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的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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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金融监管:理论、实践及启示

穿透式金融监管:理论、实践及启示

穿透式金融监管:理论、实践及启示作者:祁永忠来源:《宁夏党校学报》2018年第06期摘要:穿透式金融监管是金融产品监管的一种延伸。

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还存在监管空白和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穿透式金融监管不失为一个较好的监管模式。

建议加快建立我国穿透式监管金融产品统计监测框架,把握穿透式金融监管的重点,选择间接式的穿透式监管模式。

同时,强化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的协调作用,适时推进“央行+分业监管机构”的协调式金融监管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穿透式监管;多元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8)06-093-005近年来,穿透式监管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虽然穿透式监管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与操作框架,但其思想理念吸取了过往监管理论的既有成果,弥补了现有金融监管理论的不足,不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在资产管理、债券等所有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金融监管空白和监管标准差异造成的金融套利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成因,完善、改进穿透式监管,对于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穿透式金融监管的理论渊源所谓金融监管是监管部门为实现特定监管目标,以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等为手段,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和金融产品进行规范的总称。

以金融监管机构的多样性为划分标准,金融监管可以分为一元监管和多元监管,所谓一元监管就是只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这一监管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混业监管就等同于一元监管。

所谓多元监管就是设立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依法对不同的金融层面进行监管。

多元监管以监管对象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前者是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后者是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分部门监管。

银行安全生产穿透式管理

银行安全生产穿透式管理

银行安全生产穿透式管理银行安全生产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载着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资产,安全生产管理对于银行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银行安全生产管理要实现穿透式管理,从各个方面全面保障银行的安全。

首先,银行安全生产的穿透式管理需要从组织上保障。

银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带来了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追求,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和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银行内部需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此外,银行应当加强与公安、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银行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其次,银行安全生产的穿透式管理需要从技术上保障。

随着科技的发展,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复杂和高风险的安全威胁。

因此,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引入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银行大厅、自助设备等进行24小时监控,并加强对金库、保险柜等重要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

银行还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先进技术,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再次,银行安全生产的穿透式管理需要从员工培训上保障。

员工是银行安全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他们的素质和意识直接影响着银行的安全状况。

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银行可以定期组织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士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此外,银行还应当开展模拟演练,培训员工应对突发事件和抢劫等紧急情况的应急能力。

最后,银行安全生产的穿透式管理需要从制度上保障。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流程。

银行应当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者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流程。

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报告制度和安全奖惩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银行安全生产的穿透式管理是保障银行安全的重要手段。

“穿透式”监管研究

“穿透式”监管研究

“穿透式”监管研究“穿透式”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加大监督力度,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和行业的全面监管和监督。

“穿透式”监管以监管为中心,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监管市场主体和行业,实现对市场活动的全面监督。

本文将从"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特点、优势和实施策略等方面来进行研究。

一、 "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穿透式"监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其核心理念即是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以监管为中心,加大对市场主体和行业全面监管和监督力度。

它不仅仅关注监管资源投入的数量和质量,更加注重监管效果和监管覆盖范围的扩大。

二、 "穿透式"监管的特点1. 多元化手段"穿透式"监管以监管为中心,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采取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如数据挖掘、风险预警、实时监管等,实现对市场主体和行业的全面监管。

2. 全面监管和监督"穿透式"监管注重对市场活动的全面监管和监督,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事中事后监管,而是通过实时监管、定期监督等手段,实现对市场的全面监管。

3. 效果导向"穿透式"监管强调监管效果,通过数据分析和监管评估,实现对监管工作的有效评价和指导,提高监管效果和监管水平。

2. 提高监管覆盖范围"穿透式"监管能够通过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市场主体和行业的全面监管和监督,扩大监管覆盖范围。

3. 降低监管成本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穿透式"监管能够实现对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益。

四、"穿透式"监管的实施策略1. 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信息化监管平台是实施"穿透式"监管的基础,监管机构应加大对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对市场主体和行业的全面监管和监督。

