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弃土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弃土处置措施范文

弃土处置措施范文
首先,分类处理是指按照土壤污染特点将弃土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
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环保标准,可以将土壤分为四个等级,即Ⅰ、Ⅱ、Ⅲ和Ⅳ类。
其中,Ⅳ类土壤属于重度污染,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
处理方式,比如是通过地下注入、气相活性炭和生物修复等技术进行处理。
而Ⅰ、Ⅱ和Ⅲ类土壤的处理方法则相对容易一些,可以采用土地改良、土
地重铺以及温床培育等方法进行处理。
其次,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弃土中的部分有价值成分进行利用,减少其
对环境的污染。
比如,可以将弃土中的有机物分解后制成有机肥料,用于
农田的施用。
同时,弃土中的一些金属元素也可以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对
原始矿产资源的需求。
此外,弃土中的废弃砖瓦等建筑材料也可以进行再
利用,用于新的建筑工程中。
最后,安全隔离是指将弃土与环境隔离开来,防止其对周边环境的进
一步污染。
一种常见的安全隔离方法是利用防渗材料进行围堰,将弃土进
行包裹,防止其与地下水的接触。
同时,在弃土堆场的周边设置监测井,
定期对地下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此外,还
可以在弃土堆场的表层撒播草籽等,加快植物的生长,形成覆盖层,防止
风沙等自然因素对弃土的再次扬尘。
综上所述,弃土处置措施需要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资源化利用潜
力以及环境隔离效果等因素。
通过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隔离等措
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弃土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对土壤资源
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渣土管理办法》

《渣土管理办法》安全保护措施:1.开挖边坡土方,严禁切割坡脚,以防导致边坡失稳、土质松动;当边坡坡度陡于1/5时,或在软土地段,不得在挖方上侧堆土。
2.机械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必要时,底部应铺设枕木、钢板或路基箱垫道,防止作业时下陷;在饱和软土地段开挖土方,应先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设备下陷或基土产生侧移。
3.机械挖土应分层进行,按边坡支护设计规范要求放坡,防止塌方、溜坡等造成机械倾翻、淹埋等人身安全事故。
用推土机推土,铲刀不得超出坡沿,以防倾覆。
陡坡地段推土需设安全管理专人指挥,严禁在陡坡上转弯。
正车上坡和倒车下坡的上下坡度不得超过35°,横坡不得超过10°。
推土机陷车时,应用钢丝绳缓缓拖出,不得用另一台推土机直接推出。
4.多台挖掘机在同一作业面机械开挖,挖掘机间距应大于10m (保证有足够的旋转距离);多台挖掘机在不同台阶同时开挖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上下台阶挖掘机前后应相距30m以上,挖掘机离下部边坡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以防造成翻车事故。
5.在有支撑的基坑中挖土时,必须防止碰撞支撑,在坑沟边使用机械挖土时,应计算支撑强度,危险地段应加强支撑。
6.机械施工区域禁止无关闲杂人员进入场地内。
挖掘机工作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站人或进行其他作业。
土石方爆破时,人员及机械设备应撤离危险区域。
挖掘机、装载机卸土,应待整机停稳后进行,不得将铲斗从运输汽车驾驶室顶部越过;装土时任何人都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
7.挖掘机操作和汽车装土行驶要听从指挥;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行路线行驶,防止撞车。
8.挖掘机行走和自卸汽车卸土时,必须注意上空电线,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垂直与水平距离分别不得小于2.5m与4~6m(110~220kva时)。
9.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拦,夜间配备好警示灯。
10.冬期、雨期施工,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1999年8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运输处置费用。
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弃土场管理办法_1
让知识带有温度。
弃土场管理办法弃土场管理方法随着各类建设的不断加大,县城城区弃土量不断增强,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管理方法。
一、在县城城区合适区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弃土场。
二、弃土场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举行规范管理。
三、弃土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主举行管理。
四、弃土作业时,由专人分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机械必需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需根据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区域内按次序举行弃土,不得在弃土场区域内及场地外任意弃土影响正常弃土。
五、管理单位必需按规范及合同商定分层充分碾压密实,达到规范要求后再举行下一层施工,防止水土流失,避开环境污染。
六、应做好弃土场周围和作业面的防排水处理,确保场地排水畅通、不积水。
七、弃土场的防护、施工平安等必需参照有关施工规范要求办理。
八、下班后派专人巡查,发觉平安隐患要准时处理上报并设置显然的警示标志;当天弃土尽量当天处理。
九、运输建造弃土,车箱必需关好后档板和密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十、工程完工后,准时拆除施工工地暂时设施,准时清除渣土、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平整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工程施工和停工期间,应负责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
十一、弃土平台必需平整,弃土线应整体、均衡推动,坡顶线呈直线或弧形,弃土边坡采纳自然放坡。
十二、必需按挨次弃土,在同一地点举行卸土及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需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
十三、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弃土线,严禁高速倒车以免发生平安事故。
十四、推土时,在弃土场地边缘严禁沿平行弃土坡顶线方向推土。
十五、弃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弃土作业。
十六、汽车进入弃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弃土工作面50,200时速度低于16k/h,50范围内低于8k/h。
弃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平安标志牌。
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土场弃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土场弃渣管理的通知各施工队:随着项目进度的不断加快,弃渣量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弃土场管理工作,特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弃土作业时,由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弃土车辆必须按照管理人员指定路线、区域内按次序进行弃土,不得在弃土场区域内及场地外随意弃土影响正常弃土。
二、弃土场渣土必须分层填筑、碾压密实,每层填筑厚度不大于50cm,压实度不小于85%后在进行下一层施工。
三、每级边坡高度为10米并设置4米宽平台,并在边坡坡面设置三维网植草,以防止水土流失。
四、弃土场应沿设计线向两侧设置4~5%的横坡,每层弃土石面应保持向两侧4~5%的横坡,以利于迅速排除地表水,并在弃土场两边设置排水沟。
五、弃土场拦砂坝沿墙身高度和长度方向每2米一个泄水孔,上下层交错布置。
拦砂坝墙身最下层排泄水孔底部应高出地面线20厘米,并沿排水孔设置一层由碎粒石加胶泥防水材料组成的反滤层。
六、在弃土场顺沟心布置1.5*1.0米的片石盲沟,保证场地底层排水,并把透水性好的弃方优先弃置于弃方的底部,解决好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问题。
七、罚则1.对存在问题已口头提出而劳务队不重视、不安排、不落实、整改不力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视情况对责任劳务队处以1000元~5000元/次经济处罚。
2.情况严重,拒不落实整改的,可暂缓计价,并视情况对责任劳务队处以5000元~30000元/次经济处罚。
3.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不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不履行过程检查,甚至欺上瞒下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处以100元~1000元/次经济处罚。
中铁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 xx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x项目部2020年8月11日抄送:项目部班子成员、各部室,存档。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XX项目弃土场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减轻弃土场施工对当地水土保持和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消除质量通病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各总监办、总承包部(各分部)弃土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活动。
一、各单位的管理职责项目公司对弃土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设计院负责执行弃土场方案的确定和审核,总监办及总承包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落实。
施工的主体是总承包部下属各合同段,实施的结构未得到项目公司、设计院及总监办认可不得进入规模施工阶段。
一)项目公司的主要职责:1.制定“弃土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
