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检例第58号: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

检例第58号: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行政强制(已取消)•【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要发挥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监督功能。
发现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裁定遗漏请求事项的,应当依法监督。
对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以个案为切入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正文检例第58号: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8号)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违法占地遗漏请求事项专项监督基本案情2014年5月,浙江省某市某区某镇村民杜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占用土地681.46平方米,其中建造活动板房112.07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569.39平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681.46平方米;(2)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4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予以没收;(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6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予以拆除;(4)对非法占用规划内土地45.4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非法占用规划外土地63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856.06元。
杜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第3项和第4项内容,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
市国土资源局遂于2017年7月21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杜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和第4项内容。
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并由某镇政府组织实施。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
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
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
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
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
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
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
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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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378388863322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5838886370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3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83838886378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383887104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处罚日期】2021.08.31【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洪孟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0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规执法〔2021〕59号当事人:洪孟其,身份证号:*******************,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邮编:315332。
根据镇上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及破坏耕地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近年来城市扩张迅速,部分居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当地政府决定依法拆除这些违章建筑。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某市某区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过程1. 调查取证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搭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3. 逾期未拆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未向规划局提出书面说明。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决定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2)对张某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四、执行行政处罚规划局依法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张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中,张某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3. 注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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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XX县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
一、案件事实
为完善XX县及周边城镇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消除垃圾污染对城市环境的威胁,促进城市发展,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经省、市、县发改委同意,并由经投公司承建,2009年2月23日办理了XX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文号(2009)政国土字第137号,批准面积73.212亩。
2010年7月,经投公司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4月经卫片发现,动工单位存在超批准面积占地行为。
201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
2011年6月1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领导批准立案。
2011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XX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用地进行了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并制作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核实了工程建设用地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对经投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署“以上内容清楚、属实”、姓名及年、月、日,并按上指膜。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完成了本案的调查,形成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经投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经投公司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利福塔镇赤溪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共占用土地面积25.7亩,其中农用地17.8亩,未利用地7.9亩,当事人对弃土场进行复耕复绿及补办用地手续合计19亩,但仍有6.7亩未
复耕到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2011年6月2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经投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国土罚告字〔201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国土罚听字〔2011〕11号,告知经投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经投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之规定对经投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7月13日,经XX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决定,对经投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治理,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人民币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2011年7月13日,XX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罚〔2011〕11号送达到经投公司办公室,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在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XX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经投公司对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现场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勘测定界图均由该公司的负责人签字按指膜后,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证据证明了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1、经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经投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能力;
2、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证明经投公司占地范围、面积;
3、《询问笔录》是对经投公司负责人的询问,证明经投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非法占地部分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XX县国土资源测绘队施测方法、面积计算方法、及各界址点方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现场照片,证明经投公司非法占地的现状;
6、征地补偿协议,证明经投公司工程合法部分用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经投公司在2011年4月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A镇B 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罚款数额问题,《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规定: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对经投公司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五、告知权利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计财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 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XX 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