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金子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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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曾祺跑警报原文

汪曾祺跑警报原文

汪曾祺跑警报原⽂汪曾祺跑警报原⽂ 作家汪曾祺的《跑警报》收录在哪本书?⼤家是否阅读过原⽂内容呢? 西南联⼤有⼀位历史系的教授,——听说是雷海宗先⽣,他开的⼀门课因为讲授多年,已经背得很熟,上课前⽆需准备;下课了,讲到哪⾥算哪⾥,他⾃⼰也不记得。

每回上课,都要先问学⽣:“我上次讲到哪⾥了?”然后就滔滔不绝地接着讲下去。

班上有个⼥同学,笔记记得最详细,⼀句不落。

雷先⽣有⼀次问她:“我上⼀课最后说的是什么?”这位⼥同学打开笔记夹,看了看,说:“您上次最后说:‘现在已经有空袭警报,我们下课。

’” 这个故事说明昆明警报之多。

我刚到昆明的头⼆年,⼀九三九、⼀九四○年,三天两头有警报。

有时每天都有,甚⾄⼀天有两次。

昆明那时⼏乎说不上有空防⼒量,⽇本飞机想什么时候来就来。

有时竟⾄在头⼀天⼴播:明天将有⼆⼗七架飞机来昆明轰炸。

⽇本的空军指挥部还真⾔⽽有信,说来准来!⼀有警报,别⽆他法,⼤家就都往郊外跑,叫做“跑警报”。

“跑”和“警报”联在⼀起,构成⼀个语词,细想⼀下,是有些奇特的,因为所跑的并不是警报。

这不像“跑马”、“跑⽣意”那样通顺。

但是⼤家就这么叫了,谁都懂,⽽且觉得很合适。

也有叫“逃警报”或“躲警报”的,都不如“跑警报”准确。

“躲”,太消极;“逃”⼜太狼狈。

唯有这个“跑”字于紧张中透出从容,最有风度,也最能表达丰富⽣动的内容。

有⼀个姓马的同学最善于跑警报。

他早起看天,只要是万⾥⽆云,不管有⽆警报,他就背了⼀壶⽔,带点吃的,夹着⼀卷温飞卿或李商隐的诗,向郊外⾛去。

直到太阳偏西,估计⽇本飞机不会来了,才慢慢地回来。

这样的⼈不多。

警报有三种。

如果在四⼗多年前向⼈介绍警报有⼏种,会被认为有“神经病”,这是谁都知道的。

然⽽对今天的青年,却是⼀项新的课题。

⼀⽈“预⾏警报”。

联⼤有⼀个姓侯的同学,原系航校学⽣,因为反应迟钝,被淘汰下来,读了联⼤的哲学⼼理系。

此⼈对于航空旧情不忘,曾⽤黄⾊的“标语纸”贴出巨幅“⼴告”,举⾏学术报告,题⽈《防空常识》。

牧竖拾金原文及注解

牧竖拾金原文及注解

牧竖拾金原文及注解如下:
原文:
牧竖(牧童)①拾金(捡到金子)②于(在)牧场,欲(想要)③归(归还)之(给它)④主人。

主人数(数)⑤千(一千)⑥,还(归还)之(给他)。

牧竖喜(高兴)⑦,以(认为)⑧金(金子)⑨之(的)⑩重量(轻重),遂(于是)⑪市(去市场)⑫。

注解:
①牧竖:牧童,指放牧的小孩。

②拾金:捡到金子。

③欲:想要。

④之:给它,代指金子。

⑤数:数数,计算。

⑥千:一千,表示数量。

⑦喜:高兴。

⑧以:认为。

⑨金:金子。

⑩之:的。

⑪遂:于是,就。

⑫市:去市场。

这则寓言故事讲述了牧童捡到金子后,归还给主人,并因为金子的重量而去市场交易的故事。

寓意着诚实守信、本分守己的品质值得赞扬和尊重。

拾金不昧的名人事例

拾金不昧的名人事例

拾金不昧的名人事例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德的表现。

在历史上,有很多名人都曾经表现出这种高尚的品质。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一、王杰王杰是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他曾经在路上捡到了一袋金子。