2.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3.对各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抽检。
4.成立验收小组,对弃土场进行验收。
二)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1.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认真设计,确定总体方案。
2.配合项目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审查。
在项目施工图实施阶段:1.积极配合施工合同段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弃土场的选址和变更方案。
2.精心设计,对弃土场的选址和防护方案进行优化。
三)总监办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行跟踪和检查。
2.___(各合同段)认真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3.审核批准各合同段的弃土场选址、方案和工艺。
4.对各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参与对弃土场验收的验收工作。
四)总承包部的主要职责:1.督促各合同段执行“XX项目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2.审核批准各合同段的弃土场选址、方案和工艺。
3.对合同段弃土场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配合项目公司和总监办参与对弃土场的验收工作。
在弃土场施工完成后,各合同段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建筑垃圾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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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顺庆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渣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渣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渣,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单位装修装饰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渣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凡在顺庆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处置建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渣实行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区城管执法部门是建渣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渣场的用地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渣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渣场的选址工作。
区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建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市建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渣综合利用产品,优先将建渣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二章城市建渣场规划设立
第五条城市建渣场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节约用地原则。
第六条需设立城市建渣场的,由区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国土、城管执法、环卫、环保等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规划设立的城市建渣场,由区建设部门报市规划局明确其用地范围、受纳建渣时限、建渣场容量、终级标高等标准。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设立城市建渣场。
第三章城市建渣场管理利用
第九条城市建渣场的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审批的原则。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渣场,必须按批准期限、范围、内容等规范合理利用,严禁任何未经审批擅自利用行为。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渣场,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
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承租建渣场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非耕地;
(二)设立辖区城市建渣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选聘管理人员;
(三)配备辖区城市建渣场所需的监控设备、冲洗设备,确保车辆出入清洁卫生;
(四)制定辖区城市建渣场内倾倒计划和区域使用计划,合理利用城市建渣场;
(五)维护辖区城市建渣场内安全稳定和场内秩序,杜绝私搭乱建、乱倾乱倒现象;
(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建渣受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等需占用城市建渣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和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关闭或迁移。
占用城市建渣场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城市建渣处置
第十二条城市建渣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十三条处置城市建渣的单位,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
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必须包括建渣产生地、类型、数量、处置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置建渣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渣处置计划,如实申报建渣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一)建渣处置方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
(三)建渣运输合同;
(四)区规划部门、交警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材料;
(五)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运输城市建渣的单位,应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渣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渣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渣准运证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单位、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受纳场地等内容。
第十六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或城市建
渣准运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除城市建渣外的其它垃圾混入城市建渣。
第十八条城市建渣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除城市建渣外的其它垃圾。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渣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回填申请,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申请核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城市建渣,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城市建渣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渣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城市建渣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渣准运证,并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
第二十三条运输城市建渣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密闭运输,防止建渣沿途洒漏、飞扬,在驶离建设工地时,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渣。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渣受纳实行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建渣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设立城市建渣场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清除建渣,恢复土地原貌,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渣的;
(二)擅自设立建渣场受纳城市建渣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建渣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城市建渣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
事城市建渣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渣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建渣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或准运证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城市建渣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城市建渣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城市建渣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渣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