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教育主管部 门多次沟 通无效后 ,当年 9 2 月 1日,向
则第 三条对 学生 的外语 水平 作 出 了具体 要求 :熟 练 地掌握 一 门外语 ,阅读 本专 业外 文资料 ( 水 平 英语
参 照全 国大 学英语 六级 考试 总分 的百分 之六 十为 合
牡丹江 市爱 民区法 院提起行政 诉讼 。20 0 5年 l 8 2月 日,牡 丹 江市爱 民区法 院做 出判 决 :撤销 牡丹江 医 学 院给 予 王洪 杰 开 除学 籍 处 分 的决 定 。2 0 0 5年 l 2
动 中依 法享有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 任 ” 。虽然教 育
个 案例 的焦 点 ,集 中于高校 校规与 法律之 间 的关 系 , 即校规 是否 应遵 循 法律 保 留原则 ,换 句 话 ,高校 自
治 的范围有多大 ?
高校 对学生 的管理涉 及 到学习 、生活 等多方 面 ,
英 语 四六级 成 绩 的要求 超越 了学位 条例 的规定 。两
司法实践 之所 以对 高校 纠纷 的介 入持谨 慎态 度 , 主要 在 于立法 上 对于 高校 法律地 位不 明确 。19 9 8年 颁 布的 《 高等教育法》 第 3 0条规定 : “ 高等学校 自 批 准设 立之 日起 取 得法 人 资格 。高 等学 校在 民事 活
—
直箜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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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 ,上述 两个 案 例就 是 因学校 的管理 规定 产 生 的法 律纠纷 ,案例 1 于纪律 性 的规 定 :开除学 籍处分 ; 属 案例 2属 于 学术性 的规定 :不 予 授予 学位 。在 两个
诉 。二 是予 以受 理 ,并判 学 生胜 诉 。典型案 例 为 田 勇诉 北京 科 技大 学案 ,将 高 校视 为行 政组 织法 上法 律法 规授 权 的主 体 ,学校 不颁 发毕 业 证 、学位 证 的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2012年第·5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0期M ay2012[摘要]近年来,学生状告高等学校管理讼案已经屡见不鲜,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冲突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普通公民和教育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高校管理权性质认识的错位、教育立法存在缺陷、程序规则不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欠缺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要平衡这些冲突,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程序性规则和权利救济机制,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关键词]学生管理权;合法权益;冲突;平衡[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5-0108-0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陈宜菲(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00)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作为为国家建设、事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校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高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与学生的权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之争。
论文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概述,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现状的分析,试图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高校管理学生的自主权和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界定(一)高校的学生管理权高校学生管理权是指高校针对学生在招生、学籍管理、考勤考纪、奖惩处分、就业指导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的权力。
高校学生管理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制定校规、校纪对所有学生进行管理,要求学生遵守,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并可反复适用;二是通过针对具体人的行为所作出的决定、通报等,这类行为的对象明确、内容具体,不能直接作为依据适用于其他人或者其他事,因而具有暂时性、特定性等特点。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学校 有 权制 定 一定 的规 章 来规 范学 生 的行 为 .
法 律 有 时 无法 对 权 力 范 围 及 其 操 作 过 程 细 化 、 具
体化 , 导致 权 力者 皆有 延 伸 自己权 力 的倾 向 , 而公 权 力 的延 伸 和扩 张 ,必 然 会 导 致 对 相 对 方 权 利 的
权 利 , 中前 四 种权 利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称 之 为 其 可
学 校 和 学生 , 远是 一 个 矛 盾 的统 一 体 。二者 关 系 永 突 出地 表 现 为 同一 性 和 对 立 性 。其 同一 性 表 现 为
双 方 的相互 性 , 对 权 利 界 定 的 同 时 . 在 即界 定 了权 力 的范 围 ; 时二 者 之 间 又 表 现 为 斗 争 性 , 同 即权 力 范 围的扩 大 , 意 味 着 权 利 范 围 的缩 小 , 则 而权 利 的 彰 显 , 意 味着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 同理 , 律之 所 以 则 法 赋 予学 校 管 理 权 ,原 因就 在 于 只 有 它拥 有管 理 甚
近 些 年来 , 等 教育 大踏 步 的 向前 发 展 , 袭 高 沿 了几 十 年 的教 育模 式 已经 无 法 适 应 新 时期 高 校 发 展 的需 要 。在 高校 这 块 圣 洁 的 园地 里 。 应充 满 和 本
( ) 一 高校 管理 权 与学生财 产权 的 冲 突
学 生基 于 其 身份 , 到 学 校 的 管理 , 使 得 学 受 这
隐私公 开 宣扬 出去 。在我们 高校 的管理 过程 中经 常
作 者简 介 : 成 华 (9 7 )男 , 苏 盐 城 人 , 城 师 范 学 院 社 会学 院 讲 师 ,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管 理理 论 与 实 践 。 谭 17 一 , 江 盐 研
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

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之间存在的冲突与平衡。
在高校内部,学位授予权与自主管理权的实施会出现一些矛盾和挑战,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来解决。
高校应该促进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的互动关系,实现和谐发展。
通过限制和挑战的分析,可以促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的完善,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声誉。
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通过平衡机制来解决,从而推动高校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高校,学位授予权,自主管理权,冲突,平衡,实施,管理,限制,挑战,互动关系,和谐发展,管理机制,内部治理体系,完善。
1. 引言1.1 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的概念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是指高校在学位授予和管理事务上拥有的权力和自主权。
学位授予权是高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授予学生学位的权利,包括制定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毕业资格、颁发学位证书等。
自主管理权是高校依据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享有的自主决策和管理权利。
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密切相关,学位授予权的行使需要依托于自主管理权,而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也影响着学位授予权的有效实施。
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过程中需要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学位授予权的合理行使和自主管理权的有效发挥,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
在当前高校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的概念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和意义,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和机遇。
1.2 研究背景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作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两大重要概念,涉及到高校的权力结构、管理体制以及教育质量等诸多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改革,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行使主要受到《学位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范,而高校自主管理权则体现在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复杂而敏感。
