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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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是指受聘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全职或者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公职律师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民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公职律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公正性,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一、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公职律师是执行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公职律师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地处理事务,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二)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参加公务活动。

(三)提出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政策建议,表达个人见解。

(四)依据法律规定,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一)名额分配规定公职律师名额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职律师时,应当按照名额分配原则进行,对名额进行合理利用,避免人为干预和利益输送。

(二)任职资格1.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4. 具备较强的文书撰写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聘任与解聘公职律师应当经过严格的聘任程序,并进行合同签署。

在聘任公职律师时,应当注意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对于公职律师的考核及时调整和解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考核和奖惩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于工作不严谨、不负责任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三、公职律师的行为规范(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机关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应当保守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借机泄露信息,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非法调查;(三)应当尊重职业操守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谨言慎行,不得以私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工作,不得非法收受贿赂;(四)应当遵守纪律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秘密,不得贩卖律师职业处所。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公职律师这一角色在咱们的法治社会中那可是相当重要!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啊,就是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专门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专业法律人士。

他们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的,那得经过严格的选拔和管理。

就拿我们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我所在的城市的某个政府部门要推进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这工程涉及到好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土地征收、环保标准、工程招标等等。

这时候,公职律师就发挥大作用啦!他们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开始介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给领导们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比如说,在土地征收环节,公职律师发现原本的征收方案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会影响到后续的工作推进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赶紧提出修改建议,重新制定了更加合法、合理的征收方案。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职律师也全程把关,审核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这还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可多了去了。

那么,怎么管理好这些公职律师呢?这就得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啦。

首先,公职律师得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比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

而且,他们得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工作中,公职律师得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不能随意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那可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

另外,公职律师所在的单位也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比如,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让他们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了法律工作的质量。

总之,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民生工程,如果没有公职律师的专业服务和严格管理,说不定就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或者组织,其服务内容为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加强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规范,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针对公职律师行业服从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其实质为如何确立公职律师具体的实践指南。

该办法的出台,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公职律师行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及职责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获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法律服务职责,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公共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二、强化公职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必须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公正为根本,注重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照职业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保证本职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正义化。

三、优化公职律师执业环境和服务制度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细化制定各个环节、各个环境下的服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调研、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达成公职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注重培养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让公职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可以高效地完成法律服务。

此外,公职律师服务机构还应鼓励公职律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要求公职律师服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公职律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以确保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中得到长期的成长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它是公职律师行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制度浅析一、目前公职律师的发展现状2002年司法部正式启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目前共有约1.3万余公职律师。

自甘肃省司法厅制定《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截至目前经甘肃省司法厅厅审核决定,首批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的91人,已核准执业,其余65人材料正在审核。

公职律师队伍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

(1)公职律师的职业定位。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以下简称司法部《意见》),已将公职律师定义为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政职能部门,为本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由政府直接支付薪酬的公职人员。

(2)公职律师的履职现状。

目前公职律师的法定职能大致可分为参与决策,制度把关审核,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解决纠纷,参与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五各方面。

在参与决策和制度把关方面公职律师由于自身身份的关系,对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管理反面的政治影响力有限,其并不能完全达到《意见》中预想的效果。

在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解决纠纷和参与代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面,公职律师凭借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政府依法履职和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

二、目前公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矛盾(1)立法不够清晰明确。

根据现行司法部《意见》中的规定的公职律师的产生,选拔和身份的规定是《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明文禁止的。

两个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如果要消除这种矛盾就要对执业律师这个概念经行的立法解释。

(2)执业环境导致公职律师履职有瑕疵。

由于公职律师自身的公务员身份,以及所处行政部门的环境压力,对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往往容易受到行政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裹挟。

致使其不能完全站在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客观立场上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待遇偏低致使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偏低。

公职律师相对于社会律师,由于其属于公务员序列,无论其为本单位提供多少多好的法律服务,其薪金是固定不变的,这就与社会律师收取律师费的薪金模式形成鲜明对比,难免在公职律师队伍产生不良影响。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自2018年正式实施以来,对公职律师的资格认定、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这一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公职律师从业行为,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维护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就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注册在执业律师机构。

公职律师不能从事与其公职身份无关的法律服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代理非所在机构法律事务。

此项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公职律师滥用职权,确保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能够杜绝涉嫌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

另外,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要求公职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维护执业单位和本人声誉。

公职律师执业期间发生失信、过失或犯罪等行为的,会受到严厉处理。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修养,有助于提升公职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职律师在卷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公职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编制完整的卷宗,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此外,公职律师在律师服务费、律师执业保证金等财务管理方面也需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财务流程清晰透明,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对于公职律师来说,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其日常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公职律师应当认真学习掌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切实履行执业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公职律师的权益,确保自身执业稳定有序。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力保护了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职律师的整体素质。

公职律师们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发扬法治精神,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维护国家法制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愿公职律师们始终恪守职业操守,勇担社会责任,为法律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律师的审查、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修改公司律师的管理制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二)负责办理公司律师的注册、申领及年审;(三)负责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相关培训;(四)对违反公司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罚建议;(五)负责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六)与公司律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司律师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执业申请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与公司或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三)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情形;(五)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公司律师执业申请书(见附件1);(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所在单位、部门同意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见附件2);(四)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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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执业申请与核准第八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甘肃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实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市州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并书面告知;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核准。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公职律师应当自觉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

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公职律师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依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辞职或退休等原因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职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注销申请;(二)脱离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选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

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三章执业申请与核准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执业申请与核准第八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甘肃省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中央驻甘企业、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级以下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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