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狗头金” 到底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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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

狗头金

狗头金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一经媒体披露,马上引爆舆论场。

有律师发声,狗头金应该归国家所有。

有教授认为,应归个人所有。

意见针锋相对点,舆论场热烈火爆。

青河县官方随后调查、研究、取证后决定,政府无意让牧民上交狗头金,网友“不得不点赞”。

事情的开头奇特,结尾温情,其间泛起的公权与私权之争,也不乏理性捡到东西,该归谁?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了大问题。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经测量重达约7.85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业内人士估算,价值远超196万元。

而在美、澳、俄、巴西等国,“狗头金”这类有一定重量、结晶完整的金矿物晶体价格,比金矿石高出数倍乃至几十倍。

业内人士分析,以多面体等单晶,树枝状、叶片状自然金与石英共生或生在浅色基岩上的晶体,更加珍贵,作为大自然的杰作,其科研、收藏、观赏价值远超过金价。

这宝贝该归谁?这个问题不仅引发舆论对“是否应该上交国家”的争论,还探讨了对“公权”与“私权”的边界。

价值远超金块“狗头金”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因其形似狗头,故称之为“狗头金”。

上交还是私占牧民捡到天然金块,有律师立即提醒,“狗头金”和以往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非法侵占的嫌疑。

民众的群情激愤,与中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漏洞有关——个人主动将宝物上缴国家,所得奖励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奖励的标准。

其实,“狗头金”被发现之后,民众就归属问题引发了争论。

按照目前中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公权私权边界那么“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5年第3期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丁阳/文新疆一位哈萨克族牧民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

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

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狗头金应不应该算作矿产“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那么,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

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

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

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

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狗头金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

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关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拾取他人遗失财物是一个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拾得人是否可以保留或者变卖拾得物,以及如何处理拾得物等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拾取财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不能确定失主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因此,拾取财物是指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三、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1. 拾得物的返还(1)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失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

失主可以在拾得人交还拾得物后,对拾得人表示感谢或者给予适当的报酬。

(2)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在收到拾得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寻找失主,并及时返还给失主。

2. 拾得物的保管(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防止拾得物毁损、灭失。

(2)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拾得物的变卖(1)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擅自变卖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4. 拾得人的报酬(1)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

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

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

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

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

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
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

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再论自然资源国家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再论自然资源国家
部门均执为己有。[ 4 ③陨石类。2 0 0 7 年黑龙江牧马人发现 陨石 , 与北京天文馆发生所有权之争 ; 2 0 1 1 年新 疆某 地 两 人历 尽艰 辛 找 到传 说 中的“ 奇石” ( 陨石 ) , 报 告政 府 后 , 重奖 落 空 , 就“ 第 一发 现 人 ” 之确 定、 所 有 权之 归属 亦 生争议 。 [ 5 ④ 文物类 。 2 0 1 1 年陕 西某地 村 民捡 到西周 时期 石 斧 , 上 交博 物馆 后 , 获
先 占之 义务 。野 生植物 须在 森 林 、 草 原 范 围 内, 且 属 国家或 省级 重 点保护 野 生植 物 范 围 , 方属 国家所 有 ; 公 民能否 自由先 占取得 其 所 有权 , 视 其是 否 适 用采 集证 制度 而 定。 陨石 等具备 特
殊科研价值之 “ 无主物” , 应类推适用古生物化石之规定 , 令归国家所有 , 发现人或捡拾人及 时报 告或 上 交 的 , 对 主 管部 门享 有物质 奖励 请 求权 。 关键 词 : “ 狗 头金 ” 野 生植物 陨石 先 占 国家所有 权
华 东政法 大学科 学研究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 国家社科 基金一般项 目“ 电子支付 民事法律 问题研 究” ( 项 目批准号 : 1 4 B F X 1 6 4 ) 、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 十二届高等 院校
青年教 师基金基础性 研究课题 资助项 目“ 私法史 中的体系思想 ” ( 项 目批 准号 : 1 2 1 0 8 7 ) 、 上海 市浦江计划 资助课题 ( 项 目批 准
日报1 2 0 1 5 年2 月9 日, 第1 1 版; 袁伊文 、 陶舜 : 《 为 什么人人都 怕“ 狗头金 ” 被充公》 , 《 新京 报1 2 0 1 5 年0 2 月1 1 日, 第A 0 4 版; 吴庆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捡到的黄金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2015年1月30日,新疆的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15.7斤的狗头金,那么问题来了,狗头金和我们常见的金子有什么区别?捡到这么大一块金子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是狗头金,和纯金不同的是,狗头金中含有石英、自然银、自然铜等矿物杂质,可不要因为它含有杂质就小瞧了它的价值,狗头金的形成没有经过人工干预,最开始它们都是金碎屑,随着流水的冲刷和沉淀,才逐渐形成了不规则的小金块,小块的金子可能要经过数万年甚至数十万年的积累,才能形成大块的狗头金,所以在珍贵程度上来说,狗头金是要高于纯金的。