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切 需要解 决的一大问题 。 尽管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 在学 但
也就 成 了学 生 在校 基 本 生 活 的 私 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 体的资格 , 属于授权执法主 体。。 管高校 的行 校 收 取 学 生 的 住 宿 费 让学 生 入 住 后 , 尽
的 行政 管 理 职 能存 在 于 教 育 管 理 中 , 高校 和 学 生 间存 在 行 政 主体 和 行 检查 , 也有权 安排 不特 定的人到各个学 生宿舍进 行检 查, 检查的时间
政相对 人的关系 , 一种纵 向的管理关系 , 是 即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系 。 他们问的关系的调整 , 适用 行政法 范畴 的相关法律 。
政管理职能在弱化, 它依然享有国家赋 予的行政 管理权力 , 享有 国家 人 场所 , 学生拥 有隐私权的私密空间, 是 学生享有在宿舍 内的活动不
赋 予 自主 管 理 权 。高 校 对 管 理权 的 实施 , 是对 行 政 权 力 的执 行 , 有 具 受干 扰 和 隐私 不 受侵 犯 的权 利 。 了 加 强 管 理 , 校 自行 拟 定 了 学 生 为 学
管 理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与 责任 。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 , 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 关系, 另一类 是横 向的平等 主体 问的 自由合意 的关系 , 即契约关系 。
虽然学生的某些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了实现, 但是在高校的管理
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 , 学生 自费就学 , 自பைடு நூலகம்择业, 学校在其中扮演着 中存在着其他的问题, 现就学校管理 中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最大的几个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
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
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
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高校权力;冲突;法治论文摘要:高校应该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各种管理活动。
明确高校的义务,限制高校的权力,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把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同时,大学生也应提高权利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
这样才能平衡协调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
促进高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近些年来,高等教育大踏步的向前发展,沿袭了几十年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高校发展的需要。
在高校这块圣洁的园地里。
本应充满和谐欢笑,然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学生与学校的诉讼屡见报端。
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构建和谐校园的进程。
因此,如何客观公正地解决高校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教育体制改革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表现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二者关系突出地表现为同一性和对立性。
其同一性表现为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
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的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
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侵犯。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的冲突学生基于其身份,受到学校的管理,这使得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的人身权的冲突在理论与现实中成为可能.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学生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理论上不易成为学校管理权处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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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近年来,因高校管理而引发的大学生与母校的纠纷案件不断涌入人们的视野。
这类纠纷从本质上反映了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本文针对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纠纷的现状,通过探讨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根源和原因,阐述冲突的表现形式,最终提出了平衡这一冲突的原則和方法,希望以此能推动我国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从而进一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标签]高校自主管理权大学生权利冲突平衡传统高校管理思想和体制的日显落后,使得高校管理在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碰撞。
近几年,因高校管理而引发的大学生与母校的纠纷案件不断涌入人们的视野。
这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
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教育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欠规范以及现行法制的缺陷。
因高校管理而引发的纠纷其本质上反映了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于自身发展和教育目的的需求,其应当拥有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同样拥有其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不可或缺的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高校法治的不完善导致二者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其结果往往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使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对立化,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如何化解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冲突,使两种权利可以和谐共处,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力相冲突的根源(一)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高校自主管理权是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公立高校为摆脱过多的政府行政干预而提出的主张。
从理论渊源上说,高校自主管理权受到“大学自治”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的管理组织形式,是保障大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入团体,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干扰和支配。
该理论主要从高校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说明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高校为摆脱政府干预而拥有的一项权利。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有概括的命令强制的权力,而相对人负有服从的义务,例如国家对公务员,国立大学对学生等”。
这一理论意味着,学校当局作为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权。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主要是从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角度说明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高校对学生所拥有的一项权力。
由此看来,高校自主管理权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
对于外部(主要是政府)来说是它是高校享有的一项权利,对于内部(学生与教师)来说,它是高校拥有的一项权力。
在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更多地体现为权力性质,“它是高等教育在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面对新的环境和挑战。
政府与学校间权力配置的变化要求”。
高校自主管理权是政府逐渐下放的对高校的部分支配权而形成的学校独立行使的权力。
由于本文将要分析的是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所以将更多地从权力的视角来探讨高校管理权,尤其是高校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纪律处分等方面所行使的行政权。
大学生权利是大学生作为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利益和自由。
