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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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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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一经媒体披露,马上引爆舆论场。

有律师发声,狗头金应该归国家所有。

有教授认为,应归个人所有。

意见针锋相对点,舆论场热烈火爆。

青河县官方随后调查、研究、取证后决定,政府无意让牧民上交狗头金,网友“不得不点赞”。

事情的开头奇特,结尾温情,其间泛起的公权与私权之争,也不乏理性捡到东西,该归谁?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了大问题。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经测量重达约7.85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业内人士估算,价值远超196万元。

而在美、澳、俄、巴西等国,“狗头金”这类有一定重量、结晶完整的金矿物晶体价格,比金矿石高出数倍乃至几十倍。

业内人士分析,以多面体等单晶,树枝状、叶片状自然金与石英共生或生在浅色基岩上的晶体,更加珍贵,作为大自然的杰作,其科研、收藏、观赏价值远超过金价。

这宝贝该归谁?这个问题不仅引发舆论对“是否应该上交国家”的争论,还探讨了对“公权”与“私权”的边界。

价值远超金块“狗头金”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因其形似狗头,故称之为“狗头金”。

上交还是私占牧民捡到天然金块,有律师立即提醒,“狗头金”和以往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非法侵占的嫌疑。

民众的群情激愤,与中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漏洞有关——个人主动将宝物上缴国家,所得奖励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奖励的标准。

其实,“狗头金”被发现之后,民众就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论。

按照目前中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公权私权边界那么“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5年第3期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丁阳/文新疆一位哈萨克族牧民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

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

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狗头金应不应该算作矿产“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那么,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

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

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

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

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狗头金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

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

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

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

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

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

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
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

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狗头金案例简析

狗头金案例简析

已有案例分析
一、四川乌木案(归国家所有)
•2012 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 17组河段发现乌木,通济 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 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 少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3 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 止诉讼” •2013年5月10日,“彭州乌木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出示3份新 证据 •2013 年6月15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 审判决 •终审判决,3份新证据未被采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战国宝剑案(上交国家,奖励五百元) • 2014年10月26日,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 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 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11 月 2 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 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 剑。
法律判决困境
• 1. 根据已有诸多案例,直接归为国有,打击了普 通民主的资源发现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 文物古迹等的发掘和保护。 • 2. 另一方面部分资源判定过程中操作不当,容易 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不利于国家资源的保护。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13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5月10日彭州乌木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出示3份新证据?2013年6月15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终审判决3份新证据未被采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捡到的黄金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2015年1月30日,新疆的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15.7斤的狗头金,那么问题来了,狗头金和我们常见的金子有什么区别?捡到这么大一块金子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是狗头金,和纯金不同的是,狗头金中含有石英、自然银、自然铜等矿物杂质,可不要因为它含有杂质就小瞧了它的价值,狗头金的形成没有经过人工干预,最开始它们都是金碎屑,随着流水的冲刷和沉淀,才逐渐形成了不规则的小金块,小块的金子可能要经过数万年甚至数十万年的积累,才能形成大块的狗头金,所以在珍贵程度上来说,狗头金是要高于纯金的。

我国发现狗头金的事例有很多,早在1909年,四川省一位采金工人在工作时不幸被一个石块砸伤了脚,在搬开石头的过程中发现非常地重,结果拿到外面一看竟然是一块重达3.1KG的狗头金。

2015年1月30日,一位新疆的牧民捡到了一块15.7斤重的狗头金,在不同的角度观察,这块狗头金的造型有点像我们国家的地图,又有点像人的脚印,宛如一块大自然鬼斧神工的艺术品,这也是目前为止在新疆发现最大的一块狗头金,这一消息的出现立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这块狗头金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呢?这位牧民的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一家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饲养牲畜,而这块狗头金的出现,让他的家从冷冷清清变成了人山人海,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收藏家和企业家的目光,甚至有人出价300万要买这块狗头金,可是这位牧民却不敢轻易出售,虽然金子是捡来的,可关于狗头金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文物、矿藏、埋葬物都归国家所有,所以需不需要上交,首先要判断这块狗头金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据牧民说当时发现这块狗头金的时候,金块的大部分都裸露在地面上,说它是文物或者埋葬物显然不像,可这块狗头金也有一小部分在地下,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矿产资源,那么讨论就开始了。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 律师你急什么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 律师你急什么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律师你急什么黄金在社会上属于贵重物品,人因金而贵,家因金而有。

