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合集下载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集约利用城市资源,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定位(一)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相结合;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不断扩大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集聚带动效应。

(二)要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引导总部在外的莆田籍企业回归,吸引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莆设立企业总部。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区位好条件成熟的区域,按照“总部企业集聚、科技含量高、现代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要求,规划若干个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

二、做好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管理(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莆田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3.国内外上市公司;4.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5.建筑资质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6.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7.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8.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务、管理咨询、信息、广告、创意设计、会展等企业;9.符合莆田产业发展方向,经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经认定、授证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为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每年各市(县)、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

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20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使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超过15%。

第二章鼓励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0年5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 A、B、C 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 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情况,需及时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六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情况,需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七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苏州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加速总部企业集聚,推动全域总部建设和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都市经济标杆区、共同富裕典范城区,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上城区产业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在上城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对不少于2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规模型总部1.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2.服务业总部:(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2)专业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和体育等营利性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3.其他总部:存量企业上年度在上城区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或企业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新引进企业自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年度营收达到5亿元或企业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

(二)研发型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上城区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在上城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体在上城区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4.招大引强奖励。

对从杭州市外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管理企业”等总部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上类型总部企业首次在本区新设一级子公司(控股50%及以上)或将本区分支机构变更为一级子公司(控股50%及以上),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规模成长激励。

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增幅超过10%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专项成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IOOO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1.总部经济是指通过跨国公司(财团)、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城市特定区域的集聚,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

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集聚,以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深化发展内涵,增大经济总量,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它将对我区实现信息、资金、人才、服务、管理、技术等方面质与量的提高和扩充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品牌效应,有利于增强我区经济的竞争力;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

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努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要求出发,通过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设立在本区,发挥其聚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3.基本原则。

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精心打造总部经济中心和数字型、学习型、生态型城区”的既定方针,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发挥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集聚功能,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人才激励(一)突出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办公用房补贴和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名个人贡献奖除外,下同)的20% 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10% 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二)增强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开立广州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结婚证、计生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三)增强总部企业人才竞争优势。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和办理入户、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用地优惠(一)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区域覆盖全市。

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均按照《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区域范围覆盖全市。

(二)支持建设总部大楼。

支持总部企业或同类别、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在《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总部功能区内新建总部大楼的,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作为广州总部企业办公用地。

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用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整体确权、限制转让等限制性条件综合确定。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昆政规〔2011〕19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到2015年,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昆山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
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
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二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

在宝安、龙岗两区租房的,租房补助相应提高10%。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财政资助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章总部用地与规划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基地规划统筹布局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

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总部经济发展布局,有较多企业总部集聚的场所,可规划为总部基地。

总部基地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政府可在总部基地或产业集聚园区规划相关产业总部功能区,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的租金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

支持同类别或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建总部大厦。

第十五条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用于满足企业总部办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

总部企业以挂牌方式取得政府出让土地,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六条凡已在深圳成长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鼓励其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的合法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五章政府服务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内开展连锁经营,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免于办理其工商登记核转手续,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市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总部高管人员和专业人才住房。

第十九条市公安、人事、劳动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管理人员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为其办理家属招调和随迁手续、居住证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1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积极为总部企业申办
深港两地车牌。

第六章管理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细则规定的财政资助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
料。

第二十三条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细则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深圳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由市政府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扶持总部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