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能动司法的方法、内容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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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思辨与前行

能动司法的思辨与前行
并 对能动 司法的 实践效 果 充满信 心 。
【 关键词 】 能动 司法;内涵;观点争论 ;思辨 ;前行
2 0 0 9 年 ,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 情的审判方式 ,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不拘泥于形式 , 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 出了 “ 能动司法” 探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审判方式。 的理念 。当前 ,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 “ 在这一时期 ,人民法院提 出公正与效 率,公正司 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在进行更深入的理论 法 、一心为民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 律至上,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等等司法理念 ,…… 研 究和 实践 探索 。 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 回归能动司法 ,积极回 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 1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能动司法 的内涵 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发端于美 国 指 出: “ 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 ,简而言之 ,就是发挥司法 的司法审查制度 ,并为一些西方国家所广泛接受 。 在西 的主观能动性 ,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 方国家 ,司法能动主义是指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偏离 展服务” , “ 服务性 、主动性 、高效性 ,是能动司法的 既定成文法或先例的规定 ,以政治信仰或公共政策为指 三个显著特征 ”【 2 】 。这一重要论断 ,深 刻揭示了当代 中 导,对 立法和行政部门持怀疑和不顺从 的态度 ,进而通 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过扩大公民平等和 自由权利范 围,维护公民的尊严与价 值,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能动司法的思辨 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 对于能动司法的讨论 ,司法务实界和法学理论界在 法理念和 司法方式 ,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 立场上整体表现出差异性。 的基本取 向,既强调充分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 ,又强调 法官更多地从具体事实的角度出发 ,肯定能动司法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 ,能动司法强调法 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取 向。认 为能动 司法 :在 司法理 念 院立足审判职能 ,发挥主观能动性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上 ,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 ,发挥主观能动性 ,以适应经 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强调法院和法官积极履行职责 ,主 益 ;要求法院主动拓展审判职能和提供司法服务 ,主动 动顺势而为 ,把握 司法活动的进程和效果 ,导引案件的 回应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促 最终解决朝 着实现 社会 目标的方 向发展 。在 司法功能 进依法行政和提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 的水平 ,催 生社会 上 ,体现人民司法特质 ,强调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 管理创新机制制度 的形成和完善;要求法院创新 司法理 为民 ,服从党的执政 目标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 念和实践 ,积极履行司法职责 ,主动适应社会生活的变 上,宪法法律之上。在司法政策上 ,适应转 型期社会变 革 ,合理采用宽严相济 、调判结合 、速裁程序 、案结事 化和符合基本 国情 ,吸取 司法传统固有 的精神营养 ,探 了等司法政策 ,努力使司法便利、廉洁 、高效 ,有利于 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多种审判方式,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复杂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 ,能动司 和解决案件纠纷 。在 司法的政治作用上 ,发挥 司法在 国 法要求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 ,不顾后果地 家治理 、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 ,扩大和延伸司法对各种 刻板适 用法律 ,应当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公正 、便捷和高 社会活动 的影响 。通过法律适用 ,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 效 的司法服务 ;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 情况下 ,填补法律漏洞 ,细化具体法律规定 ;通过行政 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 ,通 审判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监督行政权 力的行使 ,促进 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 ,有效解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实施 ;通过司法裁判 ,积极参与 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 ;在 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 社会治理 ,依据法律精神和价值 ,确定一些特殊案件的 段 国情的乡土中国,法官应当发掘符合国情 、社情 、民 处理原则和方式 ,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 ,型塑新 的制度

浅论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浅论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浅论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作者:张剑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能动司法理念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判断。

贵阳市清镇环境保护法庭是全国首家专门审理设计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庭,对能动司法理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司法实践效果,通过对其调研分析研究,以期在能动司法实践方面做出一定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能动司法;环保法庭;司法实践当前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正在对能动司法进行热烈的讨论。

“能动性”是指对外界或内部的刺激做出积极的、有选择的反映或回答。

全国首家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于2007年11月20日正式成立。

环保法庭成立三年以来,相继审理了一批涉及贵阳市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具有全国范围影响力的案例。