从古到今,社会中最贵的就是黄金,可不,古代黄金就已经成为的商品交换的中间物品,最后发展成为了货币。

如今黄金依然没有失去它的贵族身份,无论是今天人们开采黄金,黄金的价格时而升,时而降,但黄金依然是人们看好的东西,“大妈们”炒了房子,炒股票,最后又炒起了黄金,炒来炒去,黄金的价值并没有炒丢。

黄金是有分类的,有铂金,也有黄金,还有一狗头金,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铂金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进入酒中,“黄金入酒”就成了热议。

很快,就有人捡到了一块狗头金,捡到就捡到吧,结果关于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引发了社会热议。

最近,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这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羡慕之后,也不当回事,我也觉得这人有福气,捡到后,更让他的生活会更好,因为其毕竟是在旷野里捡到的,也并非是公交车上,或者闹市区,或者是在人家的家门口。

不过,很快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而且讲的有理有据,“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这立马就引发了热议,本该,新疆牧人已经把捡到的狗头金,可以放心的收藏在家里,或者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换得一份幸福了。

可律师有板有眼的说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法,看来,牧人的狗头金就麻烦了。

尽管网友的态度立场很明确,认为牧人不该上缴狗头金,但一上升的法律,到底该不该上缴?但是还有几个律师跳出来说,需要专家对牧民捡到的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捡到金子算谁的

捡到金子算谁的

捡到金子是走运还是倒霉?先看一则新闻:1月30日,一位新疆哈萨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16斤的狗头金。

狗头金是一种罕见的天然金块,现在它的所有权归谁呢?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

金块无论属于文物还是矿产,都需要上缴国家。

目前当地文物局已确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文物。

下一步可能要按矿产处理,上缴国家,否则将面临处罚。

拾获无主宝贝却要上交,否则有牢狱之灾,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千真万确,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

2014年8位重庆村民从河中挖中30米的乌木,卖了19.6万元。

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文物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就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归国家所有。

每次类似新闻一发生都会引起强烈争议,可见规定并不符合人们的情理期待。

现实生活中对于遗失的有主物处理几无争议,今天只讨论无主和所有权人不明的宝贝,尤其是对“国家所有”提出质疑。

这要从财产权的起源说起。

人赤条条地来到世间,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才能生存发展。

以何种名义正当地获取和占有,这实在是人际交往的头等大事,否则人类将陷入无日不争、无日不抢的混乱状态。

“财产权”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观念发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止争”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确立占有财产的正当名分。

一株路旁大树结满果子,谁去采都没问题,为什么你从别人手里抢果子就不行?同样是一株果树,如果它栽种在私人院子里,为什么邻居溜进来采果子就不可以?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

我个人更愿意采用政治哲学家罗斯巴德的表述,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再运用身体占有无主自然物,包括耕种荒地,采拾野果,捕猎野兽,使这些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这是获取原始财产权最自然正当的方式。

其他合法财产权则依靠交易、赠予、遗产等自愿方式获得。

我们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财产权无不来源于此。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导语:个别的天然金块不能等于矿产或矿产资源。

这是很基本的逻辑问题,一些律师为什么会不明白呢?按照这些律师的观点,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动,公民就将一无所有。

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针对一位牧民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的事件,有媒体就是否应该上缴国家问题采访了一些律师,被采访的律师异口同声认为该牧民不得占有、出售该金块,该金块属国家所有,必须要上缴国家。