他没有私藏,而是将金子归还给失主。

失主非常感激,想要酬谢他,但王杰拒绝了。

他认为这是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为了获得回报。

二、林则徐林则徐是清朝时期的一位著名官员,他曾经在路上捡到了一枚金戒指。

他没有私藏,而是将戒指归还给失主。

失主同样非常感激,想要酬谢他,但林则徐同样拒绝了。

他认为这是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为了获得回报。

三、雷锋雷锋是中国的一位著名英雄,他曾经在路上捡到了一笔钱。

他没有私藏,而是将钱归还给失主。

失主非常感激,想要酬谢他,但雷锋同样拒绝了。

他认为这是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为了获得回报。

四、范仲淹北宋时期的名臣范仲淹。

有一次,他在路上捡到了一袋金子,他没有动心,而是将金子归还给失主。

失主非常感激,想要感谢他,但范仲淹却拒绝了。

他说:“我是一名官员,我的职责是保护人民,而不是为了得到回报。

”五、戚继光明朝时期的名将戚继光。

有一次,他在战场上捡到了一枚价值连城的宝石,但他并没有私自占有,而是将宝石归还给了失主。

失主非常感激,想要送给他一份厚礼,但戚继光却拒绝了。

他说:“我是一名军人,我的职责是保卫国家,而不是为了得到财富。

”这些名人都表现出了一种高尚的品质——拾金不昧。

他们没有私藏这些财物,而是将它们归还给失主。

他们的行为不仅表现了他们的美德和公德心,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精神,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为社会做出贡献。

《后汉书·朱祐传》原文及翻译译文

《后汉书·朱祐传》原文及翻译译文

《后汉书·朱祐传》原文及翻译译文《《后汉书·朱祐传》原文及翻译译文》这是优秀的文言文翻译译文文章,希望可以对您的学习工作中带来帮助!1、《后汉书·朱祐传》原文及翻译译文《后汉书·朱祐传》原文及翻译后汉书原文:朱祐字仲先,南阳宛人也。

少孤,归外家复阳刘氏,往来舂陵,世祖①与伯升皆亲爱之。

伯升拜大司徒,以祐为护军。

及世祖为大司马,讨河北,复以祐为护军,常见亲幸,舍止于中。

祐侍宴,从容曰:“长安政乱,公有日角之相②,此天命也。

”世祖曰:“召刺奸收护军!”祐乃不敢复言。

从征河北,常力战陷阵,以为偏将军,封安阳侯。

世祖即位,拜为建义大将军。

建武二年,更封堵阳侯。

冬,与诸将击邓奉于淯阳,祐军败,为奉所获。

明年,奉破,乃肉袒因祐降。

帝复祐位而厚加慰赐。

遣击新野、随,皆平之。

延岑自败于穰,遂与秦丰将张成合,祐率征虏将军祭遵与战于东阳,大破之,临阵斩成,延岑败走归丰。

祐收得印绶九十七。

进击黄邮,降之,赐祐黄金三十斤。

四年,率破奸将军侯进、辅威将军耿植代征南大将军岑彭围秦丰于黎丘,破其将张康于蔡阳,斩之。

帝自至黎丘,使御史中丞李由持玺书招丰,丰出恶言,不肯降。

车驾引还,敕祐方略,祐尽力攻之。

明年夏,城中穷困,丰乃将其母、妻、子九人肉袒降。

祐槛车传丰送洛阳,斩之。

大司马吴汉劾奏祐废诏受降,违将帅之任,帝不加罪。

祐还,与骑都尉臧宫会击延岑余党阴、酂、筑阳三县贼,悉平之。

祐为人质直,尚儒学。

将兵率众,多受降,以克定城邑为本,不存首级之功。

又禁制士卒不得虏掠百姓,军人乐放纵,多以此怨之。

九年,屯南行唐拒匈奴。

十三年,增邑,定封鬲侯,食邑七千三百户。

十五年,朝京师,上大将军印绶,因留奉朝请。

祐奏古者人臣受封,不加王爵,可改诸王为公。

帝即施行。

又奏宜令三公并去“大”名,以法经典。

后遂从其议。

祐初学长安,帝往候之,祐不时相劳苦,而先升讲舍。

后车驾幸其第,帝因笑曰:“主人得无舍我讲乎?”以有旧恩,数蒙赏赉。

法律案例奇葩(3篇)

