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上)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上)背景介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各自独特的司法制度,德法两国的司法制度也有着很明显的差异。
本文主要着眼于德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探讨两国司法制度的异同,以及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
德国司法制度德国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
根据德国宪法,德国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掌握联邦法律和相应州法律的统一解释。
同时,德国还有很多专门的高级法院,包括联邦税务法院、联邦社会法院等等,这些法院都有着很高的地位和权力。
在德国,法官享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官在任命和晋升方面是由独立委员会的成员决定,而不是由政治领导人决定。
此外,法官还可以在专门的法官学校接受培训,使其在法律方面的知识能够得到不断的加强和更新。
德国的司法系统中,也设立了一些专门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以保证全体公民的维权权益。
德国的司法制度还有一个比较独立的特点就是,法官可以独立地对一定的案件进行裁决,而不受监管。
这种制度确保了德国法官独立的地位,为保护法律的公正执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也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
与德国相比,法国的司法部门归属于行政部门,是国内最高的行政机构之一。
在法国,最高法院是法国的上诉法院,负责解释法律并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法国的司法系统也充斥着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司法高官的任命和晋升也是由政治领导人和法院主席等高级法官进行协商的结果。
在一些重大的案件中,政治因素也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法官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公正执行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德、法司法制度的比较在两国司法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到两国司法系统的巨大差异。
德国司法制度中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法国更高,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而法国的司法制度则较德国更为行政化,法官的任命和晋升更受政治领导人的影响。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性,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在两国司法制度的比较中,还可以发现德国的司法制度更为注重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法律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就是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受到不同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规则和运作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欧洲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主要以罗马法为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国、德国等德意志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来源,并注重继承系统和逐案法官裁决的原则。
大陆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差异虽然德国法和法国法都属于大陆法系,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比如在合同法上,德国法更加注重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追求双方意思的一致性;而法国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合同的平衡性。
2. 法官较少发挥创造性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法官的判决主要依据已有的法律条文而非自己的判断力和创造性。
这就导致大陆法系下的司法判决较为稳定和可预测。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和美国等国家。
普通法是通过法院判决案例来建立和发展的。
判决案例构成了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基础,法院往往会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做出决策。
英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判决案例的权威性在英美法系中,判决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法官经过细致研究和解释先前的判例,以确定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更加灵活和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
2. 法官更加具有创造性相比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注重自己的判断力和创造性。
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像刑法那样精确而完整的法典,因此法官通过解释先前的判例来制定新的规则。
三、混合法系还有一类法律体系被称为混合法系,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既受到英美法系影响,也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
混合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混合法系能够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综合运用法典和判决案例的方法。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德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规范的法律职业制度之一。
德国律师制度建立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首先,德国律师制度的核心是独立性。
律师具有独立行使职权、代表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任何政府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律师担任辩护人时,无论被告是著名人物还是普通市民,他们都有义务为被告提供最好的辩护,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其次,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律师教育和职业资格的监督。
德国的律师教育体系十分完备,包括大学法学院的学历教育、司法考试、铭牌法务审查等多个环节。
只有通过这些考试和审查,才能获得法律执业资格。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以保持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另外,德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保守与客户之间的一切秘密,不得泄露对客户有利或不利的信息。
这种保密义务在德国法律文化中被视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德国律师制度也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纠正。
德国律师协会是德国律师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对律师行为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操守、执业行为以及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进行处理。
这种监督机制保证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确保了公众对律师信任和尊重。
最后,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律师服务的普及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发展。
律师协会对贫困人士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确保经济困难的人们也能享受到法律援助。
律师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的发展。
总之,德国律师制度以其独立性、教育监督、保密纠正、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特点,建立了一个职业操守高尚、规范有序、服务社会的律师队伍。
