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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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作者:丁万志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9期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司法者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但过分司法能动又会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软法治理就是要通过普遍认同的方式来谋取司法裁量的正当性,并寻求多种治理路径,通过建立一定的软法保障机制,发挥软法的“软约束力”,推动司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能动;软法治理;正当性;机制构建中图分类号:D9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9-0097-05收稿日期:2011-06-30作者简介:丁万志(1978—),男,安徽广德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司法制度。

当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

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并不能获得社会体认。

司法者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

但是,司法者的司法能动性并非是无限度的。

司法者的能动司法,要获得社会体认的正当性,不仅要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且要遵循正当性的原理。

但司法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会造成司法权滥用,也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进而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因为如果硬法对司法能动进行了严密的规制,司法能动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能动不复存在,由于司法能动不可避免,对司法能动的治理就不可或缺,软法就成为治理司法能动的最重要的工具,故对以软法途径治理司法能动的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当然,首先要说明的是,软法本身也有一个受司法规制的问题,但本文仅限于软法对司法能动的治理。

也就是说,本文中所说的软法,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其本身是正当的、合法的。

一、软法之治的界定:基于司法能动视角的考量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单一的法律维度难以对复杂的事实或现象作出合理和恰当的评价;鉴别是非或者权衡利弊也不能仅仅依凭于法条或先例所确定的标准。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既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也是法院系统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

既“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形式……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乃至法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能动司法关及到司法及法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然而,由于在能动司法基本含义这一核心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又很少有人从认识论角度阐释当代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基本要素,导致能动司法在理解和操作上的不统一。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能动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从当前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实践出发,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探寻实现能动司法的理想路径。

一、实践映象:一呼百应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倡导和践行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倡导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站在全局高度,多次要求在法院系统践行“能动司法”。

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用发展的眼光阐释能动司法,他指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也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能动司法的人民性和时代性。

他认为,坚持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权运作规律所决定的。

坚持能动司法既意义重大、前途光明,又大有作为、使命光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社会性,指出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案件时运用能动司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落实了“司法为民”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法院领导及广大法官纷纷就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发表讲话或文章。

能动司法的解析

能动司法的解析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历来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的理念的提出,为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国情条件等。

何谓能动司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

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我们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要更准确地理解司法能动性的含义,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司法能动性是否与司法的被动性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

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

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谦抑性,正是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

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

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

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司法能动主义的改革方向

司法能动主义的改革方向

司法能动主义的改革方向司法改革素来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随着人民法院工作“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提出,我国的司法改革仍是一种司法能动的路径,只是这种路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能动,更多的是中国特色的“司法能动”主义。

 重新理解司法能动主义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起源于美国宪法理论,是指法官通过案件审理广泛地利用司法权力,尤其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同时法官并不是顺从其他政治决策者,而是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对政府其他部门则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但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因此我们必须在中国语境下重新理解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才能对当今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作出准确的认识。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上,司法机关不仅承担着法律审判的职能,其更多地需要去做法律以外的事情。

在新时期下,超越司法被动性的特征,更多地需要承担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人民法院是在诠释一种不同于美国模式的中国司法能动主义。

中国式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最大特征是人民服务性。

这种人民服务性的特征使人民法院脱离原本被动性的司法权特征,其开始更为广泛地体现司法为民的作用。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强调司法为民,确立了“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对人民法院服务司法的改革要求进行了概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摘要:司法建议是起源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是我国人民司法与能动司法结合的优异体现,为我国司法建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全新理念。

本文主要以司法能动为视角,结合司法建议的概念和我国司法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路径引言司法建议是在我国形成的,其实施及其推广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伟大创新与尝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司法举措,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平衡、修复和保护,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内在要求和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及现实需要,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构建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具有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还未形成完善的系统。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相关经验,应以“司法能动”为研究视角去探索我国司法建议制度问题。

一、司法建议和司法能动的概念(一)司法建议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主动地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

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查建议。

但现在所说的“司法建议”,多数指的是前者。

(二)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管理的重要理念。

司法权虽然是被动的,但是这并不限制司法去能动地为社会服务。

司法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但不要求与外界隔绝;法院的审判工作虽是不告不理,但未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保持沉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去面对与解决。

司法能动扩宽了司法服务社会的新手段,司法能动理念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得到落实,因为司法能动就是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社会民主,服务政治、经济大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社会发展与前进。

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径分析——“陕西陇县能动司法经验”的犯罪学启示

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径分析——“陕西陇县能动司法经验”的犯罪学启示

社 会 和谐稳 定 、 积极推 进 司法 改革 的有益探 索 , 人 民 司法 的 宝贵 财 富。在 能动 司法视 域 下 , 是 农村 犯 罪预 防 工作 必须逐 步 建立起 独 立的 国 家预 防一 一民 间预 防知 识 理论 体 系, 预 防措 施 在 上必 须有 利 于实现 法律 效果 与社会 效果 的有 机统 一 。