2. 加大监管技术投入监管机构应加大对监管技术的投入,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实行金融穿透式监管的路径与政策建议

实行金融穿透式监管的路径与政策建议

CHINACOLLECTIVEECONOMY 实行金融穿透式监管的路径与政策建议摘要:穿透式监管作为解决分业管理弊端、打通金融风险5范链条的重要政策导向,EJ益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与研究#当前,我国实行穿透式监管U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尚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和空白地带,给明晰监管职责、厘清监管权限、提升监管效果带来难度$文章通过研究我国穿透式监管工作开展现状,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探索支持路径并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建议$关键词:穿透式监管;金融一、穿透式监管概述(一'穿透式监管的概念和内涵界定穿透式监管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改变以往以“牌照”定身份的模式,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结起来,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的一种监管形式%内容主要涉及资金来源、合格投资者认定、底层资产、资金流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金产品。

穿透式监管金中的各项金动,而非局限于从事动的金机本身,逐监管从“监管”向“监管”,从传统的“牌照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监管”。

穿透式监管的内方面:一是的穿透,主要是产品和层的,最终投资者是与品的能力,是合国家监管要求,即是“合格投资者”。

二是资金的穿透,主要是资过、资的最终投向和流动性面和,性业务中是、内部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底层资产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资产流向是合和监管要求等%(二)我国穿透式监管的提出背景来,业的,业与、等的合作,开资产管产品%来的企业也,借助的资管业务获得大资金,并通过种方式涉足业,甚至成■的实际控制人%由于资管业务大盛,加之其本身的复杂性,形成的一系列隐患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穿透式监管应运而生%1.资管业务涉及范围广,分业监管的大格局,很难实现流管控%资管产品往往跨市场、跨业、跨境、涉及主体、结构复杂、资金链长等P,前以“监管”主的模式下,无法实现同行业机构监管的效衔接%2.资管产品的隐蔽性较强,监管方式现%由于目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规定不一致,信息披露程度较低,导致资管产品的监管为大,虽然从每个监管门看,并没明显的违规之处,但从其整体资金来源和最终投向看,可能已经明显突破-准入、投资范围、杠杆限制、资本约束、投资者适性等监管要求,v的程度极高%3.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高,递较快,容生系统性%由于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模糊,并层,每层都可能导致杠杆增加,使得整个资金链在叠加后的杠杆水平极高,造成资产规模增,资成本提高%加之产品本身涉及行业较多,可能引的和快速传递,出了风的可控范围%4.资管产品本身蕴含的为,导致高发%由于资管产品.明确的法律定,监管主体不明确,加之本身的大、监管、实债、内部操作、非法从事资产管业务等,导致产品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流向之明确的对应关系,加大了系性隐患%(三)我国穿透式监管的实施现状目前我 经历着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重大,是互的起,现逐增,逐加大,同着跨业、跨市场的递,导致监管模式态经体制难以实现%2016年412日,国务院办公厅《互整实方》,明确指出:“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穿透式*监管方法,根业务实质明确”%业监管门也,,一些助力穿透式监管的实%要表内业务以及实质由信的业务一入信管理中;加大定增目的披露信息度,并认方穿透性;入的最终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加强实结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是人民银行、监会、证监、管理局于2018427合的《关于规范I机构资产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在某种中国集体经济]105财税金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正式拉开了穿透式监管的大幕!二、我国实施穿透式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对实施穿透式监管造成一定障碍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以及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交叉,特别是资产管理业务往往借助多个通道和复杂嵌套,横跨多个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情况下虽然表面没有突破监管标准,但通过杠杆叠加、风险叠加可能已经突破监管限制,了资者的风险,需要通过以资金流向为线索实施穿透式监管,切实防范风险发生!