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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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内除名的决定

党支部党内除名的决定

党支部党内除名的决定党内除名是党对党员犯错误时做出的严重的处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支部党内除名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党支部党内除名的决定范文一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蔡xx,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xx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董元金劳务队2008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11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

蔡晓萍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011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

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

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

2012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

关于给予处分决定10篇

关于给予处分决定10篇

关于给予处分决定10篇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10篇强调责任和后果:通过处分决定,向相关人员明确表明他们的不当行为或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起到警示作用。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收集整理的给予处分的决定,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给予处分决定【篇1】________先生/女士: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20__年__月__日关于给予处分决定【篇2】x年__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

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处分决定【篇3】因近期我公司车间生产的产品,废品比率比较高,严重影响我公司产品总的合格率,极大的增加了公司成本,大大降低了公司的利润.原因主要是车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责任心不够,质量意识大大缺乏,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决定给予车间罚款300元,以示警戒.希望所有员工要认真工作,特别是要提高质量意识,增强责任心,工厂有了利润,我们才会有好的生活.若再出现此类事件,公司将会严肃处理.部门名我公司x部门x员工在上班,利用公司电话无故拨打私人电话。

如此个人占用公司资源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定第x条,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根据相应规定,为此公司决定对x 处以警告(或元罚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篇一丛xx,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1986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入党,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款、三款之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丛平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年11月5日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范文篇二余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 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xx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

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xx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9月17日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范文篇三姚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 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xx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给予党纪处分的决定

给予党纪处分的决定

给予党纪处分的决定【篇一: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建新党纪字〔2013〕6号发文字号—————★—————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蔡晓萍,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董元金劳务队2008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11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

蔡晓萍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

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

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

2012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

党员除名处理决定范本

党员除名处理决定范本

三一文库()〔党员除名处理决定范本〕*篇一:开除党籍处分决定格式决定X纪〔2014〕XX号关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镇人,XX 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XX月参加工作。

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

XXX的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担任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XXXX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XXX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篇二: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建新党纪字〔2013〕6号发文字号—————★—————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蔡晓萍,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董元金劳务队2008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11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

蔡晓萍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

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

开除公职决定范文

开除公职决定范文

开除公职决定范文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开除公职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关于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余路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路成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13〕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14〕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

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7日关于给予贾志敏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贾志敏,男,1963年3月出生。

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6月16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陕01刑初130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贾志敏开除公职处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7月18日关于给予徐光斌开除公职的决定莆田涵江医院,徐光斌:徐光斌,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1987年11月参加工作,固定工人,大专文化,助理会计师,原系涵江医院总务设备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

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

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决定是指人类对某一事物经过了主观分析判断,然后作出主张的过程。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供大家参考!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范文一雁荡镇选坑村党支部党员林明荣,男,1961年11月出生,2008年07月14日入党,林明荣同志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林明荣同志予以除名。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21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雁荡镇委员会年10月21日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范文二各支部(党委、总支):姜小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山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2009年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小军和妻子郑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

2013年1月9日,姜小军和郑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军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

2015年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的决议。

鉴于姜小军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年3月16日关于给予除名的决定范文三风荷社区党支部:章小和,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社区人,大专文化,200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安阳街道风荷社区党支部书记。

章小和与张咸钦于1992年8月结婚,1992年11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张若璐),后又未经批准于1997年农历12月22日在温州翠微新村附近一家私人医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张胡瑞),并在申报户籍时将出生日期登记为1996年8月22日。

党内除名批复范文_批复_

党内除名批复范文_批复_

党内除名批复范文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

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党内除名相关批复,欢迎阅读!
党内除名批复范文篇一
XXX支部:
你支部20xx年11月25日《关于对XXX同志作党内除名处理的请示》收悉。

XXX同志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义务,符合党章规定的除名条件,经党委讨论,同意你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对XXX同志作自行脱党处理并从党内除名。

XXX管理局委员会
20xx年12月5日
党内除名批复范文篇二
机关三支部:
你支部《关于给予XX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已收悉。

经了解证实,XX同志确实已连续一年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给予XX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

中共镜岭镇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党内除名批复范文篇三
市计划生育协会:
贵会《关于将市计划生育协会从民间组织名录中除名的请示》([20xx]2号)收悉。

鉴于贵会已被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经研究,同意将贵会从民间组织名录中除名。

此复
池州市民政局
20xx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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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一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黄盆岙村2号94户。

013年12月1日15时30分许,周小江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悬挂浙BFE644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村出发,后沿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丹西街道来薰路小河头村路段时,因周小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周小江驾驶的摩托车与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即电话报警。

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发现周小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样本。

后周小江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小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
101mg/100ml。

周小江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判决,以周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小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

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12月10日起生效。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年12月10日
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二王xx,男,汉族,xxxx年xx月出生,xxxx人,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程度,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起历任xx县堆沟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xxxx年x月任堆沟港镇党委书记、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处级);xxxx年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堆沟港镇党委书记、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xxx年x月任xx县
政府党组副书记、北陈集镇党委书记;xxx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xxx年xx月任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新安镇党委书记;xxx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xxx年x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xxxx年x月任xx 县政府副县长;xxxx年x月xx日xx县人大常委会接受王xx 辞去xx县政府副县长职务。

xxxx年x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王xx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苏刑二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xx利用其担任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x县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某、张某某等xx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计人民币xxx万元,美元x 万元。

王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被依法判刑。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xxxx年x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王xx行政开除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xxx年xx月x日起生效。

如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xx市监察局
xxxx年xx月x日
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范文三江xx,男,xxxx年x月出生,汉族,xx镇人,高中文化。

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x年x月,从xx镇人民政府借用到xx市上马工业区块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任办公室政策处理部负责人;xxxx年x月任东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局局长;xxxx年x月,被免去综合管理局局长职务,继续在该局工作。

家住xx镇东大街xxx 号。

江xx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xxxxx元。

xxxx年x月xx日,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台温刑初字第xxx号判决江xx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鉴于上述错误事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xx镇镇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xxxx年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江xx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向镇政府或上级政府提出申诉。

xx市xx镇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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