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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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5.12.13【分类号】502【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8号【文题】《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正文】《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5年12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必须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永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少于10000立方米的;(三)其他取水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第四条省、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省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取水许可总量。

第六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确定后,应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取水。

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乌政办〔2014〕220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22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4日乌鲁木齐市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三条红线”要求,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配置生产、生态用水。

为深入贯彻《办法》,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节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提出的“推动水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提出的“抓住水这个牛鼻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思想为指导,落实自治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新政函〔2013〕111号)为主要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领域,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宣传培训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发展,为乌鲁木齐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0八年四月九日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合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批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管,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用水计划、水资源利用方案等。

2. 水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3. 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进入公示环节。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等。

4. 公示期结束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取水方案的科学性评估等。

5. 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的决定。

决定书将正式发放给申请人。

三、取水许可的审批标准1. 取水许可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取水地点是否符合规划、取水用途是否合理、取水量是否超过可持续利用水量等。

2. 取水地点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在生态脆弱区和水资源短缺区设置取水点。

3. 取水用途应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不得将水资源浪费在无效或者低效的用途上。

4. 取水量应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量进行合理规划。

不得超过可持续利用水量,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要求1. 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期满后,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2. 取水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取水。

不得超过许可的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3. 取水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水量和水资源利用情况的报告。

4.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取水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总结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合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细则明确了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批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取水行为的监管,确保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塌陷区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第三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直接取水的限额,是指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具体限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六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七条申请取水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是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时,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前款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取水时须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有关内容;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年取用地表水在1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15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第十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确需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所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国家和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四计量设施的要求;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是指: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制订节水措施方案、没有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水量较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取水的;第十四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核发1个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许可登记表中载明各取水口取水地点、取水量和用途;申请利用多种水源的,按照各种水源的取水量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许可登记表中载明各取水口取水地点、取水量和用途;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三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证明;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情况,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三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累进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生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含抽水蓄能电站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有计量设施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排水量确定;无计量设施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采矿量确定;第二十二条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不得减征、免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节约、保护和管理,具体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规划的制定;二水资源开发及节约、保护等新技术的研究、推广;三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四水资源管理信息采集、监控与发布;五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培训;六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使用范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批准后专款专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力发电单位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单位还应当报送本年度发电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和水量调度方案;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单位还应当报送供水范围内年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本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在当年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3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该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取水计划建议之日起20日内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损毁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受损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取水审批机关;第二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一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三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第三十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定期抄录、核实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事故采取的应急退水或者排水,应当进行水质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第三十二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列取水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二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三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四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五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六水资源费缴纳情况;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取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二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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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保护水环境,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对取水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

下面将介绍取水许可的实施方案。

一、许可范围。

取水许可的范围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雨水的取水行为,涉及工业、农业、生
活用水等各个领域。

在取水许可的范围内,需要申请者提交相关的取水计划和取水用途,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取水活动。

二、申请流程。

申请取水许可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取水地点的位置图、取水设施的
规划图、取水计划、取水用途等相关资料。

申请者需向当地水利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取水对当地水资源的影响评估、取水行为的合法性评估等。

经过审核合格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的实施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取水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取水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取水行为。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取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取水设施的安全和合法性。

四、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
取水许可、吊销取水许可等。

对于严重违规的取水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
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取水许可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案,提高公众的水资源意识和保护意识。

六、总结。

取水许可的实施方案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就是取水许可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能够认真遵守并配合执行,
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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