我国发现狗头金的事例有很多,早在1909年,四川省一位采金工人在工作时不幸被一个石块砸伤了脚,在搬开石头的过程中发现非常地重,结果拿到外面一看竟然是一块重达3.1KG的狗头金。

2015年1月30日,一位新疆的牧民捡到了一块15.7斤重的狗头金,在不同的角度观察,这块狗头金的造型有点像我们国家的地图,又有点像人的脚印,宛如一块大自然鬼斧神工的艺术品,这也是目前为止在新疆发现最大的一块狗头金,这一消息的出现立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这块狗头金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呢?这位牧民的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一家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饲养牲畜,而这块狗头金的出现,让他的家从冷冷清清变成了人山人海,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收藏家和企业家的目光,甚至有人出价300万要买这块狗头金,可是这位牧民却不敢轻易出售,虽然金子是捡来的,可关于狗头金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文物、矿藏、埋葬物都归国家所有,所以需不需要上交,首先要判断这块狗头金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据牧民说当时发现这块狗头金的时候,金块的大部分都裸露在地面上,说它是文物或者埋葬物显然不像,可这块狗头金也有一小部分在地下,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矿产资源,那么讨论就开始了。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 律师你急什么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 律师你急什么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律师你急什么黄金在社会上属于贵重物品,人因金而贵,家因金而有。

从古到今,社会中最贵的就是黄金,可不,古代黄金就已经成为的商品交换的中间物品,最后发展成为了货币。

如今黄金依然没有失去它的贵族身份,无论是今天人们开采黄金,黄金的价格时而升,时而降,但黄金依然是人们看好的东西,“大妈们”炒了房子,炒股票,最后又炒起了黄金,炒来炒去,黄金的价值并没有炒丢。

黄金是有分类的,有铂金,也有黄金,还有一狗头金,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铂金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进入酒中,“黄金入酒”就成了热议。

很快,就有人捡到了一块狗头金,捡到就捡到吧,结果关于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引发了社会热议。

最近,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这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羡慕之后,也不当回事,我也觉得这人有福气,捡到后,更让他的生活会更好,因为其毕竟是在旷野里捡到的,也并非是公交车上,或者闹市区,或者是在人家的家门口。

不过,很快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而且讲的有理有据,“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这立马就引发了热议,本该,新疆牧人已经把捡到的狗头金,可以放心的收藏在家里,或者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换得一份幸福了。

可律师有板有眼的说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法,看来,牧人的狗头金就麻烦了。

尽管网友的态度立场很明确,认为牧人不该上缴狗头金,但一上升的法律,到底该不该上缴?但是还有几个律师跳出来说,需要专家对牧民捡到的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狗头金案例简析

