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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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8.14•【字号】津人专[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津人专[2000]22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特制定本纪律。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并按规定向单位提交所需的各种评审材料。
第三条各单位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人员宣讲业绩,听取群众评议;召集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会议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结果应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呈报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四条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称)部门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各级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
第六条评委会秘书组工作人员以及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等涉及评审会议的人员应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专业(学科)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审会议情况。
第七条对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报考)职称;对弄虚作假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还要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一)单位聘任。
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
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办法》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2016年3月25日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以及教研室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共同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滨海新区和各区县教育局组建,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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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7]3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1995]24号)精神,为保证我市机构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机构改革中,由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原则上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其中,对于工资低于原机关工资的,以原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就近就高进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含津贴部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中转制和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结束——。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考核评价活动。
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三条市人社局是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审核,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报备,备案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三)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管;(四)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五)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

会计(审计)
会计、审计等
9
统计
——
10
中专教师
——
11
技校教师
——
12
中小学教师
——
13
档案
——
14
文物博物(群众文化)
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等
15
图书资料
图书资料、科学传播等
16
翻译
英语、法语、日语等
17
律师
——
18
公证员
——
19
新闻
——
20
播音
——
21
出版
——
22
体育教练
——
23
艺术
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文学创作等
6
工程技术
人工智能、机械、电气、设备、汽车、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通信、计算机、化工、冶金、轻工、纺织、制药、自行车电动车、城市规划、测绘勘察、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市政、环境保护、建筑材料、园林绿化、供热供燃气、港口、基层土建、水务、计量检测、新学科、运输、粮油、安全生产、快递工程等
7
经济
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
24
工艺美术
——
25
实验
——
26
飞行
——
27
船舶
——
备注:飞行、船舶系列我市不设职称评委会,可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评委会代评。
附件1
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
序号
职称系列名称
所属专业名称
1
高校教师
普通高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市委党校教师等
2
天津职称系列级别名称一览表

正高级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正高级飞行员
二级飞行员
四级飞行员
正高级领航员
一级飞行员
二级领航员
三级飞行员
四级领航员
正高级飞行通信
一级领航员
二级飞行通信
三级领航员
四级飞行通
26
飞行
员
一级飞行通信员
员
三级飞行通信员
信员
正高级飞行机械 一级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机械 三级飞行机械员 四级飞行机
舞台技术员
一级摄影师
二级文学编辑
舞台技师
四级文学编辑
一级录音师
二级音乐编辑 三级文学编辑 四级音乐编辑
一级美术设计师 二级摄影师 三级音乐编辑
四级场记
一级动画美术设 二级录音师
三级场记
副摄影师
计师
二级美术设计师 三级摄影师
录音员
一级木偶或剪纸 二级动画美术设 三级录音师 副美术设计师
美术设计师
计师
三级美术设计 动画美术设计员
天津市职称系列级别名称一览表
序 系列
号
高级
正高级
副高级
级别名称 中级
初级 助理级
员级
1
高校教师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2
自然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3
社会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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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
津人专[2000]2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多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合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对职称系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初级
初级职称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认定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评审。
初级职称认定(不含卫生技术系列医专业)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
(一)实行国家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统计、计算机软件、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船舶。
上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是组织的职称认定。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国家资格证书,通过我是认定的颁发地方资格证书。
(二)实行我市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卫生技术(药、护、技)。
(三)实行职称认定的系列(专业):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文学创作)、播音、工艺美术、体育锻炼、新闻、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翻译、律师、卫生技术(商品医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
我市不再组织卫生技术系列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中级
中级职称分别实行以考代评、认定、资格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中级职称认定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院校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只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规定是: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中级职
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务。
(一)实行国家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统计、计算机软件、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船舶。
上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是组织的职称认定。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颁发国家资格证书,通过我市认定的颁发地方资格证书。
(二)实行我市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卫生技术(医、药、护、技)。
(三)实行职称认定或资格评审的系列(专业):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华、艺术(文学创作)、播音、工艺美术、体育锻炼、新闻、文物博物、档案、律师、卫生技术(商品医药)。
(四)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翻译、图书资料。
(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能力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高级
高级职称分别实行资格品审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行资格品审的系列(专业):工程、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图书资料、档案、文物博物、播音、工艺美术、体育锻炼、新闻、律师、统计、会计(审计)、经济、船舶、卫生技术(商品医药)。
(二)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翻译。
(三)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卫生技术、高等学校教师。
(四)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中小学教师。
本意见将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要求,逐步完善,分步实施。
发表于:2009-3-26 被阅:318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