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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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方式

工龄计算方式

1.[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1]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计情况编辑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计算公式编辑工龄计算公式 计算工龄的步骤已完成,公式如下:A3=DATEDIF(D3,E3,"y")&"年"&ROUNDUP(DATEDIF(D3,E3,"ym"),1)&"个月"&ROUNDUP(DATEDIF(D3,E3,"md"),1)&"日"A3为计算出的工龄,D3为入职入期,E3是当前日期。

一封未发出的级别待遇申诉书

一封未发出的级别待遇申诉书

一封未发出的级别待遇申诉书某君为国家公务员,对本人职级待遇常感不平,于是查阅相关规定,顿觉错误之处甚多,随写出申诉书一份,但苦于个人力量不能纠正如此之大错,申诉书终未寄出。

现公诸于众,请大家评论,以解心中之不平。

文中真实姓名和单位隐去。

关于职务及工资待遇的申诉书申诉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行政职务科员。

被申诉人:+++++(县级行政机关)。

被申诉人:+县人事局。

申诉请求:按国家规定重新确定1995年申诉人被录用公务员后的职务及工资级别,并对因错误确定造成的工资差额予以补偿。

事实及理由申诉人1985年6月毕业+++++(普高大专),1985年7月至1995年4月从事中学教师工作,1992年评为中学二级教师,1994年11月评为中学一级教师。

1995年4月录用为公务员。

1993年9月30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工作经历确定。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人事部1997年3月28日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甘肃省人事厅甘人事(1994)55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工资制度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参考本人1993年9月30日前所任职务(岗位)、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岗位)、同条件人员套改后的工资水平,结合其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对照甘人事(1994)55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附表1—2中事业与行政职务,中教一级(讲师级)对应行政职务为主任科员。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粤人薪[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9]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

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

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

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77.09.03•【文号】[77]劳薪字110号•【施行日期】1977.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1977年9月3日(77)劳薪字1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现对这次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附表规定的“控制数”,同时又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不得先“按工资额增加工资”再进行调整工资,即不得先“靠”后“调”。

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调整工资后的工资数额,还达不到“控制数”的不得再“靠”。

缓调的职工现行工资低于“控制数”的,也不能“靠”。

二、根据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只能调整一部分职工的工资,因此,转产改行的、改变所有制的、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均不能改变现行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偏低的,也不能提高工资标准。

三、“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职工,也应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

个别表现不好的,也应缓增。

缓增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增,补增的工资,由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增。

四、调动工作的职工,经过批准调整工资的可在本人原工资的基础上,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和这次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工资。

但是,对于工人调作干部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也可以按工人工资标准和这次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工资。

五、带原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凡符合这次调整工资规定的,由原选送单位进行评定,经党委批准调整工资的,按调整后的工资发给。

劳动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法警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法警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法警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1.07•【文号】•【施行日期】198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法警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函(1987年11月7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你们两院机关的法警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

在具体执行中,可参考公安部机关实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办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安部机关实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报告劳动人事部:九月七日,接你部《关于公安部机关实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函》,根据来函精神,现将我部实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告如下:一、执行范围公安部机关在编在职的干警按劳人薪[1985]65号文件实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

下列人员不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1.正、副部长。

2.公安部机关的工勤人员(公务员、炊事员、木工、电工、瓦工、锅炉工、花工等凡未提干的人员)。

3.公安部机关所属的幼儿园、招持所、群众出版社、消防公司、新华实业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套改办法按照劳人薪[1985]65号文件附表一和劳人薪[1987]24号文件附表一,即职务对职务、档次对档次的办法套入公安干警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干警,其见习期工资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均按劳人薪[1985]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时间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四、公安干警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凡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干警,调离公安机关时,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附表一,与相对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介绍工资关系;凡从不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单位,调入公安机关时,也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附表一,套入相对应的公安干警工资标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0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确保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工资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交流调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称工作人员,下同)在单位内部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系列内变动岗位等级,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不影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工作人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调动,调动后岗位系列、岗位等级没有变动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

调动后在同一岗位系列岗位等级变动以及岗位系列变动的,工资待遇按岗位变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由机关或企业单位调入的,应及时聘用岗位,并由调入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做好哪些管理呢?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的管理要哪些铭文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方式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服务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服务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服务手册工资一、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按年限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所需程序:1、对工资管理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等项目进行维护,输入口令,实现数据库的自动晋级,打印、《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花名册》《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转出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2、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无误后转入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4、表格报送:、《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花名册》《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审批表》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三份,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财政局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非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两份,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所需材料:1、上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的数据。

文件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 号)二、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审批所需程序:1、对工资管理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等项目进行维护,输入口令,实现数据库的自动晋档,打印《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花、名册》《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转出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2、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无误后转入工资管理系统有关数据。

4、表格报送:、《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花名册》《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审批表》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三份,报市人社局工资;非财政统发单位一式两福利科、财政局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份,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所需材料:1、连续或累计上两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的数据。

文件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 号)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审批所需程序:1、对工资管理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等项目进行维护,输入口令,实现数据库的自动增加薪级,打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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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
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津人工[199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4.03.07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津人工[1994]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妥善处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做出规定前,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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