这种制度保证了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行为的规范,使他们成为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对维护德国社会的公正和法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国与德国民法比较思索

法国与德国民法比较思索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两部世界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十分显赫。
可以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代表,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大陆法系基础的,而德国民法典则丰富和发展了大陆法系。
我们对这两部法典做一些比较研究,不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这两部法典的认识,而且有助于我们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的时候批判地继承前人的遗产。
一、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及内容之比较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欧洲的封建制、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这些影响不但体现在法律思想上,而且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法国民法典就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分为三篇,即:人法、物法、债法。
同时,又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加以区分,将《法学阶梯》中的诉讼法归于程序法和公法范畴,开创了近代民法的新体例。
德国民法典则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五篇。
该编排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总则篇被设置为第一篇,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
根据德国潘得克顿法学派的主张,从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可以抽象出共同的原则和规则。
这是德国民法总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其依据是:第一,人法(身份法)和物法(或称财产法)存在着共同的问题,如权利的界定、债的承担等。
第二,从逻辑上讲,民法是统一的整体,并不是人法和物法的机械相加,既然是有机整体就应有共同规则。
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篇规定了“人“”物“”法律行为”等共同问题。
其中“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是总则篇的核心。
德国民法典设总则篇的优势在于:第一,使民法中的身份法和财产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第二,避免或减少了许多重复。
[1](P168)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法国民法典中将债法与继承法等放在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这说明在法国民法典中,已有债的概念,但债并没有独立成篇,只是作为债的附庸而存在。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上)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上)简介德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在欧洲地区享有高度声誉。
这两个国家的司法体系有着诸多共同之处,例如采用判例法、刑事诉讼程序都比较正式等等。
然而,两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德、法两国法律文化的特点。
本文将分析德国和法国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制度的特点,重点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
德国司法制度德国法典制度德国的司法制度以法典为基础。
自1877年颁布《德意志民法典》以来,德国民事法典一直被认为是民事法律的楷模。
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是分开的。
刑事诉讼程序由三个级别的法院决定,分别是地方法院 (Amtsgericht)、上级法院 (Landgericht) 和最高法院 (Bundesgerichtshof)。
德国的法院体系很奇特,没有像英国和美国那样的终审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上面是德国宪法法院,它是一个特别法院,负责处理宪法问题,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
德国刑事诉讼制度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官调查:在被告人被起诉之前,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
2.起诉:如果检察官确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他们将提出正式的起诉。
3.庭前:在庭前程序中,法官将决定案件是否应该进行审判。
如果法官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他们可能会驳回控诉。
4.审理:在审理中,证人和鉴定人将提供证据。
被告可以雇佣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5.宣判:如果被告定罪,法院将审定惩罚。
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除被告的辩护律师外,还有法院指定的法语解释员。
德国司法核心价值德国司法核心价值的体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重视人权。
德国法律强调保护人权。
这种保护可以反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例如被告有权保持沉默、被告有权拒绝作证等等。
在德国的司法制度中,证人和被告的权利受到了充分的保障。
2.重视法律权威。
在德国司法制度中,法律权威受到高度尊重。
法院判决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基于审判员的主观判断。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德国律师制度是西方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本文将围绕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展开,同时穿插其他国家律师制度的对比,以期深入探讨德国律师制度的特色与优势。
在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当时,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人们需要解决日益增多的法律纠纷。
为此,一些城市的法官开始授予特定的人代理诉讼的权力,这些人逐渐形成了德国的律师群体。
在19世纪,德国开始建立现代律师制度,并颁布了《司法法》,确保了律师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德国律师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许多重要事件。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877年的《司法改革法案》,该法案标志着德国律师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此法案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范围,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律师协会和仲裁机构。
20世纪下半叶,随着社会的变迁,德国律师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当前,德国律师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律师资源的分配不均。
在德国,大部分律师聚集在城市中心,而农村和边远地区则难以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
德国律师制度也面临着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大带来的问题,如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合伙人的压力和职业枯竭等。
与其他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德国律师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
德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律师必须遵守,这对于保证律师执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学术背景。
德国律师在执业前通常需要在大学法学院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这使得德国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更具专业性和学术性。
德国律师制度重视团队合作和客户关系管理。
德国律师事务所通常采用团队合作的方式处理案件,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德国律师也十分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关系维护,以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治的坚强柱石。
