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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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第一节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种类1.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

2.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主动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

3.按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单位的合法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

4.按合法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性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5.按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构成(一)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二)违法的构成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违法的种类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包括职务过错和行政过错。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二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责任)。

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与界定

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与界定

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与界定合法和非法是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及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界定。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石,因此了解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和界定对于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法和非法的概念、区别与界定。

一、合法的概念合法是指依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行动或事物。

也就是说,合法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体系之上的合理行为范围,是社会成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合理依据。

合法的行为可以是个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的行为。

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共道德,不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就可以被定义为合法行为。

二、非法的概念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合法的行为、行动或事物。

也就是说,非法是指超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行为范围,违背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非法的行为同样可以是个人的行为或组织机构的行为。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1. 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合法与非法之间并非完全对立,二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调整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行动中要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道德。

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合法性。

2. 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依据是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们在行为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做违法行为。

3. 合法与非法的后果合法行为有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合法权益可以得到维护和实现。

而非法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

因此,我们要明确合法与非法的区别,正确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

四、合法与非法的界定1.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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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在社会与法律的框架下,人们面临着许多行为选择。

其中一类重要行为类型是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被法律允许、认可和保护的行为。

本篇文章将从多个角度对合法行为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1. 法律与合法行为的关系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稳定。

法律通过制定法规与规章,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或禁止的。

合法行为即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它们被视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行为。

2. 合法行为的特征合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合法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并且不违反法律条款。

其次,合法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行为,它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指引和边界。

再次,合法行为是通过法律体系进行保护的,即在任何法律争议中,合法行为享有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最后,合法行为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重要性与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首先,合法行为为人们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行为准则。

这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的指导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合法行为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当人们普遍遵守合法行为时,社会秩序能够良好地运转,防止了犯罪与恶意行为的发生。

此外,合法行为也帮助建立了商业和社会信任。

人们在进行商业交易或社会互动时,可以依赖他人的合法行为,从而建立对方的信任。

4. 合法行为与个人自由权利合法行为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合法行为保护了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

它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进行行动。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人们有权享受合法行为所带来的自由与权利。

5. 合法行为的限制与合理性尽管合法行为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指引和自由,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合法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

法律对一些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与约束,保护了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违法与不合法辩析

违法与不合法辩析

合法与不违法、不合法与违法辩析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都是用法律规范对行为做出的评价,很容易混淆。

最常见的错误是将合法与违法相提并论,以为除了合法,就一定是违法。

合法与不合法,是以行为的合法与否作为划分标准的,违法与不违法是以行为的违法与否作为划分标准的。

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就是合法。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就是违法。

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是以法律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前提的,没有法律的禁止规定,是谈不上违法与否的。

但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并不都合法。

因为合法行为要求有法律对其合法性的规定。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只能把违法行为之外的行为归结为不违法行为,而不是合法行为。

不违法包含合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较之“合法”的外延要大。

违法与合法之间至少有两个大的空间地带,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另一个是法律有倡导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这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违法,但不能认定为合法。

违法包含在不合法之中。

这一区别很重要!“合法”或“不违法”的判断是我们司法裁判以至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个行为、一份合同以及一种关系,他们最基本的法律定性就是“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法”。

合法与不违法之间的区别,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与推理过程,而且就同一事实,这两个过程还可能推导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例如:甲向乙购房,约定交房付款且不办理过户手续。

该约定合法吗?显然不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但是该约定违法吗?也不违法,因为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的房屋买卖都必须办理过户。

不办过户仅仅是物权没有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确认该约定违法,就会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而如果确认它不违法,合同就有效。

再如:有对夫妻因为在家里看黄色录像而受到追究;有一对旅游的恋人,因为没有结婚证而在宾馆同居一室受到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的理由似乎很充分:这些行为不合法,罚款拘留没商量。

如果换个角度思考,这些行为违法吗?显然不违法。

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辨

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辨

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辨【摘要】针对在术语使用中,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一个明确概念界定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起源、概念、特征、结构等方面对两者的区别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以更加确切的对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巩固认识、加以辨析,进而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辨析;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一)法律行为的概念释义“法律行为”一词,最早见于《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一卷中的拉丁文“ACTUS JURI DICS”,意思是“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

