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企业送检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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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材料送检

消防材料送检
否送检要看各省消防部门的具体规定,主要是数量上的,一般是某样产品超过了一定数量之后要送检的。
2、送检材料要由消防部门封样,并附有关文书和表格等
3、山东的有关规定如下
山东的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委托检验取样数量及检验周期
序号 产品名称 取样数量 抽样基数 检验周期(工作日)
9 饰面型防火涂料 5kg ≥100Kg 10
10 钢结构防火涂料 5Kg ≥100Kg 15~30
11 灭火器 2具 ≥50具 10
12 洒水喷头 30只 ≥350只 7
13 防火阀、排烟阀 排烟防火阀 1台 ≥30台 7
14 耐火电缆 3.6m ≥100m 7
15 沟槽式管件 3只 ≥30只 7
至于规范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消防工作是关乎公众安全的大事,国家从立法角度不但在实体法方面对消防工作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而且在程序法方面从行政许可的角度也制定了相应的审批制度。随着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改变了以往消防申报的模式,将消防申报分为强制送审和备案抽查两种模式。 依照新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及特殊工程采用强制审批制度。

消防报验各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消防报验各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消防报验各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消防验收申请报告,需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并盖公章;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证明,需盖建设单位法人私章及公章;4、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需盖建设单位公章;5、原审核意见书或备案资料,需盖建设单位公章;6、第三方检测报告(消防局若有要求时提供);二、装修及消防设计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装修及消防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相关人员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资质复印件、广州地区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表、设计人员资格证件及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三、装修施工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装修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竣工图章上签字人员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2、全套内部装修竣工蓝图,包括封面、目录、设计专篇、施工说明、平面布置图、地面图、天花图、反映墙身隔断或装饰材料图、电气图等,需盖装修施工单位竣工图章、装修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建设单位公章;3、内部装修材料抽样送检检测报告及见证取样单,需为原件;4、所有内部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需为原件;5、应急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电子产品的供货证明及检验报告、3C认证、合格证等,需为原件。

四、监理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监理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消防施工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消防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竣工图章上签字人员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施工单位公章;2、消防整套竣工图纸(包含封面、目录、设计专篇、系统图、平面图等),加盖竣工图章、设计图章、建设单位公章;3、用到的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及检验报告、3C认证、合格证等,全部为原件;以上资料需提供电子版并刻录成光盘,若各消防局有其他最新要求提供的资料,会及时通知各单位准备。

2024版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

2024版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

2024版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2024年版的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主要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用途来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的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

1.阻燃涂料和涂层:通常情况下,需要送检几十到几百克的样品。

尺寸要求则根据涂料的使用方式来确定,可以是固定的矩形板状样品,或者是实际使用环境中的涂层样品。

2.阻燃纺织品:纺织品的样品数量和尺寸要求取决于产品的类型和规格。

对于织物,通常需要送检至少10×10厘米大小的正方形样品。

对于纱线或纤维,可以送检几十克至几百克的样品。

3.阻燃塑料和橡胶制品:对于塑料和橡胶制品,通常需要送检几十克至几百克的样品。

尺寸要求则根据产品的形状和尺寸来确定,可以是固定的矩形或圆形样品。

4.阻燃建筑材料:对于建筑材料,通常需要送检几十克至几百克的样品。

尺寸要求则根据实际使用的建筑材料来确定,可以是固定的矩形样品,也可以是实际建筑结构中的样品。

对于消防产品,其样品数量和尺寸要求也会因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产品的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

1.灭火器:通常情况下,需要送检一到两个完整的灭火器作为样品。

这些灭火器应该是符合规定的型号和规格。

尺寸要求则取决于灭火器的大小和重量。

2.灭火器喷头和喷嘴:对于灭火器的喷头和喷嘴,通常需要送检几个完整的喷头和喷嘴作为样品。

尺寸要求则取决于具体的产品型号和规格。

3.火警报警器:对于火警报警器,通常需要送检一到两台完整的设备作为样品。

尺寸要求则取决于具体的产品型号和规格。

总的来说,不同的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有不同的送检样品数量和尺寸要求。

在送检之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测要求,以确保送检的样品符合相应的规定。

工程消防材料送检方案

工程消防材料送检方案

工程消防材料送检方案为了确保工程消防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工程消防材料进行送检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工程消防材料送检方案。