为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近一两年来,在司法领域出现了一种很流行的哲学观,即“司法能动”的哲学观。

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

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

在当代中国,由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国情与西方国家异同,能动司法的内涵有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能动司法本质上包含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从根本上理解能动司法的根本内涵是有效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基础,是建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和当代社会发展的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二、清镇市环保法庭能动司法创新实践的背景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授牌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揭牌仪式在清镇市红枫湖畔举行,作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几年来,清镇环保法庭共受理了各类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案件300多件,其中全国四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清镇环保法庭就审理了三起,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坚持能动司法,构建和谐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内容摘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人民法官应正确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和关系,充分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现实意义,认真分析审判工作中“两个效果”不同步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

积极构建和谐司法,处理“六个关系”;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五个转变”;把握司法规律,强化“五项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正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明确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期待。

这些新要求、新期待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从构建和谐司法的角度,以更积极的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面笔者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内涵分析、构建意义以及实现途径展开初步探讨。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这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涵,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审判实体必须公正合理。

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更高层次的追求。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

社会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决定着法律效果的社会认可度和法律对社会的实际调控作用程度。

而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得以实现的基础和途径,决定着社会效果的实现可能性及其范围。

因此,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境界。

略论司法工作“人民性”论文

略论司法工作“人民性”论文

略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摘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是近年来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兴热点。

本文从历史沿革、权力运作、概念辨析、实践效果等方面,先后探讨了与司法“人民性”相关的五大热点问题。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民性”近年来,伴随着全国法院连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群众观点大讨论”、“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大型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观点”、对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等概念受到了较高的理论和实践关注,如何准确认识成为了各级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怎样看待“人民性”在新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历史地位?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共和国司法制度历经坎坷,有关法律的虚无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潮在新中国早期法制进程中先后盛行。

但不难发现,无论哪一阶段的司法制度,贯穿始终的主线和典型特征都是“人民性”,这其中既包括为捍卫新生人民政权和维护人民利益而进行的各项司法活动,也包含在革命激情与非理性等因素影响下被扭曲的、种种以“人民”的名义开展的司法实践。

新中国司法制度中浓厚的“人民性”色彩不仅有着巨大的历史惯性和影响力,一直以来它还是我们反抗西方敌对势力意识形态腐蚀的重要依据。

西方通过兜售所谓“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对于这种“西化”、“分化”的思想文化渗透,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和牢固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属性,并把人民性作为我国司法的核心价值、精神支撑和本质特征,才能有效防范和抵御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干扰和侵蚀。

二、怎样认识人民性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司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人民性。

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自然承继人民性的属性特征。

换言之,法院、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为了与国家性质和权力属性相适应,就必须确立人民性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活动本质属性的基本观点。

浅议能动司法下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浅议能动司法下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 词 能动 司法 释 明权 正 当行使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1.l-2 10.522 1) 1 0 0 9


引言
作 。 证据规 定》 《 对此虽 作 了一些规 定 , 未能完 全涵 盖释 明权的 但
人 民法官 是 中国特色 社 会主义 事业 的建 设者 和捍卫 者 。人 全 部 内容 。 笔者认 为 , 官释 明权 的正当行 使应 包括 以下几 个方 法
Lg l y tm n o it e aS se A dS c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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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上 口口 1 ( ) D
浅议能动司 法下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王 刚
摘 要 能 动司 法要 求 法官走 出单 纯办案 、 就案 办案 的狭 隘误 区 , 积极 主动地 开展 审判工作 , 而正 当行 使释 明权 无疑是 能 动司 法的必 然要 求 。本 文概 述 了法 官释 明权 的概念 ,提 出如何 正确 行使 的见解 。本文建议 尽快 出台关于 法官释 明权 的司 法解释 , 以期 实践 中统一行 使 , 满足能动 司法 的需 求。
地 开展各 项审判 工作 , 各项 工作落 实到 促进科 学发 展上来 , 将 通
过 积极 、 主动 、 便捷 的审判 、 行工 作, 现好 、 执 实 维护 好 、 发展好 人 理 解不 一 , 做法 也不 尽相 同。笔者 认为 , 区分 不 同阶段和 不同 应 民群众 的切身利 益 , 尽最大努 力将 社会矛 盾 消灭在萌 芽状 态 。 为 程 序 由不同主 体行 使释 明权 。 案 阶段 , 由立 案庭法 官就 原告 立 应 了实现 公平 正义 , 审判 过程 中, 在 法官要 充分行 使释 明权 , 指导 当 起诉 所涉 及 的相关 内容进 行释 明, 如被 告主体 不适格 、 诉状 不 起 事人 正确行使 诉讼权利 , 别是 要帮助弱势 一方在 法律 上处于 对 符合 要求 、 特 法律 关 系选择等 ; 审理阶段 , 用普 通程 序的案 件 , 适 释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摘要:司法建议是起源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是我国人民司法与能动司法结合的优异体现,为我国司法建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全新理念。