然而目前我国虽然对银行和险的监管部门行了整合,但监管上,仍处在分业监管的式中!式往往以监管对标准,将金融市场进行分,实施分监管、分块监管,在通机制不的下,监管部门以有效开展同,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监管过程在监管叠和监管真空,往往无法掌握资金和资产的跨行业,,以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协调性和整体性监管°同对机构机构业务的监管,为大量非金融企业非法金融业务下了生°(二)金融基础设施的滞后性限制了穿透式监管的实施的金融施是施穿透式监管的,、、、监管、面!目我国的金融施相对,在程度上了穿透式监管的实施°一是监管度不°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监管度在、分、内容交叉冲突、清理不及等问题,以资金为线索的穿透式监管在过程上得到有衔接°二是乏一的监管标准°不同监管部门在口径不一、宽严不一的监管标准,为套利现象的发生留下了空间!三是 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利支付、征信,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以实现有的资金监控和追踪,:在各监管机构共享面也存在障碍!(三)金融数据分散式管理使穿透式监管难以实现系统性目前各金融机构自行掌握本部门的金融数扌居,各监管部门在技术上直接获取其原始数扌居,只能按照各自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的i中整理上报金融数扌居,由于统计口径不一、理解偏差、层级不同、故意隐瞒原因,数扌居的和准确大打折扣°分式管理带来的数扌居保存分散,乏筹协调,不同互联互通不畅等问题,严着数扌居收集、计分析、追踪调查、风险监测等工作顺利开展,追踪资金的被裂,以1系统性、续的穿透式监管°三、对策建议(一"健全法律体系,改革监管体制,统一监管标准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加快推进穿透式监管的法治建设,步修订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不适应的规章度,明确交叉资产的属性和跨、跨行业的监管,相应的监管规,落实监管责任,问责机,让监管正“长牙齿%!二是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国的“多元功能性监管%和英国的“双峰监管%,深入推我国金融监管,构建交叉契合的宏观审慎和审相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协同联,化条块分式的机构监管理念,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思维,提升监管的穿透性、精准性和有°三是按照交叉金融业务和产能监管标准、求和行规则,根扌居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运作流程,理分各监管在穿透式监管的和,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保监管的同和续,监管]和监管叠°(二"探索行之有效的穿透式监管方式,明确追踪线索环节施穿透式监管,应通过横穿透和纵向穿透相的方式,对不同重行追踪监控°其中,横向监管主是在交叉金融产及到的部资管业务的各个的业务和行为性质,要掌握每个环节所涉及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适的金融工以及产品和工的投融资功能,对于复杂嵌套的金融产品,更要开其表象,清实质,明确属和°监管是对交叉金融产及的金融机构业务和行为,从资金来、和资金的面进行过程监管,上1金融系统性风险,从而弥补横向监管只个,只对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行控的不°(三)借助“大数据”技术,创建金融综合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大数居、计技术建金融数扌居统计监管平台,数扌居信息共享,是施穿透式监管的前提和°可借发国家工经,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将产品标准、、信分、数扌居和数扌居式行,面收集各金融机构产的发行和交易数扌居,同的统计标,实监管部门对产、集、资产和终止信息的层,以及对资金过程的分析监测°同加强各金融资的有对接,在技术上监管部门系统与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四)明确穿透式监管的边界,避免行政权的肆意扩张施穿透式监管,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大资大,因应的标准和程度,对私人利益的,以及监管资的°4息应以重大性和重要性为前提,以适当性和原,同交的稳定和,扌居不同交叉金融产品的属、及和风险程度因素,明确标准,防止由于行自由的对利益的°同在不断监管部门人员专业的前提下,增强其对获取信息的保密意识,建立严的问责机制,进一步保金融机构的业和资的个隐°参考文献:[1]王妍$赵杰%$金融的法律理论”视的$穿透式”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9(05).[2]健•论$穿透式”监管与我国金融监管的制革[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3]杜.金融领域穿透式监管探析:制[j].西南金融,2019(02).[4]王轶昕,程索奥.$穿透式”监管背行管究[j].改革与战略,2018(07).(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106(2020年22期(8月)。

