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
商业保理会计制度

我国第一部商业保理会计制度正式出台2016-06-09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6〕4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
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
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集团企业内部会计主体无偿划转之账务及涉税处理探讨

1案例描述20XX 年1月1日,集团A 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云南国际子公司(全资法人公司)和设立云南分公司(非法人公司,会计上的会计主体)并拨付100万元启动资金,同年,云南分公司在集团A 公司的授权和实际各出资50万元分别成立了新能源公司和水电开发公司。
一年后,集团公司进行资源整合,优化企业管理层级,保持国有资本增值保值,考虑到云南国际和云南分公司同属于云南省,且云南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审议并通过,将云南分公司整体无偿划拨至云南国际进行管理,同时,云南分公司撤销,云南分公司所属新能源公司和水电开发公司保留,由云南国际承接。
合并时假设集团A 公司20XX 年11月30日的报表如下:2会计实务处理根据以上业务描述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一章中第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第五条“业务合并”的规定,集团公司将云南分公司整体无偿划拨至云南国际进行管理,云南分公司撤销的经济业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云南分公司下设有2家子公司(新能源和水电开发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它们的会计实务处理容易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是整体合并,即将云南分公司视同一个整体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方云南国际承接云南分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对两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另外一种观点是分别合并,即将云南分公司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方云南国际承接云南分公司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对两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对两家子公司进行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规定如下:根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保理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销售、租赁、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应收账款回收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定期进行核对;3. 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管理,跟踪催收进度;4. 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收账款催收工作;5.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管理情况。
第五条销售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产生,具体职责如下:1. 在合同签订前,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2.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明确应收账款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3. 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应收账款信息;4. 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应收账款催收。
第三章应收账款的管理流程第六条应收账款产生后,销售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财务部门。
第七条财务部门在接到销售部门传递的应收账款信息后,应立即进行以下操作:1. 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记录客户名称、合同号、应收账款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信息;2. 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发送催收通知;3. 对逾期应收账款,采取电话、邮件、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4. 对特殊情况,如客户破产、死亡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八条财务部门每月对应收账款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四章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如下:1.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2. 严格控制应收账款比例,确保公司资金安全;3. 对高风险客户,采取预付款、分期付款等付款方式;4.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
第五章应收账款的核算与结算第十条应收账款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结算采取以下方式:1. 现金结算:客户直接支付现金;2. 银行转账: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 承兑汇票:客户出具承兑汇票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7•【文号】财会[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自2021年1月26日起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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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新会计准则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类型机构的相同业务、同一类型的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不利于分析和评价风险状况、财务成果,也不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早准备、早布置,保证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平稳转换。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考虑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并逐步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处理系统。
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

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业务,通过向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和风险管理问题。
在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保理是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一种融资方式,其特点是风险低、流动性强、操作简便。
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即核心企业(债务人)、保理商(债权人)和出口应收账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核心企业(债务人)的会计核算方法:核心企业在接受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后,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现金流。
在会计上,核心企业需要将转让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计入账簿中,并同时按照转让金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此外,核心企业还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事项披露在财务报表中,以便外部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2.保理商(债权人)的会计核算方法: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将其计入应收账款资产中。
根据不同的保理方式,保理商可以选择一次性购买应收账款或者分期购买应收账款。
在会计上,保理商需要根据购买的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应收账款,同时计提坏账准备,以应对潜在的坏账风险。
此外,保理商还需要将已购买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披露,同时披露相关的坏账准备和收益。
3.出口应收账款的会计核算方法:出口应收账款是指核心企业以出口为目的向国外购货方开具的应收账款。
在保理业务中,出口应收账款是保理商的交易对象。
在会计上,出口应收账款的核算方法与国内应收账款基本相同,只是在披露时需要标明是出口应收账款,以便外部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出口交易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保理方式有关。
根据保理方式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会有所差异。
例如,有返款型保理、无返款型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等。
在选择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时,需要根据保理业务协议的规定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结起来,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核心企业的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的购买应收账款和出口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为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公司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合同,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保理融资申请人下游买家(以下简称“买家”)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家偿付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家到期不付款。
商务纠纷:通常指保理融资申请人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家与保理融资申请人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消等合同的情形。
追索权:指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公司没能收到或没有足额收到买家付款,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要求回购。
即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保理业务按照是否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保理业务和非融资性保理业务。
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承购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家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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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 15 一、背景情况 ................................................................................................................. 15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 15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 16 四、典型案例 ................................................................................................................. 16
第三节股份支付计划的取消与作废 ................................................................................. 20 一、背景情况 ................................................................................................................. 20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20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 20 四、典型案例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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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局
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6]40号
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
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
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
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断保理收益,贷记“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还转让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支付需退还转让人金额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照退还转让人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③再保理业务。
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按收到的再保理融资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
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或“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代偿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
(2)非融资保理业务。
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垫付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
2.在“应收利息”科目下设置“应收保理利息”、“逾期保理利息”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应收取和逾期未收取的利息。
期末,按保理合同条款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
转让人逾期未支付利息的,按逾期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转让人日后支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对应收保理款、应收保理利息以及其他保理业务相关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4.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保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融资保理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
期末,按实现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预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按照实现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商业保理企业实现的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可根据需要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设置“保理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为开展融
资保理业务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应支付的利息。
期末,按融资应付利息,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业保理企业发生的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可根据需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6.商业保理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发行应收保理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计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根据专项计划转付回收款,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确认的摊销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根据专项计划赎回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7.设置“6503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2603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核算商业保理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比例对应收保理款中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资产负债表日,按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借记“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大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小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财务报表列报。
1.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应收账款”项目下单独设置“应收保理款”项目,反映企业发放的保理款,该项目应当按照“应收保理款”科目的期末账面价值列报;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单独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该项目应当按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账面价值列报。
2.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重点披露如下内容:
(1)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
(2)披露“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应收利息”、“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变动情况(格式见附件)。
(三)备查登记。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设置备查簿,对相关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通知所列业务内容进行解释,对全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
指导;市商务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加强对会计核算数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运用,协同促进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健康发展。
(二)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遵照本通知要求,按照未来适用法调整账目,规范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进行反馈。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如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