本文主要以司法能动为视角,结合司法建议的概念和我国司法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路径引言司法建议是在我国形成的,其实施及其推广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伟大创新与尝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司法举措,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平衡、修复和保护,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内在要求和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及现实需要,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构建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具有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还未形成完善的系统。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相关经验,应以“司法能动”为研究视角去探索我国司法建议制度问题。

一、司法建议和司法能动的概念(一)司法建议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主动地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

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查建议。

但现在所说的“司法建议”,多数指的是前者。

(二)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管理的重要理念。

司法权虽然是被动的,但是这并不限制司法去能动地为社会服务。

司法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但不要求与外界隔绝;法院的审判工作虽是不告不理,但未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保持沉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去面对与解决。

司法能动扩宽了司法服务社会的新手段,司法能动理念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得到落实,因为司法能动就是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社会民主,服务政治、经济大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社会发展与前进。

群体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能动问题

群体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能动问题
的 多 发 态 势 与 经 济 领 域 的 规 模 化 发 展 同样 密
不 可分 , 中 国社 会 全 方 位 的 快 速 转 型 以 及 在 而
期 , 面 临 黄 金 的 发 展 机 遇 , 要 面 对 社 会 矛 既 又 盾 凸显 的威 胁 。 这 一 时期 被 称 为 拉 美 陷 阱 , 是
在 西方 国 家 , 入 诉 讼 程 序 的 群 体 性 纠 纷 进 也 被称 为 现 代 型 纠 纷 。 这 是 因 为 群 体 性 纠 纷 大部 分 是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结 果 , 现 代 产 业 的 与 规模 化 发 展 紧 密 相 连 。 当 代 中 国 群 体 性 纠 纷
2 0
上 海交 通大 学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第 1 9卷
会 分 层 由 建 国 以来 的 政 治 分 层 转 变 为 经 济 分 层 。社 会 加 剧 分 化 中 产 生 的 弱 势 群 体 在 追 逐
自 己的 利 益 上 , 然 处 于 无 力 的 状 态 。这 集 中 显 表 现 在 , 势 群 体 在 我 们 的政 治 构 架 中 缺 少 利 弱
这 一 体 制 性 转 变 , 逐 渐 进 入 工 业 化 和 信 息 化 并
群 体 性 纠 纷 的 大 量 出 现 。这 使 中 国 的 群 体 性 纠纷 除包 含 西 方 国家 所 谓 的现 代 型 纠 纷 之 外 , 又 增 加 了变 革 型 的 纠 纷 。具 体 而 言 , 劳 资 纠 在
府 , 多或少掺人政治因素。 或


群 体 性 纠纷 : 国社 会转 型期 的产 物 中
群 体 性 纠 纷 高 发 与 中 国 社 会 的 快 速 转 型
有 关 。 国际 发 展 经 验 表 明 , 一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的人 均 GD P进 入 1 0 元 至 30 0美 元 的时 0美 0 0