穿透式监管

穿透式监管

穿透式监管简介穿透式监管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监管模式,它采用了全新的监管思维和技术手段,旨在通过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实现更加高效、准确的监管目标。

与传统监管不同,穿透式监管注重从监管对象内部深入监管,通过监控和分析内部流程、风险和数据,实现对市场的实时监管和风险防控。

规范与机制穿透式监管的实施依赖于一系列的规范与机制。

首先,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关的监管规范,明确监管目标和要求。

其次,监管机构需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监管对象内部数据的获取和分析。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与监管对象的沟通协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监管机构需要建立监管判定和执法机制,对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惩处。

技术支持穿透式监管的实施离不开先进的技术支持。

目前,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穿透式监管领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对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模型建立和分析,实现对潜在风险的预判和预防;同时,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也能够帮助监管机构实现对庞大数据的存储、共享和分析,从而提升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穿透式监管的优势相比传统监管方式,穿透式监管具有以下几个优势:实时监管穿透式监管通过对监管对象的内部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能够实现对市场的实时监管。

传统方式下,监管机构只能通过抽样调查等手段了解市场情况,监管效果较慢。

而穿透式监管能够通过实时获取和分析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高效防控风险穿透式监管能够深入监管对象的内部流程和风险点,提前预判和预防风险的发生。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分析监管对象的内部数据,建立预警模型,实现对风险的精准定位和预防。

有效提升监管效果穿透式监管能够将监管重点放在监管对象的关键流程和风险点上,避免了传统监管方式下的盲目执法和资源浪费。

通过精确定位和优先处理关键环节,监管机构能够更高效地发挥监管职能,提升监管效果。

挑战与展望尽管穿透式监管在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方面具备很大的潜力,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穿透式”监管研究

“穿透式”监管研究

“穿透式”监管研究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成为了金融监管领域的热门话题。

穿透式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不仅仅关注金融机构本身,还关注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客户、股东、供应商等,并依托信息科技手段,实时监控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各类信息。

本文将从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特点、实施方法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穿透式监管,顾名思义,即监管力度渗透到金融机构的各个角落。

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着眼于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监管机构主要通过审计、检查、报表披露等方式来监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传统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在于,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了解有限,监管手段也相对滞后,往往是“事后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和滞后性。

穿透式监管通过信息科技手段,将监管范围延伸到金融机构的各个环节,实现了对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业务、市场的实时监管,提高了监管的全面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穿透式监管的特点穿透式监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全面性:穿透式监管将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机构的各个部门和环节,不仅仅关注其财务状况,还关注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市场行为等方面,形成了全面的监管体系。

2. 时效性:采用信息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可以实时获取金融机构的各类信息,能够更及时地发现监管风险和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置。

3. 效果性:穿透式监管强调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等手段,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法规,减少了监管的盲区和漏洞。

4. 参与性:穿透式监管不仅关注金融机构本身,还关注相关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客户、股东、供应商等。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技术手段,掌握这些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信息,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

穿透式监管的实施方法穿透式监管主要依靠信息科技手段,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结合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实现对金融机构全面监管。

具体而言,穿透式监管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数据获取:监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获取金融机构的各类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文件、交易记录、客户信息等。

“穿透式”监管研究

“穿透式”监管研究张沛(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摘要“穿透式”监管是近年提出的新金融监管理念,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结起来,从而判断业务的根本性质。

但是,目前仅有“穿透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行动方案,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具体操作也还存在模糊之处。

本文对“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实践进行初步梳理,以期引起更多关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穿透式监管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随着我国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产品爆发式增长,金融业混业经营及互联网金融及的发展给现有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带来了很大冲击。

“穿透式”监管应运而生。

通过“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达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1“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穿透”并非一种创新,而是广泛运用于企业管理、税务征收和会计核算的方法,但其作为一种金融监管方法,则是一个较新的提法。

“穿透式”监管正式在我国提出是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提出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最早对“穿透式”监管进行了界定,“对于互联网金融应该实施穿透式监管,即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此后多数文献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论述,均直接引用潘功胜对“穿透式”监管的解读。

