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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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8.14•【字号】津人专[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津人专[2000]22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特制定本纪律。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并按规定向单位提交所需的各种评审材料。

第三条各单位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人员宣讲业绩,听取群众评议;召集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会议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结果应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呈报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四条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称)部门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各级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

第六条评委会秘书组工作人员以及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等涉及评审会议的人员应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专业(学科)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审会议情况。

第七条对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报考)职称;对弄虚作假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还要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天津市职称聘任工作,提高职称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职称评定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教育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定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单位提出职称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材料将被推荐至评审机构。

3. 评审组成,评审机构由各领域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4. 组织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学术能力、业务水平、专业贡献等方面的考核。

5. 公示投票,评审机构将通过公示的方式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和投票。

6. 聘任决定,评审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投票情况,做出聘任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评定依据。

1. 学术能力,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著等方面的评定。

2. 业务水平,根据申请人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评定。

3. 专业贡献,评定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的创新成果、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贡献。

五、职称评定结果。

评定结果分为聘任和不聘任两种,聘任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并享有相应的职称待遇,不聘任的申请人将得到书面通知,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六、附则。

1. 本实施方案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申请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职称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一)单位聘任。

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

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办法》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2016年3月25日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以及教研室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共同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滨海新区和各区县教育局组建,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天津职称评审说明

天津职称评审说明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3.大学普通班毕业(工农兵学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工程师资格六年以上。
(二)评审工程师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3.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
达到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50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 对年满40周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在确定当年职称外语考试地方通用标准时适当降低分数线。今年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为40分。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津人专(2007)16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以免试外语
4.《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0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副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3份;要求打印,一律用B4纸复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5.《任现职期间年度考绩卡片》 填写近五年度考绩卡片,每年一张。如果转啊也技术工作年限较长,除填写五年考绩卡片外,需填写一份《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绩登记表》。6.破格报告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破格申报的,单位须提交破格报告一份,说明破格申报的理由,为什么同意破格申报。
审定程序及填报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5份),并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员”级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天津市在各行业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才涌入市场,对职称评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特制定了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二、评审标准1.职称评审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体现岗位要求和专业水平。

2.职称评审的主要指标: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业绩。

3.分级评审标准:根据职称的不同级别,设立相应的评审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评审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2.专家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邀请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和实际操作演示。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申诉。

4.结果认定: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结束后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四、评审委员会1.组建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行业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评审委员会成员遴选: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要求,邀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五、重点推进内容1.加强职称评审培训: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提高评审水平,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完善评审标准和细则: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修订评审标准和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开性:加强评审结果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人为干预,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激励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在评审标准中加大对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的权重,鼓励人才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职业水平和业绩。

六、预期效果通过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的实施,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近年来,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入轨运行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考核工作制度已经形成,考核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但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制度以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相比,考核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考核方法需要改进,考核的激励作用需要充分发挥,考核在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现就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增加考核等次,完善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要求,针对我市考核中出现的称职等次人员“平台”,不易分出优劣,影响考核作用发挥的问题,经研究,从今年起,对公务员考核试行增加基本称职等次。

基本称职等次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其基本标准为: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较差,不能很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失误现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要记入考核登记表相应的栏目中,并可给予诫免或黄牌警告,不能兑现与考核有关的各种奖励,实行三个月的告诫期或采取一定手段进行教育。

二、推行量化测评考核方法,提高考核质量在年度考核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是提高考核准确性、科学性的重要途径,今年要在年度考核中推行量化测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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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人专[2005]5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四)转入有资格准入等特殊规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或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一)2005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以及参加我市古汉语、医古文(四部经典)考试,成绩达到我市通用标准的,其成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束止。

(二)2005年以及以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仍划定地方标准,达到地方标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

(三)通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外语水平要求。

(四)我市原有的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继续执行。

四、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取得的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申报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只需再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

五、简化职称评聘手续
(一)凡在非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后,可不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

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本人不再申报职称或因其他原因要求取得我市职称证书的人员,仍可按我市原规定程序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

(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序号职业资格名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备注
1 房地产估价师经济师
2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3 造价工程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4 执业药师主管(中)药师
5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
6 注册税务师经济师
7 注册城市规化师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8 价格鉴证师经济师
9 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10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1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12 土地登记代理人经济师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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