动 ; 物联 动 , 现法 官 1 心 实 9由心 证 ( 观 判 断 ) 法 主 与 律 严 密 论 证 的 逻 辑 演 绎 衔 接 互 动 。 四 是 审 理 四 结
合, 强调法 院审判 与 群众 路线 、 司法政 策 与 法律 规
则 、 外 理 案 与 开 庭 问 案 、 律 认 知 与 社 会 认 可 相 庭 法 结 合 。五 是 机 制 四 能 动 , 调 审 监 、 执 、 立 、 强 审 审 审 管 能 动 。六 是 保 障 四 强 化 , 化 法 官 调 查 取 证 、 强 法 官 主 导 庭 审 、 官 修 复 社 会 关 系 、 官 促 进 稳 定 和 法 法 谐 的 作 用 。七 是 监 督 四 到 位 , 调 质 量 考 评 、 纪 强 法 监 督 、 德 自律 、 任 查 究 到 位 。八 是 效 果 的 四 统 道 责
手 , 成 农 村 犯 罪 预 防 工 作 的 联 动 机 制 , 各 种 犯 形 将
任 , 村 法 官 和 民 警 担 任 指 导 员 , 正 把 工 作 任 务 驻 真 和维稳 责任落 实 到村 组 。驻村 法 官在 具 体工 作 中 担 任 八 大 角 色 : 解 社 情 民 意 的 信 息 员 、 系 基 层 了 联 组 织 的 联 络 员 、 实 司 法 惠 民 的 协 调 员 、 导 基 层 落 指 调 解 的督 导 员 、 顺 情 绪 的 “ 防 员 ” 提 供 法 律 服 理 消 、 务 的 咨 询 员 、 责 法 律 宣 传 的 宣 传 员 、 好 息 诉 罢 负 做 访 的 防 控 员 。“ 村 一 法 官 ” 作 机 制 的 建 立 , 造 一 工 创 了 一 个 完 善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民 法 庭 、 务 庭 和 人 法

2023年法学生实习报告(精选10篇)

2023年法学生实习报告(精选10篇)

2023年法学生实习报告(精选10篇)法学生实习报告1我这学期有幸参加知识产权法律诊所课程,在这段充实而忙碌的诊所生活中,通过学习丰富的课程内容、深入实践基地体会法律职业,接受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的老师指导,自己在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上都有所提高,收获颇丰。

首先,回顾这学期的诊所课程,内容十分丰富。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诊所将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不仅寓教于乐,更寓教于践。

这学期诊所课程分为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两部分。

在课堂学习方面,诊所在知识专业性外还做到了灵活性和自主性。

老师除了为我们弥补法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和漏洞之外,还结合实践经验教授会见当事人、法律咨询、事实调查、证据搜集、谈判理论、诉讼代理等基础内容和具体技巧,同时也为同学自主提供报告展示、问题交流、实践模拟等提供平台和机会,激发了同学的参与实践的能动性。

在基地实践方面,这学期的诊所安排有法院和律师事务所两个基地,分别派同学前往值班实习,在实习过程中老师都会参与指导,真正发挥实习的价值。

我认为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模式设计考虑很全面,非常值得推广。

其次,从我自己的体会和收获来看,毋庸置疑,我有很大的收获。

从第一次上课到最后一次结课,诊所课程自始至终都被老师安排地有条不紊,诊所的这种高效的管理体制、老师干练的精神作风、同学的互助提高都让我很大的感触。

正如老师当初在招生宣讲会上所说的,我们会成为一个温馨的诊所大家庭,事实确实如此。

在诊所,我幸运地遇到两位经验丰富、亲切又严格的老师,无比敬佩;我也认识很多优秀的同学,也与他们成为朋友;我们在课堂上积极交流,思想冲击,在老师指点后,美滋滋地收获知识;更重要的是,诊所激发出了我自己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热爱。

同时,这学期我被安排在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主要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五庭实习,由一位从业三十多年的女法官指导,法官有着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也十分注意对实习生的专业培养。

平时,我除了整理卷宗看案卷之外,法官也要求我尝试写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并对此提出指导意见,很锻炼专业能力。

我国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

我国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
法 院来说 , 现有 的法律 并无 赋予 其 司法 审查 的权力 , 因此 , 就 不存 在 与 发 达 国家 最 高法 院 相 同的 也
能 动司法 的模式 。 而 , 不 意味着 我 国的最高 法 院无 法发挥 司法 能 动性 , 国的 司法 实践表 明 , 然 这并 我 最 高法 院担 当着 重要 的能 动司法 作用 , 只是 与其他 国家 实现 的模 式 不 同而 已。


