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卫生法治的理论坐标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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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构建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在全球化背景下,公共卫生安全已经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并列,成为现代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我国公共卫生立法面临的问题我国的公共卫生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已初步建立起包括30余部法律在内的公共卫生法律保障框架。

其中的综合性立法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还有十余部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专门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此外,在有关法律中还涉及诸多的公共卫生法律条款。

过去30多年,这一制度体系在传染病防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新发疾病和突发重大疫情的出现,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也暴露出了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亟待完善。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层次繁多。

其内容涉及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传染病防控、慢性病和职业病防治、重点人群保健、院前急救和精神卫生等多个领域;其表现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有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规范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共卫生公约等。

长期以来,公共卫生法学处于法学和医学两大学科的边缘领域,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很多方面还有待形成共识。

在立法方面也缺乏一部起统领作用的公共卫生基本法,对公共卫生事业的目标宗旨,机构的职责权限、功能定位、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设施保障等基本内容予以明确,这制约影响了公共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

我国公共卫生法律数量较多,但立法的前瞻性、系统性还不强,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立法现象,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缺乏协调统一,交叉重复、相互抵触的情形时有发生。

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一、引言公共卫生是指通过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努力,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一系列措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涵盖公共卫生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2. 政策体系我国政府根据公共卫生形势和发展需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为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3. 组织体系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中央层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

(2)省级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3)市级层面:各市、自治州、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4)县级层面: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4. 专业技术体系我国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

(2)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3)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监测、环境卫生评价、环境卫生治理等。

(4)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监督等。

(5)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政策、健康教育项目、健康教育传播等。

三、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特点1. 全面性: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涵盖了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健康教育等多个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

2. 科学性: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注重实证研究,不断优化公共卫生政策和措施。

中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中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中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公共卫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基石。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的公共卫生体系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不断完善和调整,越来越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更加高效和更加普惠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公共卫生体系的构建公共卫生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合力推进。

政府首先要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并制定财政预算,为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提供支持。

同时,医疗卫生部门要积极参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扩大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和深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

1.1 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对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全面规划、指导和管理,可以提高公共卫生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率性。

要建立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和智库,促进学术交流和业务创新,不断引入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理念,从而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果。

政府应该加大对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提高机构的质量和水平,为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1.2 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和监测公共卫生服务必须覆盖到每个角落,尤其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

政府应该扩大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网点和覆盖范围,提高基层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水平,前期进行公共卫生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后期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以达到预防、治疗和管理的目的,全方位地提供优质公共卫生服务。

1.3 建立一套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制度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能够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状况,更好地服务群众。

政府需要提供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调整运行模式,完善诊疗流程,加挂家庭医生签约诊所、定点药店等机构来增加诊断能力和供应能力,提高群众的就医体验。

二、公共卫生体系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量日益增大。

因此,为了推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保障全民健康。

卫生法的制度建设

卫生法的制度建设

卫生法的制度建设卫生法是规范卫生健康领域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健康领域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加强卫生法的制度建设,完善卫生法律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卫生法制度建设的意义卫生法制度建设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首先,卫生法的制度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卫生健康领域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卫生法的制度建设是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只有建立健全的卫生法律制度,才能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卫生法的制度建设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卫生健康领域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卫生法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卫生法制度建设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卫生法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卫生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卫生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有些重要的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其次,卫生执法力度还不够强。

由于一些原因,一些地区的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影响了卫生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公众的卫生法治意识还有待提高。

一些公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深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

三、加强卫生法制度建设的对策为了加强卫生法的制度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完善卫生法律体系。

要加强卫生法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空白。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加强卫生执法力度。

要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惩处,维护卫生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公共卫生架构与功能课件