我坚决反对这些律师的观点,不仅认为这些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极其危险的。

按照这些律师的观点,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动,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就将是一无所有了,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并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动而已。

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这些律师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这些律师的观点似乎都正确得无懈可击,但是且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因此,《民法通则》第79条实质所指,不过主要是指矿产与文物而已,该法条并不能按照字面形式给予滥用。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是《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然而,该项法规并不等于可以适用于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

狗头金无论其重量多少,都不属于“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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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

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

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

”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

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

”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

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

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

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

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

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曾经名噪一时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

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就是说法四——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其他几个答案不正确的理由分别是“奇石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家财产”、“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许可认定”、“长江是国家财产,石头既然是独立物,那石头就不是国家财产”。

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符合社会习惯事实上,若不是这次7.8公斤重的狗头金引发这么大关注,其归属权一般是没啥争议的,“没有主人的东西,谁捡到就该归谁。

”去年也曾经报道过一起关于狗头金的新闻,是“当地一户牧民放牧时偶然在废弃的金矿中捡到的。

”然后被内地商人高价收购,这新闻没多少人觉得不妥。

为什么人们认可“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为什么一听说“要上交国家”这么多人群情激愤?答案也很好理解,因为这符合社会习惯。

有人曾对此做过精辟的描述——“人们对物的支配取得,最远古者,莫不出于鱼鸟虫兽,石块木棒,土地洞穴之类。

土地洞穴满足人之栖身之处,木棒石块乃获取食物之具,果兽鱼鸟之类则满足人之食物。

人们在获得这些本属无主之物的时候,根据自然理性要求,归最先占有者,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因为后来者再占,必引起纷争打杀。

而欲平和,避免争斗,似乎只能是实行先占规则,即谁最先占有该物,此物就归属于谁。

”“因此,根据此天经地义的占有原则,取得所有权的物,包括各种物之类型,大到土地岛屿、山川洞穴,小到鱼鸟虫兽、石块竹木。

涉及动物者,以最先捕获者为据;涉及非动物者,以实际占有支配为据。

”往大了说,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理由也是如此,中国官方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对之利用,属于“先占”。

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也是这么认识的。

东汉《风俗通义》曾有过这么一个记载,“河南平阴庞伶,本魏郡鄉人,遭仓卒之世……流转客居庐里中,凿井,得钱千余万,遂温富……时人为之语‘庐里诸庞,凿井得铜’”。

可见当时人认为无主物被发现者占有是理所当然。

唐代法律也规定,“得宿藏物者收听”,如果是没有主人的”宿藏物“,即归发现人所有。

而如果“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即在别人家发现无主埋藏物,就与地主对半而分。

这些规定,与很多现代国家,如日本、法国等等是一样的。

但为了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国家往往占据了很多无主物的所有权为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国家对特定无主物拥有所有权说得通如前所述,“先到先得”是那么的符合社会习惯,因此,一旦要“上缴”就让很多人不服气。

不过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不仅“上缴”确实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随意占有取得的。

这些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包含很多特种价值、文化价值、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等等。

基本上,这些都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里有了体现。

在四川天价乌木案之后,实际上就出现了有人觊觎并滥采烂挖的问题。

据报道,“据相关统计,在四川彭州乌木事件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

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四川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会引发地质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国家所有,对贵重资源进行保护,当然是有其理由的。

调和两种矛盾,权威部门需要做出解释“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引起非议显然,民众对先占原则的认识,与国家对保护特定资源的需要,是有矛盾的。

然而,问题就在于,物权法之类的法律既没有规定“先占原则”,反而在很多情况下,让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都归属于国家所有。

这就让人无所适从了。

国家应该通过明确列举加有限排除的方式对无主物的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即国家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明晰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

对于那些落于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的财物,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归先占人所有。