权利意味着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一个社会权利的发展则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显著提高,公民对权利追求的日益扩张把我们带入一个“权利的时代”。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权利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紧密相连,不同身份、不同法律地位的人具有着不同的权利追求。
近年来,对于由大学生这个处于“边际公民”或“准成年人”状态的特殊群体所焕发出的权利追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这不仅因为他们受着良好的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更是因为他们对权利的追求向传统的高校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是对这个权利时代所提出的法治呼唤。
自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涉嫌考试作弊受到学校拒发学位证、毕业证处置而将学校推向被告席以来。
1999年9月,刘燕文又以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又有一些高校学生因男女生混居、女大学生在校怀孕、未通过英语四级拿不到学位证书、校园接吻拥抱等等行为受处分而与学校发生纠纷,将学校告上法庭。
大学生对权利的追求反映了其对高校行使管理权的不满。
因为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往往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从而使二者的权利行使产生了冲突。
最终导致大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局面。
高校所拥有的自主管理权和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在这一博弈的场域中,高校与大学生作为参与的主体,一方的策略选择都会受到对方策略选择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高校管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治化管理体制,这就为高校權力的滥用提供了土壤。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高校自主管理权作为一种行政权。
其本身具有扩张性。
如果外界对这种权力没有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被管理者的权利又没有完善的救济机制,其导致的后果就是学校会选择滥用权力,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当高校选择滥用权力时,学生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讨个说法,二是忍气吞声。
由于我国现有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大学生讨说法的道路注定充满艰辛,即使最后迫不得已与母校对簿公堂,基于现有司法救济体制的局限性也未必能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
而选择忍气吞声则更是使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救济,从而助长了高校权力滥用的气焰。
所以,博弈的结果是高校与学生的冲突日益严重,无法达到权利的最优均衡状态,二者的冲突也无法得到平衡。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造成这一状态的具体原因,从中找出弊病,寻求解决办法。
(二)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1.高校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高校管理法律法规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前提和依据,也是对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规范和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生管理法律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就,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高校行为的法律法规。
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学生管理法律规定的疏漏不断显现出来。
如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尤其是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现象比较普遍。
例如,作为规章的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就违背了上位法《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又如1998年的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内部制定的“068号通知”给予田永退学处理。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考试作弊应予退学,所以该学校的“068号通知”与其相抵触,应属无效。
除此之外。
还有如下问题:现有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教育法律法规程序性规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诉性弱;许多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学生管理工作处于有法难依或无法可依的困境。
法律体系的不完整导致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没有合法的依据和监督,从而与学生的权利产生冲突。
2.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尤其是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
学生诉高校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处理程序过于简单。
操作也缺乏透明度。
大多数学校的处理程序是:学生违反某项校规。
学校要求本人作出检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某项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张榜公布。
至于处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如调查取证、告知和听取申辩等程序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学校败诉的成因之一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学校作出的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
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缺乏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自然就会引发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
3.高校缺乏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在学生与高校的管理纠纷中。
学生在纠纷法律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所以需要有健全的权利救济机制来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虽然我国也规定了一些救济途径,但其从立法到实践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和执行。
如对于教育申诉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却并没有对申诉的管辖、实施的具体程序及对申诉不服的救济途径加以细化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校内调解制度,虽然一些学校付诸实行,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其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学生的被侵权利从非诉讼途径中得不到救济,只好诉求于法院,但现行的诉讼法对教育纠纷的受理则显现局限性。
法院的受案范围狭小,很多案件都被法院以主体不适合为由拒之门外。
即使有的法院受理了案件,也因教育纠纷的特殊性或无法找到判决所需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而束手无策。
再加上诉讼成本相对于学生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所以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许多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从而使学生与高校的冲突进一步升级。
二、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一)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在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中,高校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尤其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对于开除学籍、退学以及拒绝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有关学生重大切身利益事项的处理中,缺乏法律法规约束。
高校这种无约束的自主管理权,以绝对的权威压制了学生权利的行使。
由于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而使双方对薄公堂的案件近年来日趋增多,比较典型的有: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管理不当,滥用职权,侵犯其受教育权;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2000年,余丹丹诉襄樊学院以在学业考试中作弊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无充分的理由和法律根据;2002年,西南邮电学院女大学生诉学校因怀孕而“勒令退学”的处分侵犯了其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