一、送检材料1. 送检材料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类工程消防材料。

2. 送检材料数量:根据具体工程的规模和需求确定送检材料的数量。

3. 送检材料样品: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样品进行送检,确保送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送检标准1. 国家标准:送检的工程消防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例如《建筑防火技术标准》(GB 50016-2014)、《建筑消防设施设备验收规范》(GB 50736-2011)等。

2. 行业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消防材料,还需符合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带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GB 6246-2012)、《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4351-2005)等。

三、送检单位1. 送检单位选择: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团队的检测机构进行送检。

这些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并且其实验室设备和技术能力需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 送检单位资质核实:在选择检测机构时,需核实其资质证书和认可范围,确保其具备进行工程消防材料检测的合法资质和能力。

四、送检流程1. 提出申请:发起送检申请,向检测机构提供送检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2. 样品准备: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准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样品,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包装工作。

3. 送检材料及资料提交:将送检材料及相关资料送交检测机构,确保送检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检测过程: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等。

5. 结果报告:检测机构出具送检工程消防材料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包括送检材料的检测结果、技术指标符合情况等内容。

6. 结果解读:对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解读,确保检测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南1. 前言消防产品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保护,因此其质量检查至关重要。

本指南旨在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指导,确保消防产品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公众安全。

2. 检查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类消防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消火栓箱、消防水带、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3. 检查内容3.1 原材料检查检查原材料的来源、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2 生产过程检查检查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操作人员资质、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3.3 产品性能检查根据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3.4 标识和说明书检查检查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书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3.5 包装和运输检查检查产品包装是否符合防护要求,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4. 检查方法4.1 文件审核审核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技术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4.2 现场检查对生产车间、检测实验室等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4.3 抽样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抽样进行检测。

5. 检查频次生产企业应建立定期自检制度,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加强验收和日常维护检查。

6. 不合格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下架整改、停止生产、召回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7. 结语严格执行本指南,加强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是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消防产品质量。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第十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八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一条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及收费标准

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阻燃制品及消防产品
送检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及收费标准(2011版)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一、阻燃制品
依据标准
材料类别
阻燃性能要求
材料名称
检测项目
样品大小及数量
收费标准
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各部位材料
A级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硅酸钙板等
3、防火玻璃;
4、门扇面板厚度;
5、耐火性能;
2樘(1樘备用)
甲:7000
乙:6000
丙:5000(5月1日起实施)
19
输入/输出模块
GB16806-2006,GB/T17626.2-1998,
GB/T17626.4-1998,GB/T17626.5-1999
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
试验压力、爆破压力
1条
900
2
消防接口
GB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密封性能、水压强度
1副
700
3
消防水枪
GB8181-2005《消防水枪》
密封性能、耐水压强度、抗跌落性能
1支
800
4
洒水喷头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
水压密封、耐水压强度、静态动作温度
可燃性、临界辐射通量
2平方米(1m×2m)
1950
窗帘幕布类纺织物
阻燃1级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等阻燃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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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信
不带公章办理手续时需要
风机送检还需提供风机动力检验报告原件
2
抽样清单
红色联,至少2位检查员签字
3
工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4
产品图纸和特性文件表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产品关键原材料报告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复印件
7
施工工艺
涂料类产品试验
开发票所需资料
若需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盖一般纳税人章)“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若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只需提供准确的发票抬头。
注: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
生产单位产品确认函
送检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
8
相关配件检验报告复印件
如消火栓箱内配件等
型式检验
1
介绍信
不带公章办理手续时需要
2
抽样清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图纸
结构试验
5
施工工艺
涂料类产品试验
6
施工安装工艺
构件类产品,如隔墙等
7
产品成分说明
材料类产品试验
8
相关配件检验报告复印件
如消火栓箱等
强制认证检验
企业送检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类型
序号
资料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委托检验
1
介绍信
不带公章办理手续时需要
工地见证送检还需提供见证取样单,如该送检产品为认证产品还需提供该产品检验报告和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2Hale Waihona Puke 营业执照复印件3图纸
结构试验
4
施工工艺
涂料类产品试验
5
产品成分说明
材料类产品试验
6
施工安装工艺
构件类产品,如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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