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

合集下载

第八章 票据抗辩

第八章 票据抗辩

第八章票据抗辩第一节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概念1、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在诉讼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现为被告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仲裁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表现为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在其他民事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请求人的请求,表现为被请求人的请求;抗辩是一种对抗活动,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被称为“答辩”,其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请求行为;抗辩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为抗辩过程,针对的是相对人(诉讼中一般表现为原告)的实体权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依据:票据抗辩的后果;(1)、享有抗辩权的注意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为阻却的抗辩;行使后,抗辩权人的义务虽不被消灭,但可迟延履行;也称为“迟延的抗辩”;(2)、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为灭却的抗辩;2、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1)、绝对抗辩:可对任何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为绝对抗辩,又称为“对物的抗辩”或“客观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绝对抗辩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是基于票据或票据关系本身,即使取得票据的人是善意的,仍不得以善意为由否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之抗辩;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该情形可以细分三种情形:A 、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票据法规定:任何一个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拒绝任何一个持有该票据的人提出的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B 、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C 、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未届到期日而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都可以据此抗辩,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均得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②、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权;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中所谓的被代理人、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票据权利时效的届满后享受时效利益的债务人等等均可以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2)、相对抗辩职能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为相对抗辩;相对抗辩又称为“对人的抗辩”、“主观抗辩”此种抗辩,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导致相对抗辩发生的发生事由 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3/14
(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10/14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 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 过失造成的。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 城公司自负。
11/14
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 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 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 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 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 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 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 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 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12/14
案例: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

【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 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 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 来放在口袋里。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 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 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 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 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 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 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 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燕某大为不满, 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 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 太过分了。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 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3/14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如, A与 B签订 合 同, 形成 合 同法律 关 系, A是债权 人 , B是
债务人 , B对 A有一定 的抗辩 事 由。后 来 , A在 B的 同意之
下, 将债权 让予 C, B得 以同一抗辩 事 由对抗 C。但在 票 则
据法律关 系中 , A是出票人 , 若 B是收款人 , A与 B之间的抗
辩事 由可 以在他 们之 间行 使 , 旦 B将 该 票据 背书 转让 给 一
善 意 持 票 人 C, A 不 得 以 该 抗 辩 事 由对 抗 C 当 然 , 法 则 。 民
在对上述观点进行 比较分析后 , 我们 可以发 现 : 第一 , 从
上 的抗辩 与票 据法 上的抗辩 还有 其他区别 , 如在抗辩行使 的 方式上 、 抗辩 的金额上 、 抗辩事 由的范 围上 等 , 在此不作一一 论述 。总之 , 票据抗 辩的最 大特点 在于保 证票据 无 因性 、 流 通性功能 的最大 限度 的正常发挥 , 这是一般 的民法抗辩所不 具备 的。
在我 国改革开放之前 的集权式计划经济体制 下 , 票据抗 辩乃至票据在一般 民众的心 目中十分 模糊 。我 国实 行市场
经济体制之后 , 票据 制度得 到了恢 复 , 尤其是 2 0世纪 9 0年 代《 票据法》 的制定 , 使我 国票据 制度步入 了法制 化 的轨道 , 票据 已经成为经济活动 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在这种情形 下 ,
研究票据抗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事 由应为合法事 由。“ 票据抗辩事 由的有效性是 抗辩成功 的 关键 , 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 由, 才不会被票据 法所 限制 , 才具
有抗辩 的效力 。 ” 否则, 就是 不 法抗辩 , 容易 造成权 利 的 , 故采 取合法 事 由比较 恰 当。 滥用 , 侵害票据 的正常流通

浅析票据抗辩限制

浅析票据抗辩限制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3 - 1 1 0 -5 22 0 )53 3O
依赖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真 实的法律关系, 即汇票的流通依赖 于
中 图分 类号 : 9 22 D 2. 8