最 高 法 院能 动 司法 的现 有模 式
最高法 院是一 个 国家制 度体 系 中居于 司法体 系最 高位 阶 的法 院 , 有终 极 的 国家 审判 职 能和 具 强 大的社会 控制 功能 , 它通 常 为一个 国家 的宪法 、 司法 习惯和法 律文 化所 界定 并成 为一 国政治权 力
就各 国的法律 实 践而 言 , 高 法 院 的能动 司法显 然 与 司法 审查 制度 密 切 相关 。 最 正如 美 国学者 克里斯 托夫 ・ 尔夫所 指 出 的 , 沃 司法 能动 主义 的定 义主要 是 围绕 司法 审查 与宪 法 的关 系而展开 : 即 在何 种程度 上 司法 审查 被恰 当地认 为 是在执行 宪法 的意志 , 没有 掺 人 任何 法 官 自己 的政 治信仰 而 或 者政治倾 向。 司法 能 动 主义 的基 本宗 旨就 是 , 官应该 审 判案 件 , 不 是 回避 案件 , 且要 广 … 法 而 并 泛地 利用他 们 的权 力 , 尤其 是通 过扩大 平 等和个人 自由的手 段 去促 进 公 平 。 是 , 于我 国的最 高 但 对
我 国最高法院能动 司法的路径选择
张 榕
( 厦门大学 法学 院, 福建 厦 门 3 10 ) 要 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能动司法 , 我 但通过对 “ 北大方 正案” 的实证分析表明 , 自身权力 的具体行使 过程 中, 在 最高法 院表现 出 了循环解 释及 功利性 司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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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实施,能动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热点话题。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积极运用各种审判手段、调解手段和执行手段,主动维护社会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管理的执法、治理。

本文将探讨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路径,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1.法律责任制度的重构:能动司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是法律责任制度的重构。

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也应运用各种手段,通过甄别案情、调查取证、调解等手段,实现对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了法律责任的约束和规制。

2.审判相关过程中社会治理功能的强化:要实现能动司法,不仅应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应加强对社会管理的执法、治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加强执法协作,综合运用各种审判手段、调解手段和执行手段,加强对社会管理的执法、治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能动司法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效率,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实用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能动司法的实践路径
1.积极调解方案: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以适当
的方式进行调解。

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尽量采纳调解协议,实现法律关系的和解,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2.用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以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多维度的纠纷解决方式。

例如,开展调解、仲裁、诉前调解等活动,帮助当事人合理去除合理疑虑,友好解决争议。

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

3.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信息的披露,可以让当事人更加清
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

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审判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给公众,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建立更高的信任度。

此外,在信息领域,应当注重信息共享的完善,增强维权效能。

三、案例分析
1.刘某追讨工资案
刘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他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了积极调解协商的方式,先找到欠薪公司的领导商量解决办法。

当调解无果时,法院继续采用诉前和解和其他方式进行调解,通过这些努力,终于达成双方协议,揭开了这个长达半年之久的欠薪事件的谜底。

2.张某追讨工伤医疗费案
张某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为此带来了严重的身心损害。

然而,他一再向公司提出申请处理不果。

为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审理中,法院通过充分调查取证、用纠纷解决机制等手段,解决了这个矛盾,帮助张某获得了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

3.实民福利中心拖欠工资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前段时间对一家养老机构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该养老机构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

实民福利养老机构系一家属于私营企业的养老机构,由于向员工发放的工资一度拖欠,员工们对养老机构提出了诉讼。

法院最终依法顶格执行了养老机构的全部财产,并将它们的财产拍卖。

最终,员工们获得了应有的工资和补偿金。

这起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司法观念和司法服务方式,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激发和社会管理的体现。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加大调解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推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因此,能动司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加强能动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提升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要实现能动司法,也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以司法为核心,包括开展调解、诉前和解、仲裁等多种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也应当进一步深化,加强司法责任制、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评价机制等等,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能动司法虽然仍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但是在人民法院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证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相信能动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并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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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能动司法在人民法院实践中的应用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探索,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认可。

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能动司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度扩张,从而使其转化为“裁量司法”,给法治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事实上,能动司法应当始终以法律为基础,尊重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处理,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必要条件。

其次,能动司法虽然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些纠纷,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造成新的矛盾和冲突。

例如,当法官主动介入并采取某种形式的干预时,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和冲突。

因此,在使用能动司法时,必须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标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最后,尽管能动司法在人民法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其理论还不够成熟,实践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难题。

在改进和完善能动司法时,需要继续深化其理论研究,并结合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应的决策机制和制度安排,增强其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总之,能动司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探索。

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加强能动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并与其他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进行紧密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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