学界虽然没有有不同的用词,但究其本质都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即穿透金融产品或金融主体的表面形式,核查其本质,以求实现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功能监管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哈佛大学商学院默顿教授针对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制首次提出通过功能监管理论解决其固有缺陷。

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

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引言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日益突出。

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和波动性加大,对金融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穿透式监管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管方式,旨在从各个维度和层级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为主题,从监管的目标、原则、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监管目标1.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是穿透式监管的首要目标。

通过全面了解和监管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和参与者,可以有效识别和控制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例如,在银行业领域,穿透式监管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风险暴露程度,以及风险的传导路径,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2.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穿透式监管要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慎监管,可以减少金融欺诈、不当销售等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同时,通过加强对金融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提高金融消费者对市场的了解和理解程度,避免风险暴露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出现。

二、监管原则1.全面覆盖和综合监管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全面覆盖和综合监管。

监管机构需要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各个层级和环节,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风险暴露程度等核心指标。

同时,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和工具,如监管指标、审计、风险评估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2.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穿透式监管需要各个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

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共同分析和判断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与其他部门、金融机构等进行合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

三、监管措施1.建立全面监管信息系统穿透式监管需要建立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穿透式”监管研究

“穿透式”监管研究“穿透式”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利用大数据和技术手段深度挖掘、分析和监测金融机构的各类交易、风险和数据,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全性质、全区域的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可帮助监管机构更加精准地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并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下面将从技术手段、监管对象和监管效果三个方面对“穿透式”监管进行探讨。

技术手段是实现“穿透式”监管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数据,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对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监控和分析。

监管机构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模型,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和预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是“穿透式”监管的核心。

传统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但很难发现和防范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风险。

而“穿透式”监管可以对金融机构的所有交易和信息进行监控,即便是微小的变动也能被监管机构察觉。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历史数据和风险指标,建立相应的风险模型和算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实时风险监测和预警。

只有将监管的目光深入到金融机构的内部,才能更好地发现和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穿透式”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金融机构全过程的监控和评估,监管机构可以提前发现和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提升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和利用市场机会,促进金融创新和市场发展。

“穿透式”监管不仅可以提高监管的效果,还可以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穿透式”监管也面临一些挑战。

数据的收集和处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监管机构需要加强数据分析和处理的能力。

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联通性较差,监管机构无法全面获取金融机构的信息,这对于实现真正的“穿透式”监管提出了挑战。

监管机构需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避免将数据滥用。

实行金融穿透式监管的路径与政策建议

实行金融穿透式监管的路径与政策建议作者:何超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0年第22期摘要:穿透式监管作为解决分业管理弊端、打通金融风险防范链条的重要政策导向,日益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与研究。

当前,我国实行穿透式监管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因素,尚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和空白地带,给明晰监管职责、厘清监管权限、提升监管效果带来难度。

文章通过研究我国穿透式监管工作开展现状,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探索支持路径并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穿透式监管;金融一、穿透式监管概述(一)穿透式监管的概念和内涵界定穿透式监管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改变以往以“牌照”定身份的模式,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结起来,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的一种监管形式。

内容主要涉及资金来源、合格投资者认定、底层资产、资金流向、信息披露等方面,涵盖了市场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

穿透式监管更加关注金融市场中的各项金融活动,而非局限于从事活动的金融机构本身,逐渐将监管思路从“机构监管”转向“市场监管”,从传统的“牌照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穿透式监管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穿透,主要是在金融产品有多个渠道和多层嵌套的情况下,识别最终投资者是否具有与其购买商品相匹配的风险承担能力,数量是否符合国家监管要求,即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二是对资金的穿透,主要是对融资交易过程、资金的最终投向和流动性进行全面追踪和掌握,识别交叉性金融业务中是否存在不当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底层资产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资产流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要求等。

(二)我国穿透式监管的提出背景近年来,金融行业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商业银行开始寻求与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的合作,开发了诸多创新型交叉资产管理类产品。

