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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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确保工程档,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工理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工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重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2号) (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公路工程竣、号 (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交公路发〔2010〕65)?交通档案、 (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431 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号) 、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省档案局、省发展)号?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2009) 真档发〔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冀档发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0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2008〕46号)等有关规定高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目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项速公路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档案管路理, 是指对高第三条高速公保归档、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目自立过程。

管和使用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交、施工、监理研究、评估、勘测、设立自项、工程可行性计,过程中的并经系统整理归档, 档形成的应当归中等工作活动工竣工、试运行、.子文件以及其它电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目的省项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第五条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行执;.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集门项目建设的管理部。

指代表项机构,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管理及职责第二章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档案管理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

交通建设项目三个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三个管理办法

填报要求
登记全面 填报准确 上报及时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
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 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组织档 案专项验收的交通建设项目范围
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验收组的组成
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立项、交通部审批初步 设计 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 成; 交通部负责审批立项和初步设计 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 督机构组成。 验收组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 单位人员担任。
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条件
已按规定进行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完成了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如在交工验收 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 见的,可不单独进行自查;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竣工文件分类、组卷及编目工作已按《交通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等规范要求完成。
验收申请
办理申请程序
登记表一
技术等级
建设规模
登记表表二
主要反映各合同段交工验收阶段项目档 案收集整理的情况。包括合同段的名称、 负责该合同段施工的施工、监理单位、 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情况 --合同段名称特指合同段所对应单位工 程名称
登记表表三
反映建设项目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情况
填报时间和要求
填报时间和要求; 表一于开工六个月填报 表二于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 报; 表三于项目档案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后1个 月内填报; 各项目主管单位将有关登记表于每年10 月31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档案馆。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办法
需进行交通建设项目登记范围
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 如属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属单位 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在此登记办法 规定范围。

交通运输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1992年05月06日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

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人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交通部档案馆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采取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定期填报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共分表一、表二、表三三种,分别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开工后6个月内、合同段交通工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档案通过专项验收后1个月内填报。

第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应做到登记全面、填报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审批、计划工期及进度情况,组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开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档案馆。

交通部档案馆于每年12月底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在交通部档案馆统一规划和组织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以实现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手段的现代化。

第九条凡登记项目中属于国家档案局登记范围的,由交通部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汇总转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注:合同段交工验收后1 个月内填报45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三注:项目档案通过专项验收后1 个月内填报4647。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档案(公路)现行管理文件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档案(公路)现行管理文件
8目档案移交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交办函【2008】1006号) 14、 转发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 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 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 (粤 交办函【2007】1518号)
5
公路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3
通用文件
10、《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 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 11、《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 【2006】2号) 12、《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 档发【2006】32号)
7
已废止的管理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 号) 2、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 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公路建设工程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办函【2002】404号)
附件二、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第五点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第四点、第五点
2、《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
6
公路文件
3、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函【2010】1888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 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2012】406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_secret

第一部分档案管理规范1 总则1.1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路法》、《档案法》,规范交通建设局公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公路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公路的建设、使用、养护、改建、扩建服务,根据上述各级部门规定、办法,结合我局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交工、竣工全过程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1.3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公路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本办法规定了交通建设局公路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管理条例、职责及控制措施,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档案的整理、汇总、移交和验收的一般原则。

2规范性应用文件交通部2004年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办发[2004]446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办发[2001]39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国档[1988]4号文《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2002年印发的新档发[2002]21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办法》新疆交通厅公路工程质监站2004年5月出版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1996年高管局印制的乌鲁木齐—乌奎高速公路公路《竣工文件编制办法》GB/T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及技术资料编制指南(上、下册)》3档案管理职责3.1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局竣工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局档案部门对局有关各部门、施工、监理部门的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7年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7年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7年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早期介入、中期控制、最后验收把关的全过程管理,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湖北省交通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各建设项目指挥部,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工作,于2007年6月10日报厅办公室。

联系人:戚媛电话:************传真:************邮政编码:430030附件:1.《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略)2.《湖北省交通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2:湖北省交通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1、沪蓉高速公路荆门至宜昌段2、沪渝高速公路宜昌长阳白氏坪至恩施段3、沪渝高速公路恩施至利川鱼泉口段4、福银高速公路十堰许家棚至漫川关段5、沪蓉高速公路武汉至荆门段6、随州至岳阳高速公路湖北南段(仙桃毛咀至监利白螺)7、随州至岳阳高速公路湖北北段(淮河至随州互通)8、随州至岳阳高速公路湖北中段(随州互通至仙桃毛咀)9、大广高速公路麻城至浠水段10、武汉至英山高速公路新洲至英山段11、武汉和平至左岭高速公路12、武汉市青菱至郑店高速公路13、武汉市汉阳区米粮山至蔡甸区侏儒高速公路14、武汉至英山高速公路武汉市谌家矶至周铺段15、武汉市沌口至水洪口高速公路16、武汉至麻城高速公路武汉段(三里桥至长岭岗)17、鄂东长江公路大桥18、荆岳长江公路大桥19、武汉阳逻长江公路大桥20、汉江襄樊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结束——。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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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四)竣工文件分类、组卷及编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

第十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其中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一条交通部档案馆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委托验收函。

接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于收到委托函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建设项目档案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依据国家档案局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

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10%。

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和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须将验收意见报交通部档案馆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交通部档案馆重新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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