法律案例奇葩(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80岁,某市退休职工。

被告李四,男,45岁,原告张三的亲生儿子。

原告张三的妻子去世多年,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共同生活。

原告张三有一套房产,系其与妻子共同购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近日,原告张三突发疾病去世,留下遗产纠纷。

案件经过:1. 原告张三去世后,被告李四作为唯一继承人,向法院申请继承房产。

2. 原告张三的女儿(以下简称“小张”)得知此事后,认为房产应属于其父母共同财产,自己也有继承权。

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四共同继承房产。

3.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发现以下情况:(1)原告张三与妻子结婚时,张三的父母已去世,妻子父母健在。

婚后,张三与妻子共同购买了该房产。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与妻子共同偿还了部分房贷,但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

(3)张三与妻子离婚后,房产归张三所有,小张未参与还贷。

4. 针对以上情况,法院认为:(1)房产系张三与妻子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张三与妻子离婚后,房产归张三所有,但小张未参与还贷,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张三所有。

(3)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小张作为原告张三的女儿,有继承权。

5. 最终,法院判决:(1)房产归被告李四所有,小张可获得部分经济补偿。

(2)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小张支付经济补偿款。

奇葩之处:1. 案件中,原告张三与妻子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张三所有。

然而,离婚多年后,小张却以未参与还贷为由,要求与李四共同继承房产。

这一做法实属奇葩。

2. 案件中,原告张三的女儿小张,在知道房产纠纷后,并未及时与李四协商解决,而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3. 案件中,原告张三的妻子去世多年,小张却未在遗产分配上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做法让人不禁怀疑,小张是否真的关心遗产问题。

总结:这场“奇葩”的遗产纠纷案,揭示了家庭成员之间在遗产分配问题上的矛盾。

苏教版语文3上捡金子

苏教版语文3上捡金子

捡金子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的加州,大家都知道在上个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掀起了一股淘金热。

四面八方的人都来到这里淘金,很快,有许多的人一夜暴富,金子也很快被淘完了。

就有这么两兄弟,由于他们的信息不灵通,当他们得到这个消息时,他们也很快加入了淘金者的队伍。

但是当他们来到这里淘金时,却什么也没有淘到。

时间一长,身上带的盘缠也花光了,于是他们只好在这里长期居住了下来,兄弟俩都先后娶了妻,从此以后开始了安居乐业的田园生活。

由于成天不干好事,很快都各自有了自己的产品。

由于美国人的这个英文字母太长,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就把他改成我们中国的名字。