票 据 抗 辩 限 制 的 含 义 民法中的抗辩, 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权 的行使进 行抗辩 。 票据法 而 上 的抗辩 , 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 据债权人拒 绝履 行义务的行为。 民法上的一般抗 辩, 抗请求权 的行 对
基础 构 建 了一套 体 系 , 并在基 础上 构 建 了票据 抗辨 制度 和票据 抗 辩限 制制度 。但 为 了防 止 票据抗 辩 限制 制度 的滥用 , 据 票
抗辩限制也有其例外, 本文试就票据抗辩限制做 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 键词 票据抗 辩 票据 抗 辩 限制 票据 抗辩 限制 的例 外
或者与 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 由, 仍受让票据 时所发生 的恶意抗
辩。 对此我 国《 票据法》 l 条 的但书规定是 以明知作为恶意的判 第 O
断标准。 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 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 的恶 意抗辩 , 是 指持票人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 明知其前手系以 诈欺、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但仍出于 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

出票人与付 款人之 问存在 的基础法律 关系。这也是与票据无因性基
本 原 理相 悖 的 。
四、 票据抗辩限制 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体现 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重于保护票据的流 侧 使但并非完全否认请求权 的存在, 票据法上的抗辩有 时则否认相对人 但如果过分侧重于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 则对债 务人的利益又 票据权利 的存在 。 另外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 债权 人转 让债权给 通功 能, 第 三 人 后 , 务人 能 以对 债 权 人 的抗 辩 来 对 抗 第 三 人 , 票 据 法 则 实 会造成一定的侵犯 , 债 而 任何制度都有其例外, 以达 到制度 的制衡功能, 使 行人 的抗辩切断制度 , 即票据 受让人 从其前手处 受让票据权利 , 并不 制 度 臻 于 完 善 。 同时受让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存在 的抗辩 事由, 除法定特别事 由外, 票 ( ) 一 恶意抗辩 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 问的抗辩事 由对抗作为持票人 “ 恶意抗辩是指票据 义务人得对抗持票人 的前手主张对人抗辩的 该持票人 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 时, 票据义 务人 得 的受让人 。 这种票据抗辩 中的“ 的抗辩切断制度 , 人 即票据抗辩限制。 场合 , 从促进票据流通的角度来看, 善意的票据取得人只有可以期待取得票 以对抗其前手的对 人抗 辩事由, 该持票人主张抗辩。 0 对 ” 票据抗辩 限 据 时 , 受来 自票 据 债 务 人 的 自己并 不 知情 的抗 辩 的 对 抗才 能 促 进 票 制在于保护善意持有人, 不 在票据交易过程 中, 第三人不可能、 也不应 当 据 的 流 通 。 据 抗 辩 的 限制 是 保 证 票 据 流 通 的必 然 要 求 , 票 据 行 为 知 道债 务 人 与 其 前 手 或票 据 债 务 人 与 出票 人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 票 是 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必然结果。 所以, 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票据的流通性 , 为 建立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 二、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而 如果 票 据 持 有人 在 受 让 票 据 的 时候 已经 预 知 票 据 上 存 在 瑕疵 , 律 法 我 国 《 据 法 》 法 列 举 了两 种 票 据 抗辩 限制 , 出 票人 的抗 辩 限 对 其 无特 殊 保 护 的 必要 。 票 立 对 制 和对持 票人前 手的抗辩限制。 我 国《 票据法》 上存在两种类 型的恶意抗辩,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 。 ( ) 出票人的抗辩 限制 , 一 对 即是指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出票 恶意抗辩和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的恶意抗辩0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恶意抗辩 , 是指持票人明知票据义 务人 与出票人 人之 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 ,

论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之不同

论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之不同
促 但 程 序 。抗 辩 并不 是 哪 个 部 门法 所专 有 的概 念 。就 民法 的一 般 和 票据 债 务 人 的 合法 利益 , 进 票据 的流通 , 是 如 果任 由票
则 原理 而 言 , 辩 是指 义 务 人对 权 利 人 的权 利请 求 提 出相 应 的事 据 债 务人 滥 用抗 辩 权, 可 能对 票 据 债权 人 的 合法 权 益造 成损 抗
灭等 。
二、 票据抗辩之含义与 限制
( 票据 抗辩 之 含 义 一)
博 登 海 默 说 :“ 概念 乃 是 解 决法 律 问题所 必 须 和必 不 可 少 的 工具 。 因为 “ 律 中 所运 用 的 推理 过 程 , 很 大程 度 上 是 以 ” 法 在 含 有 各种 专 门性质 的概 念 的规 则 和 原 则为 基 础 的” 、 。 因此 , 在 讨 论票 据 抗 辩 与 民事 抗 辩 的不 同之前 , 该 厘清 抗 辩 、民事 抗 应 辩、 票据 抗辩 之 概 念 , 能 更好 地 理解 分析 。 才

