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学》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学案例分析
1. 简介
旅游管理学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涉及到旅游业的各个方面,包括旅游规划、营销、资源管理、服务质量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旅游管理学的案例,来探讨在旅游业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应对。
2. 案例一:XX度假村的营销策略
XX度假村是一家知名的度假村,但最近却面临着客流量下降的问题。
经过调研发现,主要是由于竞争对手的新推出了更吸引人的活动和套餐。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XX度假村采取了哪些措施?它们的营销策略是否有效?
3. 案例二:YY景区的资源管理问题
YY景区是一个人气旺盛的景点,但近期由于游客数量激增,导致了景区内垃圾处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该景区应该如何进行资源管理,以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和游客体验?
4. 案例三:ZZ酒店的服务质量提升
ZZ酒店是一家五星级酒店,但在一项客户满意度调查中,发现其服务质量得分较低。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ZZ酒店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员工培训、设施改善等。
这些措施是否有效?酒店的声誉是否有所改喯?
5. 结论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旅游管理学领域中,面临的挑战多种多样。
只有不断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提升业务水平。
希望这些案例分析能为旅游从业者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以上是对旅游管理学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管理实践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实践案例分析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旅游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旅游管理的重点是吸引游客、提高游客的体验、提高基础设施、改善旅游的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以满足游客的需求并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三个旅游管理实践案例,来了解旅游管理的实际应用和其在旅游业中的重要性。
案例一: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是一种以环境为主题的旅游,旨在提供一种与自然和文化相结合的旅游体验。
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经营者致力于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向游客提供真正的“绿色”旅游。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经营者们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比如避免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使用节能设备、采用环保材料、推广可持续发展等等。
此外,他们还开展了社区活动,向游客介绍当地传统文化和历史。
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不仅能满足游客的需求,而且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为它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案例二:北京的文化旅游北京是中国最富有文化的城市之一,其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
为了确保游客的体验,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旅游管理措施,包括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等。
比如,北京市政府投资巨大,对许多著名景点进行了翻新和升级,提高了设施的标准,并提供了更多的旅游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采取了一系列文化保护措施,如修复古迹,整治历史街区等等。
这些措施提高了北京作为旅游目的地的价值,并对北京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三:美国拉斯维加斯的经典旅游拉斯维加斯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其独特的文化和景观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访问。
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拉斯维加斯的旅游经营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建设高端酒店,推广豪华旅游,举办各种音乐会和活动等等。
此外,拉斯维加斯还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宣传方式,通过电影和电视节目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这些宣传方式有效地促进了拉斯维加斯作为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魅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前来旅游。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眼界的一种方式,但在旅游过程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近年来,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游客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典型的旅游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吸取教训,提高旅游安全意识。
案例一:景区缆车故障在某著名山区景区,一辆缆车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多名游客被困在空中长达数小时。
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缆车设备维护不当,长期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一些关键部件出现严重磨损和老化。
此外,景区在应急救援方面也存在不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不及时,救援设备不齐全,导致救援工作进展缓慢,游客在被困期间身心受到极大的煎熬。
这起事故给我们的警示是:景区管理方必须高度重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救援设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于游客来说,在选择乘坐缆车等游乐设施时,要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景区的安全提示。
案例二:旅游大巴交通事故一辆载有数十名游客的旅游大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侧翻,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加上当时天气恶劣,路面湿滑。
此外,大巴车的车况不佳,轮胎磨损严重,制动系统存在故障。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要合理安排司机的工作时间,杜绝疲劳驾驶。
同时,要加强对旅游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游客而言,乘坐旅游大巴时要系好安全带,关注车辆的行驶情况和司机的驾驶状态。
遇到恶劣天气,要提醒司机谨慎驾驶。
案例三:游客在景区迷路走失在一处面积较大、地形复杂的自然景区,几名游客在游玩过程中脱离团队,自行探索,结果迷路走失。
景区的标识系统不完善,缺乏清晰的路线指引,加上游客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携带必要的导航设备和通讯工具,导致救援工作十分困难。
此案例反映出景区要加强标识系统建设,为游客提供明确的路线指引和安全提示。
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案例分析

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案例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休闲方式的重要途径。
然而,旅游业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生态旅游在近年来被广泛提倡和倡导。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旨在通过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来提供更为健康、自然、安全、智慧的旅游环境。
本篇文章将以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案例为主线,讲述生态旅游的定义、特点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生态旅游的定义与特点生态旅游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在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出之后,人们开始反思旅游业对环境的破坏。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旨在通过环保、文化体验、社区参与等手段来提供更加独特、自然、可持续的旅游环境。
与传统旅游相比,生态旅游具有以下特点:1.生态旅游具有生态保护的目的2.生态旅游注重体验的多元化和独特性3.生态旅游注重游客与当地社区的融合4.生态旅游注重可持续性二、发展与管理的案例分析1.九寨沟:背负着“人间仙境”的九寨沟,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旅游者。
随着游客数量的提升,九寨沟也面临着环境破坏等问题。
九寨沟的旅游管理部门为了防止过度开发,从游客数量、游览路线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游客数量控制在每天约7000人以内,而游客行为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九寨沟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2.丽江古城:丽江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成为了国内外旅游者的“约会之地”。
然而,由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古城也面临着通道过小、垃圾污染等问题。
丽江市采取了限制游客数量、实施电子门票、推行清洁能源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古城的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三、未来发展趋势生态旅游正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未来生态旅游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1.以自然景观为主导,提供更加自然、亲近的旅游体验2.强调文化内涵,打造独特的人文体验3.注重游客参与性,鼓励游客参与到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中4.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旅游质量和效率综上所述,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方式,旨在通过保护环境、传承文化等手段,提供更加独特、健康、可持续的旅游体验。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安全事故、导游服务质量不高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乙先生是一位热爱旅游的消费者。
2019年7月,乙先生通过甲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江南水乡之旅”旅游团。
旅游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乙先生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服务等,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
合同中还特别注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甲公司有权调整行程,但费用不变。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连续多日降雨,原定的行程计划被迫调整。
