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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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通知(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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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土增税的预缴与清算方法

土增税的预缴与清算方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预缴
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是指在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人需要预先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
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1.预征税额计算公式:
预征税额=(成交价格-购买价格)×40%
其中,成交价格为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购买价格为转让人购买土地时支付的价格。
2.预征税款计算公式:
预征税款=预征税额×适用税率
3.预缴比例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在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转让人需要一次性缴纳剩余的70%的税款。
具体的清算方法如下:
1.清算时限
2.清算税款计算公式
清算税款=预征税额×适用税率-预征税款×30%
其中,适用税率在预缴阶段已经确定,预征税款为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预缴的税款。
3.缴纳税款
清算税款需要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可以通过银行转账、
现金等方式进行缴纳,并及时办理税款缴纳证明。
总结起来,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方法基本分为两个环节。
预缴是
指在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人需要根据预征税额计算出的预征税款的30%进行预缴;清算则是指在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转让人需要一
次性缴纳剩余的70%的税款。
预缴和清算的税款计算公式相同,只是预缴
时按照30%的比例进行计算,清算时将减去预缴的税款金额。
以上为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方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1.确定土地增值:土地增值是指土地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有明显的涨幅。
在土地转让中,卖方需要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示价格和实际转让价格来
计算土地增值。
2.确定应纳税款: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取得土
地的收入-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
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而
有所不同,一般为30%。
3.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
拥有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5.免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免税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个人自
住房屋的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个人拥有多处住房,除自住住房
外的其他住房转让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时,开发商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间要满足20年以上。
如果
使用期限少于20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标准由国家制定,一般是土地增值额超过50万元。
4.纳税人资格:纳税人需要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拥有多处住房的情况下。
5.免税情况:如前所述,个人自住房的转让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定情况(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继承等)也可以免税,具体情况根据当地政府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2篇)

第1篇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核算、申报、缴纳的过程。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转让方,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土地交易频繁,土地增值收益不断增长。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收益分配,我国政府于1994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土地交易中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
此后,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断完善,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1. 确定清算主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为土地转让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2. 收集资料:土地转让方应收集以下资料: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交易税费缴纳证明、土地评估报告等。
3. 核算增值额:根据土地评估报告,计算土地转让前后的价值差额,即土地增值额。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申报纳税:土地转让方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税款。
6.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土地转让方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应纳税额。
7. 税款缴纳:土地转让方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1. 直接法:直接法是指以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税金等,计算土地增值额。
2.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以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税金等为基础,计算土地增值额。
3.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以同类土地交易价格为基础,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税金等,计算土地增值额。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注意事项1. 依法纳税:土地转让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实事求是:在清算过程中,土地转让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报、伪造。
土增税清算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增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应纳土地增值税进行核算、申报和缴纳的过程。
本文将对土增税清算的条件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土增税清算的基本概念1. 土增税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2. 土增税清算的定义土增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过程。
三、土增税清算的条件法律规定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出售新建的商品房;(3)出售存量房;(4)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3.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1)转让房地产的收入;(2)扣除项目金额。
4. 土增税清算的条件(1)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
(2)土地增值税预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增值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额的计算方法是以土地转让收入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得出的差额。
土地转让收入包括土地转让价款、价外补偿费用和配建设施费用等。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购买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和
土地增值补偿等。
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土地转让收入-土地取得成本
2.税率的确定方法
3.扣除额的确定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是指可减免的税收费用。
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土地转让方需支付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其他附加税。
其中,扣
除额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合理费用。
土地取得成本是指土地购置成本和土
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土地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评
估费用、经纪费用和土地登记费用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土地取得成本的合法合理性
土地取得成本必须合法合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土地转让方必须
能够提供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购买合同、支付凭证等。
3.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
总结起来,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增值额、税率和扣除额,其中增值额是土地转让收入和土地取得成本之差额;税率是国家确定的,目前为20%;扣除额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合理费用。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取得成本的合法合理性和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土地转让方才能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一、背景分析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增值收取的一种税费,是我国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税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市场也日益活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清算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方案进行探讨,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确保税收落实。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1.公平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税法规定,公正公平地征收和清算土地增值税。
2.便利原则:制定和实施清算方案时,要减少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确保税收的及时清算。
3.合法原则:清算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国家政策和税法。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1.资料收集: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土地出让合同、资金流水、工程项目情况等。
2.计算土地增值:根据收集的资料,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一般采用本土地的出让价款减去购地成本,再减去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法。
3.纳税申报:企业或个人在计算土地增值后,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程序和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
4.税款缴纳: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或个人将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款及时缴纳给国家。
6.税务清算: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清算,并最终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额。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数据不准确: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复杂的资金流水和项目情况,纳税人在提供申报资料时往往存在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建立数据核实机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验,保证税款的准确性。
2.税收逃避:有些纳税人为了减少税负,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涉及土地交易的监控和调查,发现逃避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税款的全额缴纳。
3.征收难度:由于土地交易涉及多个环节和各方利益的协调,税务部门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的征收难度较大。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提高征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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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