关 于票 据抗 辩的 概 念 , 说 认 为 , 通 是指 票 据债 务 人 根 据票 据 法 的规 定 对于 票 据 债 权 人提 出某 种 合 法 的 事 由 而拒 绝 履行 其 义 务 的行 为, 就 是债 务 人 以合 法 的理 由拒 绝支 付 票 款 。我 也 国《 票据 法 》 1 第 3条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抗 辩 , “ 是指 票 据 债 务人 根 据 本 法规 定 对 票据 债 务人 拒 绝 履行 义 务 的行 为 。 ”
会 参 考 。或 者 必 要 时请 专 家 列席 检 委 会 , 案 件进 行 剖 析和 论 运 用 多 媒体 视 听 系统 向 与会 者 展 示证 据 。实 践 中 , 委 会 的讨 对 检

我国《票据法》第13条之研究

我国《票据法》第13条之研究

摘要:票据是流通性极强的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于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论界对该两权予以重点研究,而对票据抗辩权缺少应有的关注。

票据抗辩权在我国《票据法》第13条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试图从界定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着手,论述了第13条所包涵的票据抗辨制度尤其是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并对该条立法上的理论缺陷予以阐释,以利于《票据法》第13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完善票据抗辩权制度。

关键字: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限制,票据债务人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该款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予以了定义,而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界定。

鉴于此,有必要先在概念上界定该制度。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一)票据抗辩概述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法》第13条第3款对于票据抗辩予以了定义,对于此,学者们对票据抗辩行为仍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票据抗辩是批票据债务人根本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有的认为,“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有的认为,“所谓票据抗辩,系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人或一般人,得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之行为也。

”学者们的解释不同,但其所体现的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一致即不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抗辩是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内容《票据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体现了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行为。

就票据关系来说,票据权利人得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负有票据债务,正常情况下应当为履行债务之行为。

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将使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

浅析票据抗辩分类理论

浅析票据抗辩分类理论

浅析票据抗辩分类理论作者:王丹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王丹阳,女,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2012级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

【摘要】票据抗辩的内容贯穿票据法始终、不仅外延复杂,具有争议,且涉及到民法的一些制度。

因此对票据抗辩进行全面合逻辑的分类是票据法学的难点。

【关键词】票据抗辩;分类理论在票据法学中,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作为票据法理论的重点之一,票据抗辩事由分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何在?对票据抗辩事由的分类并非简单的划分。

分类与随意划分的标准不同,要求用对象的本质属性或内在特征作为根据。

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划分具有随意性,可能源于简单的临时需要,需要满足后,这种划分就可能失去意义;而分类跟事物所属学科有关,能使关于此事物的概念、属性体系化固定化,在该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发挥作用。

人们对于世界认识的深化是通过不断地将人、物、关系进行分类而达致的。

“没有类别就是没有思维,因为类别就是把类似的品质、功能或行为与其他不相类似的品质、功能或行为区别开来。

把它们加以类别就是为了要评估它们的价值,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

①一、传统票据抗辩分类及评析(一)物的抗辩该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或者票据行为本身的缺陷而产生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任意票据持有人的抗辩。

这种缺陷具有显性的特征,即使持票人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被请求人仍可以主张抗辩。

因为基于票据的外观性特征理论持票人不能获得因对票据外观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

根据抗辩事由主张人的范围不同,物的抗辩可分为两类:1.一切被请求人可以主张的物的抗辩此类抗辩基于票据的外观性特征。

包括:因票据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的抗辩,例如:欠缺绝对应记载,不符合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等。

