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抽逃出资罪(一)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

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引言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抽逃出资罪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一、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以虚构交易、虚增成本等方式,将公司应当用于出资的资金转移、挪用或占为己有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由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实施;二是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涉及公司的出资资金;三是目的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是结果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导致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规定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抽逃出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抽逃出资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鉴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刑事制裁力度不足尽管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对抽逃出资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仍然不足。
一方面,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量刑标准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制裁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导致刑罚过轻的情况时有发生。
3.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抽逃出资罪的发生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一些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为抽逃出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制裁及完善

摘
要 :随 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的 不 断发 展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重 要 参 与 主 体 之 一 的公 司 也 在 其 中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公 司 资本 是 公 司财 产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公 司具 有 法 人 人 格 最 基 础 的物 质 基 础 ,是 维 护 公 司对 外 交 易安 全 、股 东、
此 。无 论股 东抽 逃部 分 或全部 出资均 应 属 于股东 抽 逃 出 资 的行 为 。 基 于此 。 笔者认为 , 公 司股 东抽 逃 出资 是
指 公 司的股 东 . 违反 公 司法 的规定 . 在 公 司成 立后 将 所
国 现行 《 公 司法》 、 《 公 司登 记管 理条 例》 、 《 公 司注册 资 本登 记管 理 规定 》等 法律 法规 都没 有对 公 司股 东抽 逃
其 所 缴 出资部 分或 全部 撤 回的 行为 。 另外 ,根 据我 国
《 公 司法 》 、 《 刑 法》 及 相关 司法解 释 的精 神 以及 执法 实
践, 在公 司验 资成 立后 , 股 东没 有正 常 的业 务往 来 和 正 当 的理 由 . 将 业 已归属 公 司 所 有 的资 金 转 移 、 撤 回、 混
根 本 的分歧 .差别 在 于抽逃 出资 的 主体 除 了股东 外 是
否还 包括公 司的发起 人 , 抽逃 的出资 是部 分 还是 全部 。 笔者认 为 . 抽逃 出资 的主体应 限 于股 东 . 因 为公 司发 起 人存 在 于公 司成立 过程 中 .一旦 公 司成 立 就不 存在 公
司发 起人 .而 公 司法规 范 的抽逃 出资 的行 为针 对 的对
债 权 人 以 及 公 司等 合 法 权 益 的重 要 保 证 。 对公 司而 言 .股 东 出资 是 公 司成 立 和 存 续 的 物 质 基 础 ,是 公 司 资 本 形 成 的 最
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2022最新规定

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2022最新规定公司发起⼈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为都是违法的,那刑法中对于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百五⼗九条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罪客观要件有什么内容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额地出资则⼜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以及债权⼈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式和履⾏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地使⽤权,必须进⾏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发起⼈以⼯业产权、⾮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式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以书⾯认⾜公司章程规定发⾏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地使⽤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刑法关于抽逃出资罪

刑法关于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在刑法中是有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很可能会构成犯罪刑法中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般会怎样进⾏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关于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1、⾃然⼈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政处罚⼆次以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进⾏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抽逃出资之后,如果情节⽐较严重的话很有可能就会根据刑法来进⾏处罚,如果达到数额巨⼤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抽逃资金罪案例分析

抽逃资⾦罪案例分析在证券市场⼯作⼏年的刘某在淘得第⼀桶⾦后,并不满⾜于现状,便想⾃⽴门户,通过开公司实现迅速致富。
2008年11⽉,刘某来到*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找寻开办公司的路径,该公司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作为刘某成⽴公司的验资资本。
于是刘某在*市⼯商局申请注册成⽴了以其本⼈为法定代表⼈的*省某建设⼯程有限公司。
公司成⽴后,该注册资本被全额转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公司实为⼀空壳。
其后,刘某便与南⽅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刘某的公司没有履⾏能⼒,南⽅某有限公司报案,刘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明知其没有能⼒,借资注册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其⾏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被告⼈在庭审中尚能认罪,且系初犯,其亲属主动缴纳罚⾦,有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20万元。
抽逃资⾦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从⽽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或责任能⼒的空壳⼦公司;⽽擅⾃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单⽅解约,这种单⽅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终⽌。
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与终⽌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
惟其如此,⼴义看,本罪的被害⼈除依法认⾜并缴⾜出资或股⾦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及其与公司发⽣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等。
股东抽逃出资案由是怎样的?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股东抽逃出资案由是怎样的?导读:股东抽逃出资案由是股东出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
因为对于股东抽逃资金的话,可能会对于相关的债权人产生一定的损害,则是债权人完全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过程当中的话,需要提交相关证据。
一、股东抽逃出资案由是怎样的?1、股东抽逃出资案由是股东出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
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及其民事责任承担引起的诉讼。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表现是什么?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
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
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
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
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
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三、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用双轨制责任,即法人、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目录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2)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 (2)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2)三、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体 (3)四、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形式 (3)五、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关键在于区分合法行为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4)(一)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 (4)(二)长期对外投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6)六、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7)七、《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抽逃出资如何界定。
(10)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抽逃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案件中常见的诉讼类型,其存在根植于一定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广泛参与着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公司法》对其设立、资本缴纳等制度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尤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实收资本制度的严格法律规定下,抽逃出资现象频繁发生。
那么,究竟何为抽逃出资,诉讼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认定,抽逃出资主体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又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等,本文将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一般讲,抽逃出资即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其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抽出而其仍保留股东身份的一种行为。
但其他相关人员,如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上法律规定从整体上严禁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具体列出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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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抽逃出资罪(一)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在我国市场主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司制度也像一把双刃剑,人们尤其是发起人或股东会利用自己的优势钻法律的空子去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抽逃出资罪,本文就该罪的相关问题以我个人的观点进行了阐述,请同行批评指正。
【关键词】抽逃出资;股东;公司
【正文】
一、抽逃出资罪的概述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为;为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
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犯罪客观方面。
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
抽逃出资的动机是以出资之名,行欺诈之实,以达到不出资而获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在成立公司或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许多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运作,所以经常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有瑕疵的公司设立情况,如真正投资的而没有持有权证,或被登记为股东,或登记为股东的,没有投资,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义务等等,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和实名股东等现象。
这些股东、发起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条件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事实上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
股东不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会使公司不能成立或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是表示股东资格中证权凭证。
4、在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该证书为物权凭证。
5、被载入股东名册。
该名册有权利推定力,被记载者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股东权的结果。
第1、2、4、6项是股东的实质特征;第3、5项是股东的形式特征。
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或是按股东的形式特征确定,还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者的综合特征来确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这样对打击那些抽逃出资的犯罪的人提供了有力保证,也对保护公司、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形式特征来确定,以这种方式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打击面要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要窄,更有利于证明。
笔者的观点是应综合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来确定股东主体的资格。
(二)构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三)
抽逃出资有哪些方式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