德国学者胡果曾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含义是指违法行为和一切合法行为。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这部著作中,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做了系统论述,该学说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放在一起使用,后《德国民法典》采用了这一论述。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源自民法学,当时仅在民法上具有意义,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知识框架内的一个特定概念,其准确翻译应为“法律示意(表示)行为”,学理上是狭义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定义为各部门法律行为与各类别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法律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等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释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最早见端于《民法教程》,定义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并未对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立法定义。

从民法通则采用的规定看来,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待定、变更、消灭各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违法、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的发展进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在国内民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未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中国在相关立法活动和学界理论探讨中一直使用“法律行为”这个定义,但随着对法律行为含义研究、制度理解和理论发展的不断加深,学者们发现法律行为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并且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命题。

民法笔记-王利民【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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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手机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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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手机爱问yihej 08-08-01 0 举报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是一个由概念构成的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的概念,是不能随意定义的,否则体系就会发生混乱。

我给你一个学者的通说定义吧,这个问题我专门研究过,我可以保证这个解释是通说: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和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不仅仅在民法上存在,其他部门法上也有侵权行为,其他部门法上的侵权行为,有些也同时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有些则不是。

民法上的违法行为,除了违约行为、侵权行为,那个“其他行为”包括什么,并没有通说意见,我查过十几本权威教科书,答案都不同。

违约行为通常不会构成犯罪,只有一些特殊的违约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这个问题民法上一般不做专门研究。

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关系密切,从历史沿革上看,二者是同源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分化的产物。

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称为私犯和准私犯,如果按照拉丁文的字面含义直接翻译,私犯是民事犯罪。

目前法国民法典上的侵权行为,也还是使用民事犯罪的概念。

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的关系:这两个概念是交叉关系重合的部分是侵权行为同时......[展开]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是一个由概念构成的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的概念,是不能随意定义的,否则体系就会发生混乱。

我给你一个学者的通说定义吧,这个问题我专门研究过,我可以保证这个解释是通说: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和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不仅仅在民法上存在,其他部门法上也有侵权行为,其他部门法上的侵权行为,有些也同时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有些则不是。