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
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
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
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
在德国,成为律师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考试和相关的实习。
一、律师执业制度(一)实行资格制度1、执业律师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
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
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操守。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法院诉讼,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在德国有法官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即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又称持牌律师,在德国,执业律师是担任各类法律事务的、独立的顾问人和代表人。
德国的执业律师并不需要有德国国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的执业律师必须是中国公民),但需要具备德国法官的资格(这与中国律师需要具备中国的律师或司法资格一样);德国《联邦律师规章》对执业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德国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其执业当地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其姓名和执业许可也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
2、律师资格德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地方政府部门或行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德国民法与法国民法的比较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一)总则《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
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
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
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
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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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一、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认为产生于十三世纪前后,现代律师制度发祥于十九世纪。
1804年和1810年,拿破仑颁发了两个法律,确立了法国的现代律师制度。
200多年来,有关法律经过数十次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有,1900年向妇女开放律师职业,1971年将辩护人和法律顾问(不能出庭,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两个职业合并为律师,1990年向欧共体成员公民开放法律服务市场。
目前,法国正在修订现行律师法,准备近期内提交议会。
德国于1878年颁发律师条例。
1959年鉴于各个联邦州律师制度有很大的差异,颁发了《联邦律师条例》,废止了各州的有关法律,使律师制度趋于统一。
近五十年来,该条例经过了近30次的修改。
现行的联邦律师法为2001年修订案。
目前,法国共有律师38000多人,其中巴黎市的律师占全国总数的40%,达到18000多人,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六点三。
德国律师总数为12万,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五。
(一)律师执业制度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条件。
过去,两国的律师业只向本国公民开放,外国人不能取得律师资格。
上世纪70年代后根据欧共体的要求,向欧共体成员国公民开放,允许其取得律师资格。
90年代以来,向欧共体之外国家的公民开放。
目前,两国均有外国人取得律师资格。
(2)能力条件。
在法国和德国,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且须通过两次考试,但两国的考试性质和程序不同。
在法国,第一次考试由律师协会组织,侧重于测试考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合格的,需要在律师协会主办的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学习一年,培训期满后参加结业考试即第二次考试,结业考试测试内容主要为律师实务和职业道德。
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可以申请律师资格,但不能申请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等职业。
在德国,两次考试均为国家司法考试。
申请人通过第一次考试后,等待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实习,实习期为两年,由国家支付工资,享受准公务员待遇。
实习结束后,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可以申请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3)道德条件。
法国、德国均规定申请人不能有任何不诚实的、或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记录,也不能被宣告为破产人。
如德国联邦律师法规定:丧失公民权的人、被法院判决不得担任公职的人、担任法官期间被开除的人、反对“自由民主制度”并因此触犯刑法的人、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无法长期正常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等,均不能从事律师职业。
二、执业审批程序。
法国和德国律师执业的审批主体和内容不同。
法国是由地方律师协会负责审批,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还要对申请人的行为表现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认为申请不具备保证其正确从事律师职业的品质,且有充足理由,可以拒绝授予其律师资格。
德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侧重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即授予律师资格,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能拒绝授予律师资格资格。
法国审批的程序为:(1)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准备加入的地方律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批。
律师协会理事会接到申请后,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并在8日内通知申请人和上诉法院检察长。
(3)宣誓。
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授予律师资格后,申请人须到上诉法院进行宣誓。
(4)实习。
宣誓后,律师协会理事会即将申请人的名字列入实习律师名录。
申请人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根据律师协会的实习大纲,参与办理各类业务。
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要撰写实习报告。
(5)颁发执照。
实习人员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的执业申请,同时要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证明。
律师协会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
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协会将申请人的名字列入执业律师名录,颁发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对律师协会作出的不登录实习律师名录、不登录执业律师名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的审批程序为:(1)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
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查,同时应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理事会调取对该人的鉴定书。
律师协会逾期不提供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推定为无不同意见。
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
申请人对律师协会提供的鉴定书或司法行政部门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撤消律师资格的权力。
