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融资方式。
本指南旨在为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完整信息和指导。
第一部分: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将公司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然后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以筹集资金。
通常,公司将资产打包成一个证券化产品,由投资者购买。
这种融资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融资渠道,并且可以通过分散风险来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
第二部分:资产证券化的类型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包括债务证券化、抵押证券化、租赁证券化、商品证券化等。
不同类型的证券化产品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
第三部分: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包括获得更广泛的融资渠道、降低资本成本、分散风险等。
然而,资产证券化也存在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者需要仔细考虑这些风险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部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过程包括资产评估、证券化计划设计、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
企业需要仔细制定证券化计划,并寻找专业的金融机构和律师团队来协助完成发行过程。
第五部分:投资者如何参与资产证券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投资银行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
投资者应该仔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结论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投资者应该仔细了解不同类型的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进行分割,打包成特定的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化交易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为投资者和发行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定义和范围: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依法依规购买、持有、转让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金融资产的行为。
其中,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融资租赁和商业票据等;非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不动产租赁、资源开发、收益权转让和知识产权等。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1.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2.发行人:指有意将其所持资产参与证券化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等;3.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评估信息;4.安排人:即发行人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管理工作;5.交易所:作为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平台,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1.资产选择和准备: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并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和清理等;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项目申报:安排人将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打包,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包括发行规模、项目计划和预计融资规模等;3.发行审核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其合规性和风险,给予批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反馈意见;4.发行和募资: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完成发行和募资工作,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5.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6.产品管理和回报分配:安排人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管理、还款和收益分配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1126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管理,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和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七条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申请第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设置合理;(三)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五)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本指引要求;(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以下简称"证监会")直接监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协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制定行业规范和指引,以引导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基金经理的投资效益、增加市场投资工具的多样性并降低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了基金管理人的一种重要投资策略。
协会于2016年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主动管理偏离指数类基金的新增细则》,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指导。
首先,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应遵循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投资策略的透明度、风险管控的合规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资产证券化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并确保投资策略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协会的指引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了规定。
指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对资产证券化投资的最高比例限制,以控制基金的风险。
同时,指引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类型的资产证券化投资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要求。
这些规定确保了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的风险可控性和专业性。
此外,协会的指引还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管理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指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应建立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并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加强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进行监督的能力,确保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时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总体来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帮助其在资产证券化投资方面进行合规性和透明度的管理。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业务流程介绍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简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具体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是:1、发起机构通过筛选符合标准的基础资产(大多是缺乏流动性,但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贷款),打包成可供交易的资产池信托予信托公司;2、信托公司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产支持证券为发起银行融资,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3、信托公司和发起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提供相关服务;4、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保管信托资金和支付投资收益。
三、资产池筛选原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兼顾收益性、政策导向和可操作性,范围可以是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金融租赁资产、经重组不良资产等。
发起机构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银发[2012]127号文,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目前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可操作性较强,发行成功的案例较多。
四、交易参与方及职责发起机构:通过证券化方式出售信贷资产进行融资,通常也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受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信托存续期管理、收益分配和到期清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规范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一、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
二、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发起人是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者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或个人。
其他参与主体还包括提供信用评级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业务流程1.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2.受托人/管理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评级和定价。
3.投资者通过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或信托受益凭证。
4.受托人/管理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四、风险控制1.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2.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确保其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3.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4.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审计和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1.发起人应当披露资产池中各资产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2.受托人/管理人应当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结构、投资策略、风险因素等。
3.投资者应当获得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充分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六、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相关参与主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原创版】目录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五、结论正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原理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深交所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为各类资产提供了有效的融资途径。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该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基础资产、证券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主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
2.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应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权益,如租赁合同、应收账款、不动产等。
3.证券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应包括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其中优先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低,次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高。
4.信息披露: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资产池的构成、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措施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1.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平台,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企业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和流通的服务。
2.制定和修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和指引,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和交易。
3.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转让渠道。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
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 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
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摘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五、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七、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处罚正文: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指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协会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分为债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资产证券化、实物资产证券化等。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资产证券化和私募资产证券化。
3.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可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境外资产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资产证券化应以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原则为基础,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充分披露资产池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现金流等,以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以下规定:1.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应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2.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应在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应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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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4月2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证会〔2013〕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适用本指引。
《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终止挂牌
第七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应当经本所同意,与本所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挂牌申请书;
(二)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
(三)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
(四)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所在收到全套挂牌申请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的决定。
第九条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制作计划说明书及交易合同文本、出具专业意见或者报告,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挂牌:
(一)资产支持证券到期的;
(二)资产支持证券未到期,但专项计划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终止的;
(三)发生对投资者利益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需要终止挂牌的。
第三章转让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本所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
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四条本所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
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相关事项,适用本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第十六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超过100万的每笔10元。
第十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回购业务相关规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对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二)每个收益分配日的五个交易日前(不含分配日),披露收益分配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托管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本所可以对相关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停牌处理。
相关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视情况复牌。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专区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不迟于信息披露前一交易日14︰00将披露文件报送本所,本所于报告发布当日通过本所网站、交易系统和交易信息系统发布提示性信息。
本所对管理人、托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应当至少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前述主体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本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计划”是指管理人为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设立的专项计划。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