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借助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获得大量资金,并通过多种方式涉足金融业,甚至成为多类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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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满足金融领域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需要,穿透式监管顺势而生。

穿透式监管本身不是一种新型的监管方法,而是一次监管理念的变革。

我国的穿透式监管主要是对资金端和资产端进行穿透,解决“钱从哪里来”和“钱到哪里去”两方面的问题。

以险资监管为例,穿透式监管可以通过要求对保险资金的来源以及保险资产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穿透式”信息披露,实现对险资运用的有效监管。

对于穿透式监管的完善,可以从加大惩处力度,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穿透监管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穿透式监管;金融监管;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238(2019)01-0062-05DOI :10.3969/J.ISSN.2095-7238.2019.01.012论金融机构的穿透式监管沈伟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00)收稿日期:2018-10-06一、引言在2018年“两会”期间,时任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表示,在资本市场上建立穿透式监管,创造了特有的中国监管方式。

从实践来看,资本市场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效果也正在不断显现。

[1]原银监会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中指出要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银行制度,加强股东的穿透监管。

原保监会2017年连续几个月在其下发的监管文件中提及“穿透式”监管,2018年3月新下发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又再次指出,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和分类监管。

(1)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在新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正式将穿透式监管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原则之一。

(2)针对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资管产品层层嵌套、公司股东治理混乱等金融乱象,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受到了监管机关的青睐,正覆盖我国金融领域全范围,成为金融市场监管的一把“利器”。

(3)二、金融机构穿透式监管的内涵(一)穿透式监管的定义穿透式监管源自于美国1940年投资基金法3(c )(1)(A )条的“look-through ”条款,其规定非实业机构投资者拥有私募基金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时,该机构投资者的股东也被视为私募基金的受益人,受到受益人不得超过100人的法律限制。

[2]“look-through ”条款的目的在于还原事物的本质,实现当局的特定监管目的,我国的穿透式监管正是借鉴了这一理念。

在我国,穿透式监管一词最早出现在2016年国务院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的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其后,证监会、原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纷纷出台相应的文件,穿透式监管一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

与穿透式金融监管理念最接近的是会计学中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根据发生的业务的经济实质和现实为基础,而不能只重视交易的法律形式,确保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与之相似的还有,我国税法中的“实质性课税原则”。

(4)可以这样认为,所谓的穿透式监管,是监管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由此透过金融产品的表象,追溯金融机构最初的资金来源和追查最终的资金去向,综合所有的信息判断金融业务的本质,并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金融穿透式监管可以分为资金端的穿透和资产端的穿透,形象的说就是解决“钱从哪里来”和“钱到哪里去”这两个问题。

在资金端,监管者要向上对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判断股东结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资产端,穿透式监管要向下穿透,透至金融产品的底部资产。

(5)资产端的穿透式监管要求揭开资管产品层层嵌套的面纱,判断资金运用的最终去向,最终判断其是否符合监管机关的对资金运用的一系列规定。

(二)穿透式监管理念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原则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金融法的最高价值取向。

然而在当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信息对称性上严重失衡,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仅凭个人的力量无法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背后的真实情况。

以基金投资为例,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这是考虑到普通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不如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合格投资者,因而禁止其参与私募基金。

然而,当金融机构通过以合约、契约等非法人形式,使投资者的数量超过私募基金所规定的200人上限,将形式上的私募基金变为实质上的公募基金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普通投资者将承担其本不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

促进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平衡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求金融机构进行真实、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金融消费者根据金融产品的真实情况,作出符合自身情况的投资判断,并承担与这种投资判断相符合的投资风险。

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不是指不能使金融消费者受有任何的损失,金融市场是风险市场,投资行为必然会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

但是消费者不应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为不能辨别自身的投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埋单。

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而事前监管最好的方法就是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预防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穿透式监管的本质就是一种信息披露,监管执法将所有利益主体直接“穿透”,对内幕交易、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3](三)穿透式监管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关系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形式上仍属于分业经营,但随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出现,我国的金融市场实质上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的发展阶段。

