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要求时,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和证明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明标准的设定涉及到诉讼保证和证据规则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保护,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一种程序性标准,它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特殊、独占的工具和信息,所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更具有实践意义和保障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必须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会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判决。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证明自己请求的事实的负担,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责任。
回归诉讼的本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从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两个方面来进行设定的。
(一)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给予证据证明。
对于行政诉讼的仲裁方,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原则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举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为证明这些事实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
2.证据比例:举证需要严格区分证据比例,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充分压缩到较低的程度。
3.证据的独立性:证据之间应相互独立,较好地表明各证据在确定特定事实方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充分证明或拒绝证明互相的证据之间的依存关系。
(二) 证据标准与证明责任相对应的是,证据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时需符合的一些规定或要求。
证据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法律效力。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p 证明标准是指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使之成为定案事实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诉讼法中,也称作“证明成熟原则”。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源于司法程序,根据司法案件性质的不同,通常对应的证明标准也有高低之分。
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最高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即采这一标准。
二是客观真实标准。
其具体标准就是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通常采用这一标准。
三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也称内心确信标准,指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这是大陆法系所一贯注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四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也称“优势证据、或然性权衡标准”。
二、国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分析(一)效率性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活动,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和司法活动的行政裁判存在相似之处,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同样存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赋权的行政行则也存在剥夺(限制)权利的行政行为,有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政策的指导。
行政诉讼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却采取单一的实践方式,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存在差异。
若长期采取这种诉讼证明标准则会影响到案件处理效率,影响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尊重,使得相关部门的司法既判力减弱。
(二)操作性在证据理论分析过程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于诉讼证明的作用,但客观真实仅仅是诉讼中的追求目标,司法实践最终能实现的才是法律真实,这是由于法官认定的事实是证据支持下的法律真实。
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之间并非绝对的标准,其只是人们在认知问题上的概念,对于现实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
而在行政诉讼中以单一的证明标准要求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到有关准则的实践性,约束了实际诉讼中的行为过程。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证明标准则是在审理案件时给出的判断标准。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
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处理中,行政机关有行政公权,可以依据其在法律上赋予的权力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处理中不仅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不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需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1、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与行政机关相比,当事人在举证责任上的重要性更大。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比较灵活的。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理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举证责任相对单纯。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举证向行政机关施加责任的根据,该根据不具有过高的要求,即可以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
1.2、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遵循以下原则:1.2.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诉讼请求为中心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对于其他非必要的证明,暂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1.2.2、当事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提供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构成行政处理的系所,则当事人不需要再次提供证据。
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处理程序,则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1.2.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依据行政处理的性质作出判断在行政处理的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同的。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可以依据监管权力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将无法支持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
而对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辖区的管理权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只需提供对行政辖区的证据。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内容提要: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是证据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
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证明主体按照既定的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由于行政诉讼在诉讼的性质、任务、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处,因而在证明标准上不宜采用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
”主题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一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诉讼实践所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在证据法中,证明的标准是考量证明目标是否已经达到的分界线:线上为已达证明目标,证明主体的证明任务已经完成;线下则被认为证明的任务没有完成,因而其证明责任不能免除。
可见,证明标准是证明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因此,如何从理论研究到诉讼实践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的问题, 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行政诉讼制度( 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较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要晚许多,因而我们看到的比较多的是对刑、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研究。
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对刑、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原则而加以区别对待,只是区别的大小和具体做法不同而已。
在英美法系国家,明确区分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控诉一方必须将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于民事案件, 一般来说最低的证明标准则是要求“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应当以其证据优势使法庭能够确信其主张的成立,对方没有证据,或虽有证据但不足推翻其主张,该当事人即可据此免除举证责任,否则就可能败诉。
正如英国大百科全书所概括的:“在普通法国家中,民事案件仅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刑事案件要求盖然性超过合理怀疑。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标准。
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任何一个证明材料的不准确或者缺失,都会影响到申请人的诉讼结果。
因此,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申请人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标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只有符合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据才能被认定有效。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原则1. 事实证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证明的事实必须是确凿的,并且必须是能够证明的。
2. 证据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证据还必须能够与申请人的主张相符合,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3. 公正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提供证据时必须遵守公正原则,即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完整,证据必须与事实相符合。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内容1. 证人证言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
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证人必须有权作证,即证人对所证明的事实有知情权;(2)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完整;(3)证人证言必须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2. 书证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书证来证明。
书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书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2)书证必须与事实相符,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3. 物证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物证来证明。
物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物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2)物证必须与事实相符,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4. 鉴定证明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鉴定证明来证明。