民法上的违法行为,除了违约行为、侵权行为,那个“其他行为”包括什么,并没有通说意见,我查过十几本权威教科书,答案都不同。

违约行为通常不会构成犯罪,只有一些特殊的违约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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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立足于客观事实,把法律事实看成有法律意义的具体事实,就会出现乙故意损坏他人财 物既是侵权行为,又是事实行为的现象,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分逻辑因此无法 自洽。
2 . 以法律规范为立足点。 与上述见解不同, 史尚宽先生立足于法律规范, 从法律规范的构造出 发,认为法律要件 ( R e c h t s t a t b e s t a n d )与法律效果对应, 法律要件是法律效果发生所应具备的一切 事实, 这些事实称为法律事实 ( j u r i s t i s c h e T a t s a c h e ) , 它既是法律要件的构成要素, 又是法律效果 的引发要素。 [9] 法律要件只有一个要素的,法律要件与法律事实合一; 有多个要素的,法律要件就
准确适用 ,这正是本文的基本意图和方向所在。
一、区分行为应选取的立足点
行为是与 自 然事实对立的法律事实, 要想准确理解行为的学理意义及其分类标准,离不开对法 律事实这一学理概念的妥当认知。在不同角度或不同语境,法律事实的含义不同,行为及其分类标 准也会有不同的认知立足点, 所得的结论自然不同。故而,甄别行为区分标准的首要工作 ,是选定 合适的认知立足点。 ( 一)两种不同的认知立足点 1 .以客观事实为立足点。在我国台湾地区,有观点认为,民法学理应立足于客观事实,并进而 将法律事实看成因法律适用而发生权利得丧变更的事实,如甲树的果实遭强风吹落于乙前院就是法 律事实,它因适用台湾地区 “ 民法典”第 7 9 8 条第 1 句的 “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 视为属于邻地所有 人” , 产生了乙原始取得果实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6] 套用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架构,基于上述立足点的 法律事实就是小前提,其存在与否需当事人举证。 [7] 我国大陆民法学多与上述见解相同。 根据这种思路, 行为对应着 A好意救助 B 、 C故意砍伤 D等具体行为,它们不同于甲树的果实 落于乙前院之类的自然事件,也不是 《 民法通则》第9 3条、《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 1 款之类的法 律规范。这意味着,借助行为的分类,民法学直接与具体行为建立了通道,只要具体行为满足学理 框定的行为类别要素,就有相应的定性。就此而言,民法学对行为的归类,是直面世间形态多样、 面目各异的人际行为,意欲通过特定标准进行简约化梳理,以便认知和掌握。 从字面上理解,合法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如 A好意救助 B ,违法行为则意义相反,如 C故 意砍伤 D 。只要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属性确定,就成为意义凝固的客观存在,不能违法行为, C 故意砍伤D也不能回转为合法。照此思路延伸,乙故
意打落甲树的果实,给甲造成损害,该行为是侵权行为,乙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行为同时满足事实 行为的特质,即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意思,只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效 果。 [8] 这样一来,说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确有依据。
不过,问题似乎没这么简单,因为上述的见解分歧,既可能说明行为区分本身有固有缺陷,也 可能表明对这种区分的认知存在模糊地带。原因究竟如何,值得认真讨论。若为前者,就应更弦易
辙, 抛弃这种区分; 若为后者,则应阐释区分的基本原理,统一认知视角,并厘定这种区分的意
义。无论原因何在,围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问题展开辨析,有助于澄清基本概念的意义, 进而既能为这类区分提供相对明确的基础,还能促进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相应制度的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
— 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
常鹏翱
摘 要 在法律事实中, 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的要件所为的区 分。从法律效果对法律要件的约束来看,违法行为是与损害赔偿等责任关联的法律要件,合法行为则无这种形
态的法律效果 。从 法律要件 的构成来看 ,违 法行为是包含违 法性要素的法律要件 ,合 法行为没有这 种构成 要素。
对我 国大陆不认 可合法行 为与违法行为 区分 的学理概括和分析 [5] ,参见王轶 : 《 论 民事 法律事实 的类 型区分》 ,《 中国法学 》 2 0 1 3年第 1 期 ,第 7 3 - 7 9 页。
参见注[1] , 王泽鉴书, [6] 第1 9 2 页。 参见注[1] , 胡长清书, 第1 7 5 页、 [7] 第1 8 2 页; 刘德 宽: 《 民 法总则》 , 中国政 法大 学出 版社 2 0 0 6 年版, 第1 5 4 - 1 5 5 页。 参见注[4] , 王利明书, 第1 8 3 页。 [8]
参见胡长清: 《 中国民 法总 论》 ,中国 政法大学出 版社 1 9 9 7 年版, 第1 8 2 页; 李模:《 民法总则之理论与适用》 , 作者 1 9 9 8 [1] 年修订版, 第1 2 2 - 1 2 5 页。在术 语表述上, 有教科书把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归为适法行为, 参见史尚 宽:《 民法总 论》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 0 0 0 年版, 第3 0 2 - 3 0 4 页; 王泽鉴:《 民法总则》 , 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9 年版, 第1 9 3 - 1 9 4 页。 之所 以 有这样的表 述差异, 应源自 对德语 rec h t m a e s s i g e s V e r h a l t e n 或e r l a u b t e s H a n d l u n g 的翻译表达不同。上述教科书在表述合法行为或
