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关于律师收费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关于律师收费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关于律师收费规定第一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关于律师收费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65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43
【摘要】<正>京司发[2017]83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总页数】16页(P4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J], ;;
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司发[2021]1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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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

公布 收 费 项
—
收费
—
标 准 文件 依据 行 业 监 督 举报 电 话 和 价 格 投 诉 举报 电 话 等 信 息
、
、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第 十 三条
定机 构 提供
收费 行 为
司
司
法 行 政部
门
和 价格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强对
司
法鉴
法鉴定服务和 收费 行 为 的 监督检查 依 法查 处违法
民 法 院 审 判 工作提供 的 法 医 类
,
。
依 法 为 本 市各 级人
料类
司
、
物证类 声像资
、
法鉴定 收费 实行政府指 导价 管理 其他
。
司
法 鉴定 收 费 实行
市场 调 节 判
门
司 法
鉴定 收 费 政 府指 导 价 项
司
第二条
,
本 办 法适 用 于在本市
司
法行 政 部
司
门
审 核 登记 的 司 法
鉴定机构 依 法 接 受 人 民 法 院 委 托提 供
的行 为
。
法 鉴定服务 时 收取 费 用
另
法律
、
法规或 规章 对
司
法鉴定 收 费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第三条
司
法鉴定 收 费 实行政府指 导 价和 市场 调 节价 管 理
、
、
司
法部
、
国
家新
闻 出
版广
电 总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日期:2010-05-15 【字号大中小】京发改〔 2010〕 651号2010年 05月 14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10年 5月 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 4000— 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 3000— 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含 10万元 , 10%(最低收费 3000元 ;10万元至 100万元 (含 100万元 , 6%;100万元至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 4%;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022年北京律师收费标准

2022年北京律师收费标准
参考内容:
北京市律师收费实行市场化定价,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根据工作量、工作难度、案件性质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了相关的收费标准及规范。
以下是参考的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1. 初次咨询费用一般在200-500元之间。
2. 委托代理费用:按照项目合同或律师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金额、案件审判周期等因素都会影响收费标准。
有些律师收费还和胜诉、败诉结果直接挂钩,会按案件结果的赢败程度计算收取费用。
3. 代写法律文件费用:一般情况下,代写法律文件的费用包含律师服务费和法务支出费用。
根据文件难度、篇幅以及律师工作量等因素,价格也会存在差异。
4. 合同审核费用:主要根据合同涉及的资金规模、复杂程度、行业特殊性等因素计算收费。
一般而言,审核费用与合同金额相关。
综合来看,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具有市场自主性和灵活度。
在
律师费用,特别是代理费用的定价上应遵循合理、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律师费用的合理和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律师收费标准规定

北京律师收费标准规定
关于全面放开北京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通知: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

向
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
法律 服 务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需 要 向 第 三 方 支付 的 费 用
,
不 属 于律
—
—
33
师服务费
,
由
委 托人 另 行 支付
。
第四条
律师 服务 收费 遵循公 开 公平
、
自
愿有偿 诚实信用
、
、
委 托 人付 费 的 原 则
委托人可 以
自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律 师 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 为
。
委 托 人提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收 费 行 为
收 费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法律 法规和 规 章 对律 师 服务
、
。
本 市律 师 事务 所 异地 提供 法 律 服 务 可
,
以
执行本办 法 或提供
由
法 律 服务 所 在地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具体
主 选择 律 师 事 务所提 供 服 务
。
律 师 事务所 不得
强 制 或 变 相 强 制 当 事 人接 受 服务 并 收 费
。
第五条
利 民
,
律 师 事 务所 应
当
降低 服 务 成 本 体 现 社会公 平 便 民
,
,
为 委 托 人 提供 勤 勉 尽 职 的 法 律 服务
。
政 府 指 导价 和 市场 调 节价
,
、
办理 法律 事 务 或 制 作 法 律 文 书 等 服 务 按 照 服 务 的 件 数 收 取 服 务
报酬 的 收 费 方 式 计件 收 费 第 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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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65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
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六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七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
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