像天价乌木、天价狗头金这样的事件,正是权威部门出来解读,向民众普法,又或者讨论修改法律的好时机。

总而言之,要体现出“不与民争利”的态度,民众应得的,让他们放心拥有,需要上缴的,则应该做出恰当的奖励。

结语在不少人看来,只要是“上缴国家”,就是国家“与民争利”——对于很多需要保护的古生物、文物来说,当然不是这样的。

但如何扭转民众这个普遍认识,是需要努力下一番功夫了。

新闻立场你认为这块狗头金应该上缴给国家吗?19263应该上缴340019不应该上缴黄金饰品什么是“狗头金”?2014年07月22日所谓的“狗头金”,是中国采金人对重量超过5克的天然金块的俗称,在国外多称“块金”。

它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黄金。

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

有人以其形似狗头,称之为狗头金。

有人以其形似马蹄,称之为马蹄金;但多数通称这种天然块金为狗头金。

狗头金形态介绍日前,从已发现的狗头金来看,一般有两种形态,即极品狗头金和流星雨狗头金两种,是一种来自于外星的自然块金,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的头形,故名狗头金。

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黄金雨地质时期形成的富金矿矿石,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的头形,故名狗头金。

黄金是非常希少的贵金属,而形成块状的狗头金就显得更为贵重,不仅仅是因为它几乎全由黄金组成,还在于它极其稀少,因而有极大的收藏价值。

因为要形成一块重达几千克的狗头金,需要将数百万至数千万吨岩石中的金全部集中起来。

在自然界是极为长期、极为复杂、极为少见的过程。

黄金饰品狗头金是怎么形成的?如何辨别狗头金?2014年07月22日上篇详细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狗头金”。

那么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下狗头金是怎么形成的?如何辨别狗头金等问题。

关于狗头金的成因,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即表生化学增生说、生物聚金说及冰冻富集作用说。

但上述无论何种成因观点均无法解释原生金矿体中存在大块金的现象。

低温条件下金的活动性已争论100多年,狗头金成因研究的许多早期著作建立在假设之上,许多支持或反对金在低温条件下活动性的争论主要基于推断,缺乏有力的证据。

尽管金的物理性质及化学性质都很稳定,但在地表过程中十分活泼,这从砂金矿再生的客观事实及实验结果所证实。

正是依据这些事实与实验结果,使得许多研究者由此推断狗头金是表生条件下通过化学作用、生物作用、冰冻作用等形成的,却忽略表生条件下金的增生是十分有限的以及狗头金与原生金矿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等一系列对狗头金成因的关键制约因素。

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及表生成因说无法圆满解释的一系列疑点,作者认为人们所见的狗头金(块金)可分为两大类,即原生型和原生改造型。

产于内生金矿体内的大块金及自然金的巨晶为原生型块金;而产于表生环境中的狗头金应属于原生改造型块金。

也就是说,产于原生金矿体中的大块金及金的巨晶上升到地表面,在氧化带遭受风化、崩解,并在重力作用及河流、洪水或冰川等机械搬运下,在山谷、河床等适宜的地表环境中沉积下来并进一步遭受改造。

在表生环境中,一方面原生块金通过化学作用、生物作用及各种机械作用形成各种粒度的自然金粒和各种形态的块金;另一方面又使部分金以各种络化物形式溶于水中并发生迁移;同时又通过吸附作用,生物作用及化学沉淀等作用使微晶自然金粒沉淀于被改造的块金表面,形成“纯金”的金薄膜及形成其他一系列表生作用所特有的特征。

所以表生环境中的狗头金是由原生块金在表生条件下经过改造并发生有限增生而形成的。

由此可推断:在发育狗头金的砂金矿区,应当存在或至少曾经存在原生富金集合体。

故狗头金的发现,无疑对寻找原生金矿体具有最直接的指示意义。

但是在市场上有不法商人利用各种手段制造假狗头金忽悠人,大家该如何辨别狗头金?1.掂重量:黄金的比重为19.32,重于银、铜、铅、锌、铝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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