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25日公布,共六章四十一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暂行规定》(〔86〕教计字034号)同时废止。
[1]中文名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发布机关教育部发文字号部令第44号发布时间2018年6月25日实施时间2018年8月1日目录.1规定发布.2规定全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4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6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7第五章教育统计监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8年6月25日规定全文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2•【文号】教发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月22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
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头实施、各负其责。
教育事业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培训

办学类型的编码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教育门类的小类编码的后 两位,加上顺序号。
办学类型代码共有54类,其中:主体校47类,附设教学班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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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代码结构
• 2017年9月起,纳入国家共性交换平台,全政府体系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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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原则
• 1.规范性:国家有关编码标准是我们代码设计的重要依据,尽可能引 用已有国家标准。
• 2.兼容性: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融通,并兼顾原学校代码。 • 3.唯一性:各级各类学校代码全国唯一,终身唯一。 • 4.可扩充性:学校代码和属性码留有充分的余地,以备将来不断扩充
的需要。 • 5.可组合性:各组属性码彼此独立、使用时可根据自己工作需要,自
由组合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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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代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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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代码结构
★第一段:“学校(机构)标识码” ◆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统一编制, 赋予每一所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 “学校(机构)标识码”由两层10位数字构成。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学校(机构)地址代码(12位) ◇学校(机构)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12位) ◇学校(机构)举办者代码(3位) ◇学校(机构)办学类型代码(3位) ◇学校(机构)性质类别代码(2位)(只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机构)城乡分类代码(3位) ◇独立设置少数民族校代码(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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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代码结构
• 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建成后,有利于不同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快速交换和共享,消除 “信息孤岛”有利于促进教育机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为构 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坚实基础。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陕教规范〔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3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及实施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2017年3月15日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利,提高教育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教育数据共享、管理与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教育公共服务和支撑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教育信息系统产生的各类教育数据。
第三条教育信息系统中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均属于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数据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四条教育数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归口管理原则:教育数据按业务属性由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归口管理。
数据建设标准、数据融合汇聚和共享应用机制由省教育厅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做好教育数据管理工作,并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汇总,确保数据之间的有效关联及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时效性。
全程管控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包括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维护、应用和共享的全面管控体系,重点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授权共享原则:省级原则上只向设区市、省管市县和高等学校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大学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信息化工作中的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促进数据共享利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教育系统数据安全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xxxx大学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信息化工作中开展的数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学校信息化工作中所产生的数据资产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使用。
第四条数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标准化、规范化、一数一源、最小必要和分级保护等原则。
第五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校信息化数据管理和安全工作。
负责建立全校统一的数据中心公共平台,对数据进行物理或逻辑的集中存储、质量管理和交换共享,实现数据整合。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工作中产生、汇总、加工和使用数据的责任单位,对所涉及数据的管理和安全负主体责任。
各单位有责任支持和配合学校数据中心公共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七条网信办负责制订(修订)学校信息化数据标准。
校属各单位数据均应符合学校标准。
信息化数据标准面向全校公开,公共基础数据通过数据中心公共平台统一提供,各信息系统调用执行。
标准中未明确规定且需规范管理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变更现有标准的,各单位向网信办提出标准增加或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修订标准并执行。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由网信办对数据进行分类,明确各个数据分类的单一来源,即数据产生单位,核定数据等级,根据等级执行不同的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策略。
第九条主要名词解释。
数据。
是指学校信息化工作中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活动。
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
《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信息〔2019〕3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数据采集管理,推动归集整合,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价值,并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市教委研究制定了《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0月11日附件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四章数据归集第五章数据共享第六章数据开放第七章数据使用第八章数据安全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手段。
教育数据的有效利用是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推动教育信息化转段升级的关键环节和根本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数据采集管理,推动归集整合,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价值,并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上海教育数据包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教育局及其辖区内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等学校”)和各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各中职校”)等教育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和使用的各类非涉密数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10.27•【文号】教技厅函[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教技厅函[201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信息安全工作,指导和规范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现将《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教育部科技司潘润恺电话:66096457 邮箱:***********.cn附:《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教育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1 总则本指南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和标准,结合教育行业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和具体实际,对教育行业信息系统进行分类,提出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思路,给出建议等级,明确工作流程。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信息系统的定级工作应在信息系统设计阶段完成,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实施。
2 定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25058-2010)《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3 信息系统的类型划分信息系统的类型划分是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的前提和基础。
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教发厅〔2018〕1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教育系统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函〔2021〕20号)、《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大数据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资源。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等全市教育系统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数据资源供需关系,划分为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教育数据资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统筹调度与决策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北京市教育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教育大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和服务,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与开放。
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共享和开放等工作。
第五条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壁垒、共享开放、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数据资源目录第六条教育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教育数据资源目录分为职责目录和系统目录。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目录规范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单位开展目录编制与管理工作,确定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属性,作为开展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各单位依据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职责目录,明确目录中数据资源的采集途径、更新时限、数据格式以及共享开放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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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月22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
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头实施、各负其责。
(二)推进共享,有序公开。
教育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公开教育数据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有序开放公共教育数据资源。
(三)规范程序,保障安全。
明确教育数据各环节的管理程序,做到教育数据管理全过程有规可依。
依托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教育数据共享与公开安全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教育数据资源安全。
第五条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负责单位为相关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教育数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由负责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审查结果报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数据采集与存储第七条采集教育数据需按规定程序批准。
教育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采集教育数据,均应经过充分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集数据与已有教育数据的关系,数据采集机制、经费保障等。
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将论证材料报发展规划司审核,由发展规划司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部机关各司局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与统计调查制度应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设立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将系统和采集数据的论证材料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系统采集的数据指标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八条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学校的承受能力,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
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第九条因工作职能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在有效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并由发展规划司报国家统计局撤销备案;已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自行撤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需要撤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教育数据的采集要遵循国家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标准。
自然人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学校(机构)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涉及综合数据指标的应采用我部统一发布的教育统计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不在此列的应将有关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等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十一条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指标如需变动,应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单位应制定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技术保障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均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存储管理方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在不同地点储存备份,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采集的教育数据,对本部门分管业务的发展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数据监测信息、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第三章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教育数据的共享。
包括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间教育数据的共享,教育部和其他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所有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依双方协议提供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不予共享数据是指不宜提供给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
第十七条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教育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的数据一致。
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部门需共享数据时,应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共享各类数据的基本流程如下: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教育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签订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获得的共享数据仅限内部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提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
使用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四章数据公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公开,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公开教育数据。
教育数据资源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种类型。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确定本单位教育数据的资源公开属性,并及时做好数据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开数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主动公开类数据均应通过公开平台开放数据资源,并可通过年鉴、光盘等专门出版物形式公开数据。
依申请公开类的数据资源,应依据《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提供。
第五章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二十七条教育部实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
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教育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公开类型、公开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资源共享、公开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和统一标准,编制、审核、发布本部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发展规划司,由发展规划司汇总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形成《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制度,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如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与公开的教育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及时纳入到《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第三十一条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新设立教育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应在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前预编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纳入《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数据资源共享、公开平台第三十二条教育部设立统一的教育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用于支撑教育数据的共享交换,管理《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共享平台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无条件共享数据资源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维护。
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共享平台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其他政务部门可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设立教育数据资源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数据服务。
公开平台应按照国家互联网及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和管理。
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教育数据资源。
第三十五条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保障工作,并按照《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和公开平台提供相应的教育数据资源。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共享平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工作和教育部教育数据公开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