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和加班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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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夜班工作时间规定

夜班工作时间规定

夜班工作时间规定夜班工作是指在晚间时段进行的工作,通常是在晚上 10 点到次日早上 6 点。

夜班工作时间规定旨在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也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夜班工作的时间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一般为连续工作 8 小时,中间有规定的时间段作为休息时间。

通常在连续工作 4 小时后,会有30 分钟的休息时间,以帮助工人恢复体力和集中精力。

2.加班规定:夜班工作也可能需要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每日 3 小时,加班时间也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加班工资和休息补偿等。

3.休息时间:由于夜班工作对身体和心理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规定适当的休息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夜班工作人员应在连续工作后获得至少 8 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这样有助于工人的身心恢复和健康保持。

4.健康保障:夜班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时间特殊,容易对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应有相应的健康保障措施。

例如,雇主应为夜班工作人员提供充足的健康检查和医疗保险,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5.工资福利:夜班工作的工资福利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除了正常工资外,夜班工作人员还应享受夜班津贴、加班费、交通补贴、饭贴等福利待遇,确保他们的收入水平和工作条件。

6.安全保障:夜班工作时间规定还包括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雇主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急救设施。

此外,雇主还应培训夜班工作人员防范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

总之,夜班工作时间规定是为了保障夜班工作人员的权益和安全,确保他们的工作条件符合国家劳动法的要求。

同时,合理的夜班工作时间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各单位和雇主应合理对待夜班工作人员,落实夜班工作时间规定,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安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
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

法律规定通宵班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通宵班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通宵班补贴的标准是什么目前,有很多的职工的工作性质都是会有通宵班的,那法律规定通宵班是有夜班补贴的,那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律规定通宵班补贴的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通宵班补贴的标准劳动法第三十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企业支付的职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工资标准之内。

96年以后,国家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再发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9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通宵班补贴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单位领导:您好!我是本单位员工XX,因上月夜班费未计算入上月工资,故申请补助。

我在工作中一直认真负责,以百分百的热情与仔细对待每一项任务。

正所谓一份付出一份收获,每一份收获都是源自自己的努力,更是证明了自己的价值。

而每一份收获更是激励自己继续努力工作的力量源泉。

为了能够更好地工作,证明自己的价值,所以我申请补助,望领导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通宵班补贴的发放规定一、岗位津贴标准。

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

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 有地方标准沉睡超20年

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 有地方标准沉睡超20年

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有地方标准沉睡超20年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有地方标准沉睡超20年一晚通宵做夜班,津贴4.4元,还不够吃一碗馄饨。

据悉,上海目前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制定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年没调整。

1995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是270元,而今年则是2190元。

(据9月1日《工人日报》)21年过去,职工工资、物价水平早已今非昔比,何缘夜班津贴标准扔“屹立不动”?4、4元的补助在如今连买个早餐都不够,让这些“城市守夜者”情何以堪?被遗忘的夜班津贴看到“夜班津贴只有4.4元”的新闻,不少网友不无讶异地表示:“夜班还有津贴?”因为按照相关规定,诸如延长工作时间的中班、夜班,以及在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工作,职工都应获得津贴。

具体到上海,《民生周刊》新媒体记者查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根据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从事中班工作到22时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为2.2元;从事夜班工作到24时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为3.4元;从事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为4.4元。

就是这样的明文规定,很多本身正在上着夜班的网友却表示“从未听说”,可见,夜班津贴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还有人提出疑惑,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的一种工资形式,那夜班津贴是不是加夜班的加班费呢?有关专家表示,夜班津贴是不同于夜里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

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在夜里上班是否为加班无必然联系;如果夜里上班是加班,那么在单位内部执行夜班津贴发放制度的同时,仍应发放夜里加班的工资。

职工应该当心不少企业以略为丰厚的夜班津贴发放掩盖夜里加班工资未发的真相。

各地规定参差不齐关于“夜班津贴”,一直以来都是各地“各自为政”,国家并未出台过任何相关规定,目前仍然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值夜班工作规章制度

值夜班工作规章制度

值夜班工作规章制度
一、夜班工作范围和人员
1. 夜班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医院、警察、消防等部门的夜班工作。

2. 夜班工作人员包括直接从事夜班工作的员工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二、夜班工作时间和轮班制度
1. 夜班工作时间为晚上11点至次日凌晨7点。

2. 确保夜班工作人员轮班制度合理,不得连续值夜班超过3天。

3. 夜班工作人员在轮班前应提前安排好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休息。

4. 夜班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三、夜班工作环境和安全措施
1. 提供良好的夜班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场所通风、明亮。

2. 定期对夜班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夜班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夜班工作健康管理
1. 鼓励夜班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规律作息。

2. 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夜班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

3. 加强夜班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

五、夜班工作薪酬和福利待遇
1. 夜班工作人员享有夜班津贴和加班工资。

2. 提供必要的报销和福利待遇,如夜宵、交通补贴等。

3. 夜班工作人员享有法定的休息和假期,不得强制加班。

总之,夜班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夜班工作人员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企业和单位应认真执行夜班工作规章制度,不得随意修改或违反规定,确保夜班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夜班工作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共同努力为企业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夜班津贴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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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薪酬福利待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第五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年薪制第六条适用范围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下属法人企业总经理;3、董事、副总经理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工资模式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2、提成薪水,在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

第八条实行年薪制职员须支付抵押金,若经营业绩不良,则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条年薪制考核指标还可与资产增值幅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指标挂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作出实施细则。

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第四章正式员工工资制度第十一条适用范围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工资模式。

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1、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如40%-50%)。

2、岗位工资(1)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2)公司岗位工资分为(如5类18级)的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如20%-30%)。

3、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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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
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部分省市针对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

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

【法律依据】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得到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发放的中班、夜班费和高温、低温、井下、高空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
(五)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总结:无论是江苏省还是南京市的规章政策,加班工资属于的发放按照员工日常工资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发放的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而加班津贴是岗位津贴的部分,不应该划分于一个概念。

如果说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晚上9点至第二天凌晨五点,那是否需要支付夜班津贴?
个人建议不能混为一谈,合并发放。

毕竟夜班津贴较低,如果劳动者追究投诉,增加诉讼成本,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分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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