(6)如果针对这种形势仍采用传统的机构式监管,势必不能跟上金融形势的发展,形成有效的监管。

为此,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所谓的功能监管是指,一个监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种特定的金融功能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种业务活动由哪一个金融机构经营。

[4]简单地来说,同类的金融业务应当进行统一的监管,而不因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不同而有所变换。

而功能监管,则是指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避免重复监管。

穿透式监管并非是一种新的监管方式,而是一次监管理念的变革。

可以这样说,穿透式金融理念正是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进行服务的,通过层层的穿透追查式的信息披露,帮助监管机关认清和还原金融机构业务的实质,并最终落实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的要求。

三、穿透式监管理念在金融监管中的实际运用——以险资监管为例(一)保险资金市场的现状自2012年原保监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险资运用的新政,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以来,保险行业的发展速度惊人。

根据原保监会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17年底,我国保险产业的总资产166409.69亿元,较年初增长10.08%,其中有1277177.76亿元用于投资行为。

[5]以投资债券和股票等方式为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超过7万亿元。

[6]而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背后,则是监管缺失造成的种种乱象。

2015年宝能系的前海人寿连续举牌万科集团,被斥为“野蛮人”。

2018年年初原保监会的一纸公告,正式接管了保险业巨头安邦保险集团,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

原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在一次保险资金运用专题培训会中,专门列举当前保险业市场上的十大问题,包括:股东乱象及公司治理失效、资管层层嵌套和底层资产不清等问题。

(6)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不能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因而必然会造成上述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所出现的乱象。

(二)穿透式监管在险资监管中的具体运用1.资金端的穿透保险公司的资本不仅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良好,同时也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原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并且根据股东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规定了不同的持股上限。

根据原保监会的最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同时将股东分为四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是不合格的投资人进入保险公司,破坏公司治理结构,有损害广大投保人利益之虞。

对于股东持股比例的穿透,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股东披露至最终持股的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

其次,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7),对于那些虽然与保险公司的股东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但能够凭借合同等其他方式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或者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将其纳入穿透式监管的披露范围内。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法的特殊主体,对于注册资本仍然实行实缴资本制度。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与否,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在保险市场上,有一些保险公司的股东甚至通过“幼蛇吞巨象”的方式,以虚假出资的方式实现对保险公司的最终控制。

根据财新周刊的报道,日前被接管的安邦保险集团的86名个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600亿元的实缴资本,而是通过对49家公司合计5.6亿元的股权投资实现对安邦的最终控制。

[5]对于保险市场上的该种乱象,原保监会早在2017年《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就特别强调,要对保险公司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等资本不实问题禁止集中整治。

对于保险公司资本金的穿透,要综合出资人的经营情况和出资能力,对出资的资金进行源头追溯,还原资金的来源。

特别是对于像安邦集团一样利用多重层级的方式进行嵌套持股或是通过抽屉协议(8)的方式进行自我注资,或是违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违规加大资金杠杆的,应当结合资金流进行穿透审核,确保有关出资合法合规。

2.资产端的穿透保险的原旨是集众人之力,分散风险,因此保险资金具有绝对的风险厌恶型特征。

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应当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稳健地进行投资运用。

但是少数保险公司却采用激进的发展模式,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上掀起一片波澜,成为了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口中的“土豪”、“害人精”。

对于资产端的穿透式监管,应当穿过资管产品的最终环节,识别最终的底部资产是否符合原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些列管理办法,防止保险公司利用“通道类业务”规避监管,将保险资金投向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

其次,应当重点关注保险公司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控股股东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进行利益输送行为。

四、对于金融机构穿透式监管的相关建议金融机构穿透式监管通过向资本和资产两个方向进行穿透,还原金融业务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监管。

自2016年首次在国家监管文件中正式出现,到现在频频出现在各大监管机构的文件中,不过经过了短短两年的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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