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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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

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

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它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方法1.各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并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企业经营者确定。

2.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发,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3.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4.企业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柜台有权拒付工资。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1.企业《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备案)签章,并将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2.地方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3.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津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预算管理。

预算包括一般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处室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

(一)一般性支出预算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计划,由处室上报项目,财务处审核汇总,具体程序:1.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我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我局工作部署;符合人力社保事业发展任务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评审论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发放2008年《工资
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93号)精神,结合我市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况和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需要制定的。

凡在我市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支取工资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含外国及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中央及外省市在天津企业和办事机构等,均需使用《手册》支取工资。

《手册》是全市各单位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2008年度《手册》定于2007年12月3日起开始发放。

具体发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点: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和平区西康路2号。

电话:2333103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资福利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机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机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2003]4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津人〔2003〕42号)
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的精神,为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和工资计划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各单位人员和工资情况,做好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的有序增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度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200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4•【字号】津政办发[1994]11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并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人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制基础工资标准为90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4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集中管理、依法理财、勤俭节约、真实可靠、完整统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严格管理预算执行。

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运行成本。

开展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搞好部门决算,充分反映预算执行效果。

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为市人力社保局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五条财务管理范围包括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重大财务事项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健康发展,现根据《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协商主体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每年发布两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

内容包括本市经济发展数据、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平工资、当年最低工资、劳动力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企业了解和运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开展协商工作,并做好工资协议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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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
管理手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计[2006]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
理手册》的通知
(津人计〔2006〕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驻津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按照人事部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原《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不再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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