那个先出生的叫大毛,后出生的叫二毛。

随着时间的流失,这个大毛和二毛很快就长大了,在美国有个“独立制”,只要你年满18岁,你就必需自己独立生活。

所以,这个大毛和二毛就和大多数人一样,出门打工去了。

这一打就是好几年过去了,大家都知道出门打工的辛酸,为了赶时髦,他们各自给家里安装了一部座机电话。

然后又给自己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以方便联系。

就有这么一年,眼看“圣诞节”就要到了,大家都知道,这个圣诞节在美国是很隆重的节日,就好比是我们中国的春节一样。

因此,他们双方的家长就给他们打来了电话,说道:大毛,二毛呀,父母好想念你们啊,你们务必在“圣诞节”前赶回来,我们家好久没有团圆了啊。

这个大毛和二毛一听,于是就不约而同的往家里赶。

说来也凑巧,当他们在村口下车的时候,都发现了对方。

“咦,这不是大毛二毛吗”,由于两兄弟有好几年没有见面了,于是就热烈的拥抱了起来。

双方都诉说着各自打工的经历,说到伤心之处时,还忍不住痛苦了起来。

还是大毛多吃了几年干饭,于是他说到:二毛呀,我们不如先把行李放回家中,然后到后山上去玩。

找回我们童年的乐趣,什么“喜唰唰”,“两只小蜜蜂”,“谁笨蛋”呀。

二毛一听,马上说好。

于是他们便飞快的跑回家,放好行李,然后就到后山上玩去了。

正当他们玩的高兴的时候,突然,从草丛中一下子就跑出这样一个东西来,它的身体肥肥的,耳朵长长的。

捡到金子之后阅读答案捡到金子预示着什么

捡到金子之后阅读答案捡到金子预示着什么

捡到金子之后阅读答案捡到金子预示着什么阅读下文,完成文后题目(19分)捡到金子之后在一片峡谷中,住着一个牧童和他的妈妈。

为了生存,牧童每天都要上山砍柴、放羊,日子很苦。

牧童真希望自己能得到一块金子①,哪怕很小。

这天,牧童又上山了。

望着人迹罕见的山脊,荒凉而贫瘠的土地,颤巍巍地矗立在山坡上的可怜的小木屋,他不禁叹了口气,一屁股坐在地上。

“哎哟!”牧童突然跳了起来。

地上隐约有一束金光射来——金子!牧童瞪大了眼睛,一捋袖子,使劲地挖起来。

好大的一块!牧童兴奋地抱起金子,飞一般下山去了。

“我挖到金子了!”牧童喊着,跑进屋,双手把金子捧到妈妈面前。

妈妈注视着牧童的一举一动,没有说一句话,轻轻将牧童拉到身边……牧童不解地望着妈妈。

妈妈感叹道:“那不属于你的金子,它没有什么价值。

相反,它也许会给你带来厄运。

”“不,它能使我们富裕。

”牧童争辩着。

妈妈摇了摇头。

牧童感到失望而愤怒,他抱紧金子,说:“我要证明给你看。

”然后他跨出了家门。

牧童来到一个小镇。

他将金子背在背上,手里攥着敲下的一小块,走到一家首饰店。

老板将这一块金子举到眼前,用狐疑的眼光瞟了牧童两眼,说:“你从哪儿弄来的?”“山上捡的。

”牧童随口说了句便赶紧闭了嘴,抢过金子,快步走出了店铺。

他走进酒店,走进衣店,走过大街小巷,处处都有人投来狐疑的目光。

牧童渐渐害怕起来。

傍晚,牧童心惊胆战地走在无人的街上,心中涌起不祥的预感。

“把你的包放下。

”突然,一个可怕的声音从背后传来。

牧童猛地一回头。

那人伸手抢包。

牧童赶紧护住。

几个回合,牧童有些不支。

就在此时,只见一位道士一闪而出,弹指一击,那人立即倒地。

牧童目瞪口呆,赶紧屈膝相谢。

道士却已渐渐远去。

只给他留下一句话:“只有自己创造的东西才属于你。

”猛然间,牧童想起妈妈的话,懊悔万分。

当晚,牧童离开了小镇。

在一个偏僻的地方,将金子埋进深深的地下,它不愿再让这金子迷惑他人。

牧童终于又回到了山沟里。

他不再乞求金子,而是开始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生活:植树种草,开荒种田,放羊养牛,还养花种果树,凡是能做到的,他都尽力去做。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拾⾦不昧是我国的⼀项传统美德,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道德规范也发⽣了变化。

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关于拾得⼈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所谓拾得⼈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在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后,⽆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

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在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后,⽆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丧失费⽤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关于⽆⼈认领遗失物的归属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内⽆⼈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关于拾得⼈对遗失物⽆权处分的法律效⼒⼀⽅⾯,就拾得⼈⽽⾔,若拾得⼈对遗失物⽆权处分,则拾得⼈同样丧失费⽤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就权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付所付的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此外,就受让⼈⽽⾔,若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未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拾得⼈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事由。

拾得⼈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时间。

拾得⼈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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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金子是走运还是倒霉?
先看一则新闻:1月30日,一位新疆哈萨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16斤的狗头金。

狗头金是一种罕见的天然金块,现在它的所有权归谁呢?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

金块无论属于文物还是矿产,都需要上缴国家。

目前当地文物局已确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文物。

下一步可能要按矿产处理,上缴国家,否则将面临处罚。

拾获无主宝贝却要上交,否则有牢狱之灾,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千真万确,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