(3)注册。
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人必须向拟执业地的法院申请注册,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在法院进行宣誓,并在法院的注册律师名录上登录、颁发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两国的律师执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个人开业。
律师个人独自设立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字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所可以聘请助手和秘书。
申请个人开业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办公场所证明。
办公场所不得设在自己居住的房间,租用房屋的,须在租约上注明房子作为律师办公之用。
律师聘用助手的,必须要有两间以上的办公房间,律师办公室必须与助手的办公室分开,以保护委托人的隐私。
二、联合开业。
联合开业是个人所的一种变通形式。
个人执业的律师为降低房屋租赁费用、节约办公成本联合起来,共同租用办公场所、雇佣文秘。
参与联合开业的律师,分别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独立管理自己的财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除必须拥有自己单独的办公房间外,律师可以合租会见室、助手办公室,共同使用秘书,使用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
申请联合执业,律师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分摊共同开支的协议书。
三、合伙所。
合伙所是律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协议分享收益、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执业方式。
与我国不同,合伙所不是执业主体,不具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合伙所的律师不能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合伙人仍保持自己独立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独自对委托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合伙所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名称、合伙人名单及合伙协议等材料。
四、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机构一般称为法律公司,依据公司法,完全按照公司的模式运行,律师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执业,公司统一管理业务和财务,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在其内部可以设立股份,但股份只能在公司内部的律师之间转让。
设立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供名称、章程等书面材料。
在法德两国,个人所和联合开业所的数量,占律师机构总数70-80%,合伙所占20%左右,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数量极少。
(三)律师惩戒制度在法国,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纪律惩戒,其惩戒权来源于律师法。
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执业7日至3年、直接停止执业(只适应用紧急情况下)、吊销律师资格。
附加处分有:禁止十年内成为某律师协会的会员,想社会公开惩戒结果。
惩戒的实体法依据为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为规范。
惩戒程序为:(1)立案。
律师协会的调查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找律师谈话,了解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应准备有关材料和证据,移交律师纲纪委员会。
律师协会会长或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可以不通过律师调查委员会,直接提请律师纲纪委员会审理律师违纪案件。
(2)审理。
审理由律师纲纪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由5名律师组成,其中负责人为前任律师协会会长。
审理期间,被投诉律师可以进行辩护,也可聘请其他律师为其辩护。
审理一般不公开,但被投诉律师要求公开的除外。
(3)上诉。
被惩戒律师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法院的检察长认为处罚不当的,也可以提起诉讼。
鉴于律师协会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惩戒权于一身有许多弊病,根据欧洲律师联盟的要求,法国准备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处罚权分离,调查权仍由律师协会行使,惩戒权移交法院,变目前的行业惩戒为司法制裁。
具体做法是,在上诉法院设立律师惩戒法庭,其成员由律师和法官共同组成,作出的处罚为司法判决。
在德国,负责对违法违纪律师进行惩戒的机构有两个:一是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只能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进行处分,处分种类只有一个即训诫。
律师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法院。
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的规定,在地方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设立律师纪律法庭,律师纪律法庭的庭址设在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提供辅助人员、房间和办公用品。
地方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为3名执业律师,州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3名执业律师和2名职业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职业法官组成。
执业律师担任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提名,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律师纪律法庭接受法院院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在执行职务时,拥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利和地位,作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效力。
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不能同时兼任律师协会理事会成员,以保证其审判的独立性。
律师协会理事会收到对律师的投诉后,认为属于律师纪律法庭管辖的,应当移交检察官,由检察官提起诉讼。
律师纪律法庭对律师的处罚种类有:(1)警告。
(2)严重警告。
(3)处以25万欧元以下的罚款。
(4) 1-5年内禁止从事某一业务(如辩护)。
(5)吊销律师资格(在吊销7-8年后,再进行一次审理,以决定是否予以终身吊销资格)。
律师对地方律师纪律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州法院律师纪律法庭上诉,仍不服的,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律师纪律法庭上诉。
(四)律师协会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
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律师协会。
两国的全国性律师协会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属于联合会性质,由地方律师协会的会长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
全国性律师协会具有与地方律师协会完全不同的性质,没有任何实质性管理职责,只负责协调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制定行业性的一些规范、对外宣传和联系,其会员为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是其会员。
全国性律师协会与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地方律师协会是地区性律师行业管理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
在法国,地方律师协会是按照根据法庭辖区设立的,目前全国共有181个地方律师协会,最大的为巴黎律师协会,约有18000名会员,最小的律师协会只有19名会员。
德国按“一州一会”的模式设立,共有28个地方律师协会。
地方律师协会由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组成。
全体会员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审议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预算,制定和修改章程等。
理事会为全体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行会员大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