第1 句,认为 “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这种法律事实,引起了 “ 损害赔偿责任”
的法律效果。 [10] 史、 梅二先生的 上述看法与德国学理渊源紧密, 能为德国民 法学所印证。 [11]
立足于法律规范来定位行为,它就是以行为为要素的法律要件,如 “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权利” ,而非 C砍伤 D这样的具体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分类实际是对包含不同要件的法
与功能不同,对应的民法现象也不同,它们各 自 边界明确、层级分明,搭建成错落有致的体系。
从形式逻辑来看, 把合法和违法当 作行为区分的基点, 它们必须符合互不相容的基本规则, [3]
不能出现某一行为既合法又违法的跨越。在我国大陆民法学语境中,有见解认为,从事实行为与侵 权行为的内容和特点来看,它们高度重合, 都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都由法律规定,是两个互 容的概念,可以说侵权行为就是违法的事实行为。 [4] 若这一见解成立,再加上学界多年来对法律行
律规范的归类,民法学由 此不再直面具体行为, 而是直指抽象规范。在此背景下, 行为之所以与自 然事实不同, 在于 后者是仅以特定事实、而不以行为为要素的法律要件,《 德国民法典》第9 4 6 -
9 4 8 条规定的附合和混合就是典型。 [12] 以动产与土地的附合为例,该法典第 9 4 6 条的要件是动产成
首先,民法学是实证法学, 以探讨和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为主要任务, [14] 法律规范因 此是民法
学的研究对象,我们看到的学理现实正是如此,民法学教科书无一不在阐述各种民法规范,它们也 是制度研究论文的主要对象。由于法律事实是展开民法学知识的基本线索,对于学理体系的搭建起
参见注 [1] , 史尚 宽书, 第2 9 7 - 2 9 8 页、 第3 0 1 页。 需要指出的是, 史先生 在此把法律效果称为法律上之效力或法律效力。 [9] 参见梅仲协: 《 民法 要义》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8 年版, 第4 页。 [10] V g l . v o n T u h r , D e r A l l g e m e i n e T e i l d e s D e u t s c h e n B u e r g e r l i c h e n R e c h t s , B d [11] . I I , 1 . H a e l f t e , B e r l i n 1 9 5 7 , S . 7 ; E n n e c c e r u s / N i p p e r d e y , A l l g e m e i n e r T e i l d e s B u e r g e r l i c h e n R e c h t s , B d . I I , 1 5 . A u f l . , T u b i n g e n 1 9 6 0 , S . 8 6 0 . 参见 [ 德]维尔纳 ・ 弗卢梅: 《 法律行为论 》 , 迟颖译, 法律出 版社2 0 1 [12] 3 年版, 第1 2 7 - 1 2 8 页。 德国学者 E n n e c c e r u s 和N i p p e r d e y 认为, 违法 行为 是产生损害赔偿义务等 对行为人不利后果的可归责行为。 [13] 参见注[11] , E n - n e c c e r u s / N i p p e r d e y 书, 第8 6 2 页。 史尚 宽先生 认为, 违法 行为 是法律加于行为人以 不利益结果之违法或有过失之行为。参见注 [1] , 史尚 宽书, 第3 0 3 页。 黄立先生认为,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 从事法规不允许的 行为, 而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后 果, 尤 其是损害赔偿义
建东译 ,法律 出版社 2 0 0 0 年版 , 第1 6 0 页 ;苏永钦 :《 寻找新 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1 2年版 , 第2 7 0 - 2 7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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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合法行为这一认识的批判, 足以说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逻辑并不周延。 [5]
适法行为时 ,均未标注德语对应词 ,但从胡 、史二先生对法律事实、法律上 的行为 、违法行为等关联词的德语标注来看 ,这种推论
应能成立。 将e r l a u b t e s H a n d l u n g 译为合法行为的 做法, 参见黄立: 《 民 法总则》 , 作者2 0 0 5 年自 版, 第1 9 0 页。 对德国民法学 理的总 结, 参见 S i e d l e r , Z u r e c h n u n g v o n R e a l a k t e n i m B u e r g e r l i c h e n R e c h t , H a m b u r g 1 9 9 9 , S . [2] 1 1 2 f 。 参见金岳霖主编: 《 形式逻辑》 , 人民出版 社2 0 0 6 年版, 第6 1 页。 [3] 参见董安生: 《 民 事法律行为》 , 中国 人民大 学出 版社 1 9 9 4 年版, 第 [4] 1 1 6 - 1 1 7 页; 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 ,中国人民大 学出 版社2 0 1 2 年版, 第1 8 3 页。 德国和台 湾地区的 个别学者也有相同见 解, 参见 [ 德] 迪特尔 ・ 梅迪库斯: 《 德国民法总论》 , 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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