我国公共卫生架构与功能课件

当代医学生应具备的医学思想
2、重新定位医学的服务目标,全面满足当代人对身 心健康和生命质量的需求。 ➢ 不能仅仅以延长生命为目标,还应为减轻病人 的痛苦,提供心理安慰,改善生命质量(包括 死亡质量)而努力 ➢ 要克服只重治疗而忽视照料的问题。老年病、 非感染性疾病的患者更需要的是照料而不是治 疗。应当贯穿于医学服务的全过程中。
一个好医生的成长之道
医生的类型 大师、大医
用心治病
做一个好医生的四个递进阶段
奉献
第四阶段:用生命
专家
用脑治病
求精 思考
医匠
技术
用手治病
第三阶段:用心 第二阶段:用脑 第一阶段:用药
案例一
某一名人,膝关节置换术后一月,一直发烧 不止,但所有化验都显正常。其家属通过关系 请一“体制外”专家看视,见手术非常成功, 唯大腿肌肉萎缩,且经多方专家会诊,每日用 药十几种,输液22h。
(一)公共卫生体系的定义和功能
➢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机构和组织)
各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 所等
各级各类卫生保健提供者,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公共安全机构和组织,如警察、消防队、医疗急救中心 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食品安全机构和组织 教育、体育促进机构和组织 媒体、娱乐和文艺机构和组织 民政部门、各种慈善组织、社区 与健康有关的部门和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企业等
当代医学生应具备的医学思想
4、重视与病人的交流与沟通,认真履行知情同 意原则,尊重病人的自主权。 ➢ 沟通需要用心 ➢ 沟通包括语言和非语言 ➢ 沟通需要时间,但时间不是唯一的
当代医学生应具备的医学思想
5、促进临床医学与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的结 合—医防整合。 ➢ 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 ➢ 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 ➢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 社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 ➢ 家庭病床与自我保健服务 ➢ 疾病普查普治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 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技术指导 ➢ 职工保健

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的思考与建议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发展,全球健康的重要性已经受到广泛的关注,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有限的财政状况下,已经开始努力完善其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不同,以及法律体系、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在推进公共卫生治理和治理机制方面取得的成就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在开展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过程中,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以明确公共卫生治理的职责,规范卫生活动,维护公众健康。

政府应及时出台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科学、全面、有效的公共卫生政策,以改善全国公众健康水平。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公共卫生机构。

国家及市政卫生部门应加强组织建设,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公共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公共卫生事业,为全面推进公共卫生治理、有效应对重大卫生事件提供保障。

第三,应加强公共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应大力投资,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拓宽他们的知识储备,增强公共卫生管理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共卫生人员队伍。

此外,还要加强公共卫生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应综合渠道宣传公共卫生事业,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使公众更加懂得应该注意哪些卫生问题,如何做到更好的卫生,从而实现全民健康教育。

最后,应结合本国实际,加强公共卫生研究。

应该把研究和实验室有效整合,发展和开展制定和落实公共卫生政策的基础性研究,改善公共卫生管理水平,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重大卫生安全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促进国民健康,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实现的目标,在完善公共卫生治理和治理机制的过程中,以上几点均十分重要。

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建设,确保全民健康。

总之,要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应该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建立有效的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公共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宣传和教育,以及结合本国实际加强公共卫生研究。

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考量与协调

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考量与协调

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考量与协调公共卫生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实施公共卫生政策,法律考量与协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协调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挑战。

一、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基础公共卫生政策是基于法律框架而制定和实施的。

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权限,为公共卫生行动提供了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法律还确保了公民和社会团体的权益,保护了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在制定公共卫生政策时,政府需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包括广泛征求意见、公开透明、听取专家建议等。

此外,法律还规范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包括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等方面,以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法律考量与公共卫生政策制定公共卫生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律的因素。

首先,政府需要评估相关的法律框架,确保公共卫生政策与现行法律相一致。

其次,必须权衡公共卫生政策的效益和风险,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此外,政府还应当考虑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律程序。

在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考量中,还需要关注信息管理和隐私保护。

政府在采集、使用和共享个人和敏感信息时,应当依法操作,并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制度,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协调利益相关方的法律挑战在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公众等。

法律协调是解决不同利益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关键。

首先,政府需要依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确保公共卫生政策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避免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原则。

其次,企业与公共卫生政策之间的协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公众参与也是协调利益相关方的法律挑战之一。

政府需要依法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包括信息公开、听证会等,以提高公众对公共卫生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度。

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构建近几年来,我国卫生领域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对于依法管理卫生事业,规范卫生秩序,遏止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尽管如此,但目前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施行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却不容忽视。

据此完美我国的卫生立法,用科学合理的卫生法律制度去应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时代挑战颇具现实意义。

笔者试图对此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思考,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1 卫生法的学科特性卫生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科目,是伴随着法律和医学的逐步发展,以至二者相互交融、渗透后诞生的时代产物。

构建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建立起对卫生法学科特性的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

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在逐步兴起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外,其学科特性则是将卫生法区别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

学科特性作为卫生法本质属性的内在反映,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调整对象的综合性。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服务法律关系。

