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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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

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防止违规 用地建设行为反弹。
整治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整治 ,确保整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注重实效
以提高整治效果为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突出重点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违规用地建设行为 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检 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开展考核评估
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总结 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完善整治方案。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市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案例
案例二
某区违法建筑拆除案例
案例三
某县土地征收与补偿案例
成功经验总结
经验一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经验二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 用地行为
经验三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 意识
经验四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教训与反思
教训一
教训二
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违规用地建设 行为屡禁不止
执法不严,对违法用地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教训三
宣传教育不到位,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教训四
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导致工作 推诿扯皮
06
未来展望与建议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违规用地建设 行为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 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为整治 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 执法力度,确保政策法规的有 效实施。
加强科技创新与应用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十政办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9日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为规范城区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三违”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域界定十堰城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项目,均属此次清理自查范围。

首批治理以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为重点。

二、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的类型(一)违法用地(违法开山)主要包括:1、非法占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利用强度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非法批地。

主要包括: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土地出让规定,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3、非法转让土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违法案件的定义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相关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1. 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变更土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并处罚款两倍的罚款。

b. 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c. 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2. 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b. 破坏耕地资源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的耕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3. 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照非法转让、出租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4.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5. 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标准,由相关执法部门酌情决定。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相关法律法规3. 补充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村乱搭乱建的内容

农村乱搭乱建的内容

农村乱搭乱建的内容
农村乱搭乱建主要涉及到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等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这包括未经批准或擅自移基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以及未申请或经申请后但还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而开工建设的违建行为。

2. 超面积建设。

这包括超出批准面积修建的违建行为,例如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户籍人口3人及以下90平方米,4人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150平方米,但实际建设面积超过了这个标准。

3.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这包括批少占多、批二建
三、批甲占乙等行为,即批准建设一层但建设两层或三层,或批准建设住宅但改变为其他用途等。

4. 乱搭乱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这包括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占用公共空间
及公共绿地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的圈舍、棚区等。

这些乱搭乱建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影响村容村貌、损害公共利益等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农村乱搭乱建行为。

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

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

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一、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违法占地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有以下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违法占地。

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二、违法占用土地责任是什么1、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剖析和探讨,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改善和解决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和影响1.1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表现为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等行为,这些行为往往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秩序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2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了农业用地资源,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2)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3)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4)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存在的不足2.1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的存在和滋生。

2.2 监管不力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和使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力,导致了一些地方存在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2.3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现有的惩罚力度并不够大,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4农民意识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意识不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从众性,容易受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影响。

三、整改措施3.1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和保护制度,加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3.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3.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应当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威慑效果。

3.4 提高农民意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第1篇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非法占用、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从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土地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土地侵权行为的种类1.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 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4. 非法破坏土地:非法破坏土地资源,如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植被等。

5. 非法征收、征用土地: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土地。

6. 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责令赔偿损失;-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

2. 民事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2.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4.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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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的类型
非法占地就是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批准手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违法占用土地责任
1、倒卖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用地单位拒不复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属于非法占地。

6、越权审批。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截留征地补偿款。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土地管理法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10.非法占地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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