2014年8位重庆村民从河中挖中30米的乌木,卖了19.6万元。

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文物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就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归国家所有。

每次类似新闻一发生都会引起强烈争议,可见规定并不符合人们的情理期待。

现实生活中对于遗失的有主物处理几无争议,今天只讨论无主和所有权人不明的宝贝,尤其是对“国家所有”提出质疑。

这要从财产权的起源说起。

人赤条条地来到世间,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才能生存发展。

以何种名义正当地获取和占有,这实在是人际交往的头等大事,否则人类将陷入无日不争、无日不抢的混乱状态。

“财产权”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观念发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止争”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确立占有财产的正当名分。

一株路旁大树结满果子,谁去采都没问题,为什么你从别人手里抢果子就不行?
同样是一株果树,如果它栽种在私人院子里,为什么邻居溜进来采果子就不可以?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

我个人更愿意采用政治哲学家罗斯巴德的表述,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再运用身体占有无主自然物,包括耕种荒地,采拾野果,捕猎野兽,使这些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这是获取原始财产权最自然正当的方式。

其他合法财产权则依靠交易、赠予、遗产等自愿方式获得。

我们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财产权无不来源于此。

财产权是文明的基础,否则人际关系将时刻处于紧张,财富无法保存,生产无法进行,未来无法期待。

偷盗、抢劫则是侵犯财产权的方式,靠它获得财物不正当。

这也是为什么“征税”争议重重,千万人唾弃,一有机会几乎所有人就想躲避的原因——征税从本质上说,和抢劫并无区别,它只是国家的合法抢劫。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获取财产的方式(征税、通胀、征收财产)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回到无主物的讨论。

一件古董文物被村民从地下挖出,我们知道它最初并非无主物,而是古代某人财产。

他的后人不能找到,或无法证明这种赠与和遗产关系,古董文物应被假定为无主物,由发现者获得所有权,这符合先占原则。

至于农民从河道挖出乌木,牧民捡到狗头金,美国牧场农民从地下挖出石油,这些情形就更加简单了。

因为他们行为的性质和出海捕鱼的老人,采蘑菇的小姑娘没有本质区别。

他们获取财产的方式自然并且正当,反而政府依据一纸法令强行征收,那才是违反自然法。

有人会说:“按照财产权原则,你不能跑到别人家果园采果子,你也不能在别人院子里挖宝,因为侵犯别人财产权在先。

法律规定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在土地上拾得金子,理应属于国家。

”对这种说法,我的回答是:政府创设“国家所有”没有正当性。

我们生活的这个国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山川河流名义属于国家,这些只是出自政府宣布。

这种“国家所有”是一种剥夺,与私有化的世界大势相悖,现实中人们往往也不太当真。

人们很少跑到私人领地采摘,搭建房子,却可以公开坦荡地在“国家所有”的名山大川捕猎游览,盖个小屋——人们总是用行动流露出对私人产权的敬畏,对国家所有则不以为然,往往以无主视之。

从河流挖出乌木,在野地里捡到金子——财产权归发现者,这正当无疑。

如果法律承认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无主物就采取先占原则),那算是良法;如果法律不承认,蛮横地将金子、矿藏、文物等贵重无主物划为国家所有,这法律就变成了政府巧取豪夺的幌子。

先占者隐瞒、藏匿、拒不上报,这些都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当之举,自由主义者理应站在他们这边。

有一些乡愿,温和的国家主义者,他们主张“政府可以征收,但是应合理补偿”。

这些人不过是一强盗身边和颜悦色,貌似恭良的军师。

我国文物保护法早有规定,对主动上交和捐献文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现实情况往往是一面锦旗,几百块钱,更多则是一番恫吓之后,完全没有奖励。

最老实本分的民众受到最深愚弄和伤害,这种新闻发生了
不少。

正确的呼吁应该是废除恶法,还权于民,让民众捡到宝贝之后的感受是喜从天降,而不是担惊受怕。

律生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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