1.1.1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的卫生法律绝大部分属于行政法。

为有效加强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推行,国家通过设定法律法规将各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与食品行业、医药行业等涉及卫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形成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保证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使得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有关单位能够依法从事相应的活动。

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卫生组织管理与卫生法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权力,其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卫生行政监督与管理活动中。

此时行政机关与下属机关、医药食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现出一种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强制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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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早在古罗马时代,人类就有了值得称赞的公共卫生(public health)法治实践,甚至1848年英国就制定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卫生法典,这标志着公共卫生法开始迈入“法典化时代”。

但西方公共卫生法学者认为其“边界模糊,内容也同其他法律与卫生的交叉研究相互重叠”,而我国公共卫生法的研究则更是面临重重困境,虽有公共卫生法的提法而尚未有任何系统的教材和完整的理论。

那么,我们到底应当以何种方式言说“公共卫生法”的概念和范畴呢?本文将析解出演进模式、调整领域、价值追求与调整方式四个维度,以此构成公共卫生法“整体性解释”的四个象限并用它替代“公共卫生法”的共识性定义,进而为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及其制度构建提供“理论坐
标”。

一、公共卫生法治的动态理论坐标:演进模式与调整领域(一)公共卫生模式与公共卫生法的演进公共卫生学界将19世纪以后的近现代公共卫生模式发展史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瘴气模式(the Miasma Model)、病原模式(the Agent Model)、行为模式(the Behavioral Model)、生态模式(the Ecological Model)。

这四种模式代表了四种对疾病和公共健康问题及其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

传统公共卫生局限于鼠疫、天花等传染病的被动防治,其范围和内容十分有限,防控的规则也十分简单。

新公共卫生强调预防且不再单纯追求作为人群健康这一个整体价值,而是将公众健康视为个体健康的总和。

正是因为个体健康之于群体健康的构成性意义,创造公共
卫生的价值就不能不重视对个体进行法律规制,以便增加整体的公共健康效益和价值,这也进一步契合了法律以个体主义为底色的逻辑,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公共卫生法的发展。

(二)公共卫生法调整领域的扩张一方面,现代公共卫生法不仅仅是瘟疫等传染病的防控规范,而进一步纵深地扩张到调整包括恐怖袭击、核武器、生物恐怖主义、战争等在内的由现代政治和科技发展所引起的所有突发公众健康安全问题,调整对象以及相应的手段亦丰富多元。

这一类型的公共卫生法常涉及紧急状态的处理,因而可将这些内容概括为紧急公共卫生法治,即对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权力运作和法治实践状态的一种描述。

另一方面,现代公共卫生法的调整议题也由政府紧急权力的行使扩张到针对个体行为和健康意识引导的健康教育和针对影响健康的社会因素控制所展开的健康促进两个方面。

这一类型的公共卫生法可被概括为常规公共卫生法治。

二、公共卫生法治的静态理论坐标:价值追求与调整方式(一)公共卫生法的三重价值追求法律介入公众主体的健康价值维护,便生成公共卫生法的基本逻辑。

公共卫生法治的基本运行机制和核心法理可提炼为以下三个价值命题。

1. 健康何以重要健康之所以重要,一般认为存在两个相互关联的理论来支持:人体机能理论和民主理论。

前者主张健康是个人获得幸福以及行使政治权利的基础。

后者则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实现公众健康、安全与福祉。

2. 健康何以成为公共问题健康成为公共问题意味着国家对超越个体的群体健康需要
承担保障义务。

这个问题背后隐含的价值逻辑则是:为何公众的健康对政治过程而言是一种“共同善”?从规范性的角度而言,公共健康具有特殊的道德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

3. 法律何以成为有效的工具首先,法律本身构成公共卫生的重要手段。

其次,法律本身也是公众健康的社会影响因素之一。

法律与公共卫生的双向互契关系,也为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严格、更高标准的形式法治要求,这意味着它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视。

(二)公共卫生法的调整方式根据高斯汀教授的观点,公共卫生法的调整与规制手段主要包括:(1)税收;(2)改变信息环境;(3)设计和改变物理环境;(4)通过处理社会经济差异来干预经济制度;(5)直接规制个人、企业和商业活动;(6)通过侵权制度进行间接规制。

总之,公共卫生被界定为国家的义务,这就意味着需要赋予国家广泛地干预公共卫生的权力,而国家权力的强大又会天然地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蚀或者威胁,这两者之间的张力伴随公共卫生法治的始终。

三、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构的制度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初步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逐渐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有序铺开。