鉴定证明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鉴定机构必须是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机构;(2)鉴定过程必须公正、客观、科学,鉴定结论必须可信;(3)鉴定证明必须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试论行政诉讼的说服证明标准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真相的标准。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如下特点:(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案件的具体性质和严重程度成比例关系。
案件越重大复杂,证明标准应当越高。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如行政拘留)的,应当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应当适当适用比较低的证明标准,为了对有关扣留的事实形成确信,法院会提出较高的证明标准。
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异,有的案件只能适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而有的则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除此之外,证明标准还应因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而异。
在行政诉讼中,说服责任主要是被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责任,其证标准应当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推进责任主要是原告证明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或者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的责任,只要能够使法官认为具有审理起诉或者继续调查审理的必要性就足够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灵活性表明,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实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要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我国法律将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律确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法规,应当改变。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居于中间地带,这就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性。
1.这是由诉讼性质决定的。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统一适用一个标准,而是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
具体说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一般的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应当符合下列两项要求:第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比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大的优势。
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相反,但却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比较和衡量。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较另一方具有较大的优势,则可以认为具有较大优势的证据更易获得法庭的支持。
“较大的优势”意味着在行政案件中,在显明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清或者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情况下,法庭通过法定程序,依据非显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合理判断。
这里的“优势”是指对事实的证明要达到50%以上的程度;而“较大的优势”体现为一方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差额,一般要求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明显大于对方。
而何为“明显大于对方”则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例如,证据的优势不能仅仅以证人的数量认定,而应当根据所有证据中更有分量的证据认定,双方当事人了解证据的机会、拥有的信息、作证时的言行举止都是认定证人证言的根据。
所以,法庭必须依据法律程序,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情节、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在当地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进行合理的推定,作出适当的裁判。
第二,该优势足以使法庭确信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
这是对“优势”的具体要求。
这里的“优势”必须使法庭确信有两种情形存在。
第一种是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存在。
此处的“案件事实”一般是指“客观真实”或称“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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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综述一、国内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应当根据具体行政案件具体分析,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三类模式,主要证明标准为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明标准、刑法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而产生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介于民法与刑法中间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第一种为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
何家弘老师认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都可以表述为优势概率的证明,就是在审查诉讼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基础上,评价双方证明结果概率,其中概率占优势者即可胜诉或得到有力的裁决。
此种标准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政裁决案件。
但是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第一,优势证明标准只适用于行政裁决案件,不允许扩大到其他行政案件,也不允许将非行政裁决案件当做行政裁决案件处理;第二,此种标准只适用于财产权和人身权争议,其他权利并不适用。
优势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此标准的主要原因是作为行政诉讼客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多样性,既有公权力色彩较浓的单方行政行为,也有公权力色彩较浓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正因为后者更多的参透了当事人的意志,才使得在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更加类似和接近于民事诉讼。
虽然行政裁决的客体是民事纠纷,但是此时的民事纠纷已非单纯的进入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而是经过了公权力作用的民事纠纷。
所以其证明标准比同等条件下进入民事纠纷的证明标准更高一些。
第二种为接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是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参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适用的又一种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
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行政手段,既包括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处理行为,也包括接近于民事行为的双方合意行为,甚至还包括一些比刑事制裁更为严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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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
一、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标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标准。
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一个衡量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举证责任就完成。
第二,证明标准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法院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来解决行政争议,法院认定事实必须有一个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就查清了案件事实。
第三,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
法院判案追求的是法
律事实,法律真实,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一种法律上构成的真实,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第四,证明标准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获得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是否合法)和量(是否充分)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第一,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
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始终居于领导、支配、主导地位,享有某种管理特定事物的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始终处于被领导、被支配、被管理地位,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行政主体在处理事务上享有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调查某些事项较行政相对人更容易,更易于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保证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多数情况下均不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全面、系统。
所以,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既符
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又能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一是双方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相比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效
力具有较大的优势;二是该优势足以使法庭确信其主要的案件事
实真实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
第二,证明标准具有确定性。
行政诉讼的证明主体处于
不对等的位置,由于证明责任因被告、原告的举证责任的不同而
具有不可置换性。
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
有举证责任,因此,被告的举证责任大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其所
引起的后果就是证明标准因证明主体而有所不同。
如“排除合理
怀疑”标准就是指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真实
要达到的标准,而不是对原告作此严苛的要求。
对于在某些公权
力色彩较淡、行政相对人自治程度较强的一些领域(例如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则有证明标准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情况。
第三,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适
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即没有前者严格又没有后者的宽松,因此,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时适用民
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多的情况下是界于两者之间,即一般适用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第四,证明标准具有可审查性。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主要
是被告或者类似被告的第三人履行说服责任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的标准,这一证明标准同时是法庭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三、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的相
关内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统一的,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性质的不同,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
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