分清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人(含受害人)不服治安管理机关裁决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如仍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该条例将治安管理机关的调解决定称之为“裁决”,而且没有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是引导性的),直接混淆了民事与行政的区分。

第二,该条例还规定了不服治安管理机关裁决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这显然规定了当事人可就实为调解的不应诉的行政机关行为提起行政上的诉讼,而且由于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所以即使这样的诉讼发生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第三,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民事纠纷处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默许了在民事赔偿已处理完,当事人达成和解时,行政机关可再处罚侵害人,这种责任竞合时的“并列处理”在轻微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上是很不合理的。

可见,正是由于上述规定的歧义性和不合理性,才使秋菊想要对方承担一个民事责任却跑了一大圈的行政程序,而且最后还事与愿
违。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纠正了上述种种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新法里引导性的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新法明确了民事纠纷处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即“选择处理”。

在调解达成并履行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也不再就民事问题进行处理而只是给予行政处罚并告知受害人民事起诉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对比以前更有利于停息纠纷。

最后,新法删除了没有意义的就名为裁决实为调解的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申诉和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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