(一)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构的规范资源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渊源而言,可从三方面聚拢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构的规范资源。

第一,我国公共卫生法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共卫生的基础价值。

第二,紧急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在我国紧急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中,以传染病防治法为起
点,包括多部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如原因控制、秩序维护、结果防控等)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形成。

第三,常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常规公共卫生法是根据现代公共卫生理念所建立起来的,旨在针对慢性疾病、健康促进、健康影响因素等方面实施法律控制的法律。

然而,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一,公共卫生法律规范缺乏完备性。

其二,公共卫生法律规范缺乏自洽性。

其三,公共卫生法律规范缺乏融贯性。

(二)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构的执法资源目前,我国公共卫生执法能够在横纵两个维度上为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建构提供制度支持。

从横向上看,行政执法部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食品药品监督、烟草控制等诸多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并形成了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别执法的“分权模式”。

从纵向上看,以国家卫健委的公共卫生执法内容为例,形成了以国家卫健委为顶点,各级卫健委按地域与科层分工的机制。

但由于规范供给的不足,各级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履职失序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三)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构的司法资源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是通过公布贯彻“保护公众健康”价值的抽象司法文件来宣示司法对公共卫生治理事业的参与。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常规公共卫生法治中的存在感较弱,多藉由后一种方式介入紧急公共卫生法治,司法参与公共卫生的制度路径有待拓展。

(四)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构的守法资源作为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构资源的公共卫生守法机制,既期待个人守法自觉,又关注集体守法行动的生成及其隐含的内部自治,因而呈现出更多制度性的面
向。

其最为主要的两种制度化作业——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教育——也主要发力于此。

爱国卫生运动的守法机制在于通过集体行动的逻辑培育公民“去个性化”的守法意识,并形成相互监督和互相促进的实践形态,从而有助于公共卫生守法意识的培育和守法惯习的养成。

健康教育通过有组织的行为改变个人的健康意识,并影响个体的健康行为与健康选择,最终增益群体健康水平。

有利于促进公共卫生法治状态的实现,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健康守法机制。

但从守法者面对公共卫生事件“二值抉择”时的普遍社会心理状态来看,上述公共卫生守法机制的实效性仍有待加强。

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制度进路
整体上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发力推进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一)以法典化方式推进公共卫生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我国公共卫生法律规范的建构需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为捋顺权力的行使规则、完善权利的保障规则并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而需要对现有公共卫生法律规范体系进行清理和完善;二是随着现代公共卫生法治理念的普及、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公共卫生法的调整范围也需要被适当扩张。

为此,一种法典化的思路是必要的。

在具体的落实步骤上,应先制定专门的《公共卫生法》作为法典的总则,再逐步通过分编汇纂的方式整合目前的紧急公共卫生法律和常规公共卫生法律,并将部分合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上升为法典内容。

(二)建构“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机制一方面,搭建传统卫生机构与非传统卫生机构协同的公共卫生行政执法结构。

另一方面,以“将健康融入所
有政策”的内在价值基调限制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权力行使。

(三)强化
司法保障体系的裁判功能在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效力网络之下,
基于个体请求的自下而上的救济模式尚待加强。

更要着力通过将集体
健康保护理念常态化、常规化地融入具体案件的方式,实现公共卫生
法治的价值目标。

在此基础上,再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案例指导制度
等方式来发挥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

由此方可实现司法在常规和紧急
两个治理场域,利用案件裁判、法政互嵌两种治理工具,发挥司法机
关参与公共健康治理效能的互补与衡平,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的优势。

(四)以健康促进机制强化公共卫生守法体制起源于健康
教育的“健康促进”运动能够有效解决末端健康问题、增进公民个人
健康意识,是强化公共卫生守法体制的优选路径。

一方面,厘定健康
促进机制强化公共卫生守法体制的口径。

另一方面,以健康文化为中
介实现健康促进与健康守法间的顺畅转化。

虽然健康促进机制本身乃
是一种激励工具,但其作为个体终端健康意识的培养机制,本质上仍
是一种守法体制。

通过健康促进机制的实施,可有效提振公共卫生守
法体制的效度,最终实现涵育我国公民现代公共卫生理念、强化我国
公民公共卫生守法意识的目标。

结语
本文语境中的紧急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已成为当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但从现代公共卫生法治及其理论的内在需求看,我国公共卫生法亟待完成从“突发防控”向“常规建设”的范式转型,即朝着“建设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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