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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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检查验收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检查要点、验收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流程1. 开工前准备:施工单位需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法规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同时,应完成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并通过安全评估。

2. 阶段性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阶段进行自检、互检及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的结构安全、材料使用、设备安装、工艺执行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 竣工预验收: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内部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监理单位。

4. 正式验收:监理单位在接到预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甲方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验收组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定,并对关键部位和重要功能进行实地查验。

5. 缺陷处理与交付使用:对于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通过最终验收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四、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自检自测工作,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3. 设计单位需提供详尽准确的设计文件,并在验收阶段配合解答技术疑问。

4. 甲方或业主代表要积极参与到验收工作中来,确保工程满足使用需求。

五、记录与报告所有检查验收活动都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最终验收意见等。

相关记录和报告应整理归档,作为后续质量追溯和管理的依据。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暂停施工、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是整个建设过程的最后阶段,也是检验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安全使用,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范本,供参考。

一、验收准备1. 工程项目在竣工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资料,以备验收时查阅。

2. 施工单位需提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及监管部门。

3. 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验收程序1. 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主体结构、安装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个方面。

2. 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核对,确保所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验收标准1.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2. 所有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所交付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到底。

2.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五、后续服务1.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服务,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一个详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还能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安全使用。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凡是在我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等项目的验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所有的验收工作必需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项目验收是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如施工图),工程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

建设项目验收的目的是全面考察项目施工质量,考核承包商施工成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判别承包商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开工条件验收、施工过程验收、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是指对项目工程开工前的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工作.是指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等。

是指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

它是工程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应负的责任。

是指单项或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劳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和档案资料等实施效果的验收活动.是指工业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是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专项验收、性能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预验收完成后进行的验收活动,是项目全面完工的标志。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验收,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开工前程序是否完善,程序文件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现场的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3. 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指导。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检验报告。

2. 申请验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3. 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4. 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5. 编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6. 整改与复验: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或竣工验收。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3. 施工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4. 工程完工后,各项功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五、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六、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

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9]64号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节管理是控制工作质量的重要程序,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加强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过程控制。

各级监督机构应对以下提及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加强监督管理,要求有关各方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并办理相关的中间验收监督管理手续。

对于其它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参建各方应根据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要求自行办理质量验收手续,并形成相应的技术管理资料。

(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主要内容1、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2、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3、主体结构工程(砼、钢、砖、木等受力结构);4、幕墙工程;5、建筑节能工程;6、建设、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二)准备工作1、上述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

2、监理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物进行检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连同工程技术资料(附《申请表》)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抽查。

3、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以下简称《核查表》)上填写资料抽查意见,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须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三)验收程序1、审阅有关工程质量保证资料;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3、对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验收意见,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下简称《验收记录》)一式四份,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后,5日内送交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制定,旨在统一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验收流程进行工作。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代表。

2. 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准备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准备好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等。

2. 监理单位需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4. 监理单位确认整改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5. 验收小组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工程质量,并填写验收记录。

6. 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 整改后,验收小组重新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五、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验收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 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执行验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

3.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对设计变更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4.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开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开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开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确认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的程序。

第四条工程开工验收应由工程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工程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开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工程开工验收评审的结论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第八条工程开工验收过程中要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

第二章工程开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由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提前向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开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应当在工程开工验收前进行审查和评审。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应当组成专门的验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报告应当报经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的开工。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开工日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工程开工日期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日志上进行记录。

第三章工程开工验收的要求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的材料及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结束后,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评审,确保工程项目合格。

第四章工程开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应当由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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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开工前应进行条件验收的重点环节包括(不限于):(一)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工程;
(二)基坑开挖;
(三)盾构始发及接收;
(四)区间联络通道开挖;
(五)盾构开仓或更换盾尾刷;
(六)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八)采用爆破拆除支撑系统的基坑工程;
(九)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十)铺轨行车;
(十一)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

第六条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等);
(二)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报验备案、龙门吊的检测等);
(三)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等);
(四)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五)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等);
(六)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测量等);
(七)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抢险队组建、应急物资材料储备、应急设备进场、应急演练等);
(八)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等)。

第七条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条件验收流程见附件1。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

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后上报建设单位组织条件验收会。

第十二条对于Ⅰ级、Ⅱ级风险源,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驻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涉及专业分包的还应要求专业分包单位参加)、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市质量安全监察总队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对于Ⅲ级、Ⅳ级风险源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第十四条验收组应按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申报条件验收,参加验收会议,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条件验收,严把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的同时,也应做好自身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监理旁站细则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监理人员的培训交底。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八条未进行开工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每季度对重点环节条件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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