能动司法背景下家事调解机制必要性研究

能动司法背景下家事调解机制必要性研究

本质特征 ,这也为中国特色家事调解机制提供了重 要 的理论 依 据 。 二 、能 动司 法 的 内涵 和特 征 20 年 ,在 积极 应 对 国际金 融 危机 ,切 实担 负 09
发挥积极性和主动 I ,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 , 生 深入研究 ,根据纠纷类型的性质和特点设立不同类 型的程序 ,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依靠社会各方 面力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真正做到 “ 案结事了 、 保增长 、保 民生 、保稳定 的重 大司法使命 的过程 促进和谐” ,争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 中,最高人 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等地调研时明 统一 。在 这一 理念 的指 导下 ,家 事调 解作 为处 理家 确提出了 “ 能动司法”的理念 。王胜俊 院长指出, 事纠纷的有效机制脱颖而出,近年来 ,其重要性和 “ 能动 司法是 人 民法 院为 大局 服务 、为 人 民 司法 ” 必 要 性 日益受 到关 注和 重视 。 的 时代要 求 。 家 事 调 解 是 指 在 中 立 的 第 三 方 参 与 下 , 以适 一 m 能 动 司法具 有 五个方 面 的重 要 特征 。第 一 , 自 当 、妥当地解决家事纠纷为 目标 ,基于家事案件的 I 觉性 。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 ,是党领导人 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司法必须服务 于党在不 同历史 时期所确立 的根本任务和发展 目 身份伦理 、血缘亲情 、公益社会性等特殊性考量 , 通过说服 、斡旋 ,由当事人依照承诺和合意 ,自主 地解决 纠纷 的制度 。【 根据法院或法官是否参 与 1 7 】 调解 的标 准 ,家事 调解 可分 为法 院参 与 的家事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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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能动司法的方法、内容和制度
   在我国,“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和措施,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其是否已经制度化?笔者认为,我国各部门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经使其制度化。

除人们耳熟能详的“调解结案”、“巡回审理”等方法和措施外,尚有诸多“能动司法”的方法、措施和内容未被广泛关注和实施。

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动司法的方法、内容和制度略作论述。

能动司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化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在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引渡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有违法行政、违法管理社会事业等公共管理问题时,向相应机关或单位作出司法建议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以各种能动、灵活的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得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诉前至执行的始终(执行程序中无“调解”之称,代之以“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授权人民法院巡回审理案件和能动灵活地掌握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以缩短诉讼周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授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或“绝对无效合同”时,依职权主动宣告该行为或该合同无效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授予人民法院以下权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民事违法行为,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罚款、拘留;民事违法财产收归国家
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
从以上能动司法的现有法律(规范性)依据可以看出,我国的能动司法包括“程序能动”和“实体能动”。

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为理念,广泛运用的方法,如:综治维稳、联动速调、指导取证、积极调查、巡回审理、注重调解、促成执行和解等,本文不作论述。

程序性能动司法的方法
一、释明利害,适度提示
如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竞合时、主要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应该主动告知当事人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适度地向当事人释明利害,以使其作出理性的选择。

即使当事人败诉,因为经过法官解释,其对案件结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将会得到部分纾解。

二、判后释疑,消弭成见
由于法理与情理、法律与习惯有冲突之处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低弱等原因,有的当事人对正确的裁判结果耿耿于怀,仍然坚持上诉、申诉,甚至无休止地上访。

通过判后释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其成见。

而且,在解释中加强沟通,也有利于发现裁判的错误或瑕疵。

三、协助执行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所在
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社会组织作为执行申请人,法律并未普遍赋予其“调查取证权”,却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所在。

为照顾执行申请人调查能力不足的现状,人民法院协助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所在,有利于能动地减少、消除法律白条。

实体性能动司法的方法
一、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在我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务中,作为司法程序和判决的依据,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在立法时,众多法律直接或间接采用了司法解释的条文或延续了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承办个案的法官初步运用法律解释原则和方法处理个案中的法律空白,站在应然正义的高度给予当事人实质的正义,如判决支持“悼念权”等。

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司法解释4300余件。

①无论是基于普遍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皆可依据法律解释原则,将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能动地运用于审判活动中。

二、提请解释和审查
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纷繁复杂、立法滞后和立法水平有限,已经施行的法律规范可能发生冲突或不明之处,导致人民法院裁判依据混乱。

各级人民法院发现该类问题时,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汇总后,将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的问题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或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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