狗头金案例简析

小组结论
• 狗头金在此案例中属天降而来的稀有金属, 其可开采性、可发掘性与《矿产资源法》中 对矿产的界定并不相符,因此应归属于无主 物。另外与《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界定 也不相符。综上所述,本小组更加倾向于将 狗头金归属于无主物,应该归拾得者占有。
网民观点
• 在一些网站上,支持狗头金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的 网民占了大多数。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是,它揭 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此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被 官方没收,让网民们很想不通,它们担心类似事件再 次重演。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 能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已有案例分析
一、四川乌木案(归国家所有)
•2012 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 17组河段发现乌木,通济 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 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 少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3 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 止诉讼” •2013年5月10日,“彭州乌木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出示3份新 证据 •2013 年6月15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 审判决 •终审判决,3份新证据未被采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狗头金案例简析
——依照中国法律
案例回顾
• 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 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 7.85 公斤的狗头金。有人认为 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 有。从法律上说 , 无主物按先占先得原则处理 , 矿藏物 或文物则归国家所有。法律看似清晰,但就像乌木之争 一样 , 一句“归国家所有” , 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上缴 义务 , 却无视个人偶然发现的权利 , 以及公众关于先占 先得的朴素道德认知。情理法冲突,需要利益平衡。问 题是现在怎样奖励奖励多少 , 都是模糊不清的 , 靠什么 说服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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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河县牧民发现近8公斤天然金块
捡到“狗头金” 到底该归谁
《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09日 11 版) 本报乌鲁木齐2月8日电 (记者李亚楠)家住新疆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定居新村的牧民别热克·萨吾特,这几天成了新闻人物——他捡到了大宝贝,可是,这宝贝终究会不会归他还没定,各种说法都有,很是热闹。

那是在1月30日晚7时左右,别热克·萨吾特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上前查看后发现是一块天然金块,俗称“狗头金”。

随后,他将这块“狗头金”带回了家。

这块“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重达近8公斤,造型独特,酷似中国地图。

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

牧民发现“狗头金”的消息传出后,引起热议,评论跟帖不断。

有网友称这下牧民翻身了,一夜之间发财致富,可以改善改善生活;也有网友担心这金块会被政府部门收走,因为“狗头金”太贵重了,是不是属于国家?
之前有网友议论中提到,这块“狗头金”算不算文物?对此,青河县文物局工作人员说,所捡物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

据青河县政府工作人员介绍,2月7日上午,县政府多部门就牧民发现“狗头金”一事进行商议。

由国土、矿产、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已前往实地核实情况。

此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到底有多重、含金量的成分等多项数据,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截至发稿,青河县官方尚未就这块“狗头金”的归属作出表态。


碰 撞
谁发现并非必然就归谁
通常情况下,贵重金属品很难在地表被发现,需经开采、选矿、提炼等环节才能见庐山真面目。

而未经开采即获取的所谓“富矿”,同样因为发现、得到于国家的土地之上,其所有权也值得探讨,并非必然的谁发现就应当归谁。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当然,发现“狗头金”的牧民应当享有发现权,由此产生的权益应维护。

网友 就好较真
单块“狗头金”属无主物
黄金属于自然矿物。

但在法律概念上,需要厘清矿产品和矿产资源的区别。

黄金矿产资源应可规模开采,受国家管理和保护,而仅仅一块“狗头金”,并不是矿产资源,属于民法领域的无主物,根据先占原
则,牧民可以取得所有权。

此事引起广泛关注,背后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边界。

金块归属的确定,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应该偏向于鼓励、保护公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冬
政府收缴须给予合理奖励
认定这块“狗头金”的归属,信息要公开,程序要合法,要保障发现者表达意见的权利。

如果有关部门决定收缴金块,经济奖励的额度一定要合适。

像之前陕西小伙捡到战国青铜剑上交文物部门只获500元奖励,肯定会让人觉得不公平。

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大四学生 李全娜
应保障发现财富的积极性
经常有人在和田一些地方的河里、山上捡到玉石,谁捡到归谁,没有听说捡到玉要上交国家的。

这次发现的“狗头金”和那些偶然被捡到的玉石一样,仅仅是一块,不是大规模开采出来的,政府部门不应该贸然收归国有,而应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本意,保障人们发现财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乌鲁木齐市民 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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