因票据付款日期尚未届至而要求付款产生的抗辩。

不依票据记载的付款地和付款金额请求付款的抗辩。

票据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

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

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或票据到期 日时, 定的抗辩事 由已经消 特
灭, 则不可能再发生所谓 的恶意抗辩 问题 。所 以, 恶意抗 辩的发生应 当以票据到 日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为认定标准 。
三 、 意 抗 辩 制 度 的 立 法 理 由 恶
义作最宽泛解释 , 旧时法 国法、 为 日本法的通说判例、 意大利 学说。 第
票据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一般都采取较 为严格的限制制度, 以保护
交 易 安 全 , 障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利益 。 如 果 持 票 人 出于 恶意 取 得 票 据 保 但 时 , 据 法 自没 有 保 护 恶 意 之 必 要 , 国 票据 法 都有 对 于 恶 意 取 得 票 票 各 据 之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的 限 制 制 度 。
在 着很 大 的分歧 , 颇值 得 讨论 。
关键 词 票据 抗辩 限制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恶 意抗 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7-1 10 -5 220 )33 9O
国《 票据法》 也是强调只有持票人是在基 于“ 明知” 而取得相关票据时 才可能出现恶意抗辩的情 形。持票人在 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有关抗 辩事 由存在的, 不应构成 恶意抗辩 。 这样规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能得到较好 的实现 。持票 人在取 得票据 后才得知原因 关系有瑕疵、 或被解 除和撤销 , 不应构成 恶意抗 辩。 均 基于此, 对于票 据的更换, 更换前善意取得 旧票据 , 在更 换为新票据时才 知道存在抗 辩事由, 就新票据行使权利, 也不应构成恶意抗辩; 对于善意背书受让
度 也称 为票据抗辩 限制 的例外0 关于 恶意的含义大致有这样几种学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5月
117
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
杜菲菲 马鹏飞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摘 要:票据抗辩是为票据债务人提供一种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尚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以使票据抗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票据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限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117—01 一、票据抗辩的基本概念
票据抗辩与票据权利相对应,在票据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票据抗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
为;[1]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
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3]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
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4]
尽管不同学者之间的界定存在些许细微的区别,但通过总结分析我们可以给票据抗辩作出如下界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针对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某种合法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这一条文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
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

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为了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据此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其次,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以保护正当权利人。

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 只能以此为目的。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效力是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 以阻止不法票据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

票据债务人是依法抗辩的,在法律上当然地发生这一效力。

第三,票据抗辩须以法律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因为票据抗辩有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据债务人任意或滥用抗辩,必然会影响票据的安全性、简便性和信用性,最终阻碍票据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

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抗辩必须有“抗辩事由”,对于滥用抗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票据法》第62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在立法上的瑕疵与修正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票据抗辩限制的两种情形,但是该法第10条第1款又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票据的流通依赖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依赖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换言之,票据的流通要依赖于基础法律关系。

这一规定实质上阻碍票据抗辩效力的发挥,导致票据债务人既可以自己与出票人存在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来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也可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对抗持票人现象的出现。

因为票据债务人完全可以依《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主张自己与发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理,票据债务人通过毫无时间限制的调查取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甚至可以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来拖延履行义务,从而实际上达到拒绝承兑、拒付票据金额的目的。

简言之,票据的债务人完全以《票据法》第10条为借口,采取拖的战术以达到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目的。

更进一步说,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直接导致了对人的抗辩切断理论的破坏,也就限制了票据流通,使得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形同虚设。

[5]
此外,我国《票据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从中亦可以看出:汇票的流通要依赖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

如依此规定,则付款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须证明与自己与出票人无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因为法律没有相应的举证时间的约束,票据持有人的权利的实现就会长期处于未定状态,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实际上,无论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持票人权利的实现。

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完全可以立即做成拒绝证书而向包括出票人在内的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从而实现票据权利。

因此,我国《票据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显属多余,甚至对票据的流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建议将其修改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 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46.
[3] 郭明瑞.票据法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82.
[4] 赵威.票据权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4.
[5] 谢怀栻.评新公布的我国票据法[J].法学研究,1995(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