乙先生对调整后的行程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甲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旅游企业,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因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问题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调整,甲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3. 旅游合同解除问题乙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管理中的可持续发展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中的可持续发展案例分析旅游业是全球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环境破坏、资源枯竭和文化冲击等问题逐渐浮现。
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旅游业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旅游管理中的可持续发展案例,探讨可持续发展在旅游管理中的应用。
案例一:新西兰的环保旅游新西兰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闻名于世。
然而,多年的大规模旅游开发给其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新西兰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法规,并致力于发展环保旅游。
他们在旅游管理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制旅游人数、规划游览路线、推广可持续交通工具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新西兰的环境,并实现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巴厘岛的社区旅游巴厘岛作为世界著名的旅游胜地,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过度的旅游开发对巴厘岛的环境和文化造成了很大冲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巴厘岛开始推行社区旅游模式。
通过与当地社区合作,旅游管理者将游客引导至当地村庄,让他们了解当地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并有机会参与到当地的农业、手工艺等活动中。
这种社区旅游模式既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又减少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现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中国乌镇的文化保护与旅游发展乌镇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古镇,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游客。
然而,长期以来的旅游开发导致了乌镇的文化遗产受到破坏和消失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乌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传承当地的文化遗产。
他们将重点放在维护和修复历史建筑、传承传统手工艺、推广当地传统节日等方面。
通过与旅游业相结合,乌镇实现了文化保护和旅游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旅游管理中的重要课题,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旅游业中应用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取得积极的效果。
除了环保、社区旅游和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推广低碳旅游,鼓励旅游企业采用环保设施和技术,支持当地旅游产品的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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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08年10月21日案例十一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案情介绍
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珠宝店问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案情评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以支持。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三点主要理由:
一、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投诉人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分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案例十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案情介绍
甘肃某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
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
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至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
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
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
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
9月11日下午17:40分,商贸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
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
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向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
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
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于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
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
案例分析
商贸公司与旅行社的旅游纠纷,争议的焦点是9月12日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旅游质监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一、9月12日前,双方的旅游合同并未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见表示一致,该合同方能成立,并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分析本案可以看到,在9月11日之前,旅行社与商贸公司就车票手续费及
团费结算方式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旅游接待合同不能成立。
所以并不存在旅行社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商贸公司在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前,组织人员前往北京,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旅行社增加住宿费并不存在“乘人之危”的说法。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违反社会公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而旅行社最终与商贸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接待该旅游团,包括每人每晚增加10元住宿费的协议,是应商贸公司请求,协调纠纷的旅游质监部门在多次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达成的,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就旅游合同条款形成一致意见,合同已依法生效,双方约定的条款应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鉴于商贸公司所称危机的产生并非旅行社所为,故旅行社对此部分的费用不负有责任,损失应由商贸公司自负。
案例十三旅行社依据什么取消旅游者的参游资格
案情介绍
范某准备出国旅游,根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某旅行社协商订了一份旅游合同。
合同规定,1999年7月15日出发;范某应在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1086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元(按期返回退还)。
范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予同意;后又提出是否可交支票抵达押,旅行社予以认可。
7月10日之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催促,才于出发前的一天,即7月14日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元的支票,作为担保费。
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使用,不予兑现。
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7月15日出国旅游的资格。
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认为范某未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取消其出游资格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故同意扣除签证费和机票损失后退还余款。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由于范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先行给付义务,旅行社为此行使了后履行抗辩权,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范某的损失应当自负。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为保护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设置了后履行抗辩权来保证其利益。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有关要件:须在双方合同中,在非双方合同所发生的债务间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须双方合同中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不一,有先后履行顺序时;须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订立后,双方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本案中,范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系不当履行。
旅行社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出国旅游服务并无不当,对此不应负任何责任。
案例十四游客遭遇非法旅行社该怎么办?
1995年10月,旅游者王某等七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经导游人员钱某联系,报名参加了位于某大厦Q座304房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风光七日游,每人交纳了旅行费用5000元。
从内蒙古旅游归来,他们认为游程及旅游项目与原来约定的完全不相符。
当他们去旅行社交涉时,却发现该旅行社已人去楼空。
遂找到导游人员钱某,钱某称不是该旅行社职工,此事与他无关。
经查,该旅行社是一落千丈家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无证旅行社,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找到导游钱某核实情况并检查其导游证时,钱某以其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员,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此案,本案中谁应受到处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分析意见
(1)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属无证非法旅行社。
(2)导游人员钱某虽然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工,但这一投诉的发生与其有直接联系,他应当接受旅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