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

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出台了《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直以来,内蒙古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不同部门管理,造成重复建设、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等问题。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统一,城乡分割情况严重,制约了内蒙古城乡统筹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着力实现城乡医保待遇的公平化。
包头市是内蒙古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排头兵”,为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包头市加快改革步伐,计划在6月底前完成政策法规、业务经办和信息系统的整合,7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
据介绍,包头市委、市政府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实践及借鉴区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精心制定整合方案,扎实推进整合工作,打破城乡二元医疗保险架构,规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设、管理分割、经办分散等弊端,彻底结束两项制度按部门管理、按群体分治的格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体制,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率先在自治区完成整合工作,采取“一制一档”模式,一步到位消除城乡医保差别,全面实现医疗保险保基本、广覆盖、均等化的目标,进一步增强保障政策的公平性、普惠性和包容性,实现城乡医保公共服务公平化。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彻底打破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上的“二元”格局,有利于增强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明显提高;有利于增强统筹基金运行的抗风险能力和共济能力,居民医保进入更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居民就医报销更加便捷高效;有利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医改向纵深发展。
进而推动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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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府发(2000)22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医改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5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三条全市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暂定为七个统筹区,即市直(含市三区)统筹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白云区、石拐区、九原区统筹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其中,市直统筹区职工本人按2%缴纳,用人单位按6%缴纳。
其它各统筹区职工本人按2%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区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1%。
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内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居民医疗保险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作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
于2007年10月正式实施。
我市辖区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个人缴费及各级财政补贴标准
1、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
2、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2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
3.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的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不缴纳医疗费,各级财政补助256元
4、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0元,各级财政补助355元。
5、其他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5元,各级财政补助335元。
6.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45元各级财政补助315元。
二、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等级手续时间
1、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非在校居民,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登记。
0-3岁的婴幼儿可在出生的医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包头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城镇居民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保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大病补充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健康保障方式,对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高、风险大的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进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大病保险制度。
这包括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用标准、理赔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确保大病保险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大病补充保险的实施需要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通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宣传册发放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大病补充保险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参保意识。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大病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只有保证大病保险的实施符合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另外,需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
大病保险的实施需要依托医疗机构进行理赔和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方便地享受到保险服务。
最后,需要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
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参保人的健康状况、医疗费用等进行有效管理和分析,为保险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保险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加强宣传推广、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以及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可以更好地推进大病补充保险的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
2020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包头市新农合医疗补充保险简介
包头市新农合医疗补充保险简介保险作用1、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力和农民医疗报销水平。
2、服务百姓,服务“三农”互利共赢。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险种保额(增加保障) 保险赔偿比例/免赔额 人均保费基本医疗补充最高赔付限额3万元/人 符合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由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目录内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180元 意外伤害2万元/人 意外死亡给付2万元,伤残按保险合同中伤残等级比例给付。
20元意外医疗每年累计限额1万元/人每次限额2000元/人 每次意外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90%赔付。
保险费 200元 注 意 事 项1、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
2、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3、出险后提供材料: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存折(或卡);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及药品处方;新农合报销结算单;意外出险还需要提供门诊病历及可以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4、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
5、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于出险日开始三日内拨打24小时服务专线95590报案。
6、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应选择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治疗,在二级甲等以下医院治疗的只负责报销从出险之日开始三日内的相关费用。
7、此保险只负责报销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8、此保险报销标准执行新农合相关报销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内容。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实施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实施以下是关于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实施,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今年7月1日将出台《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凡参加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婴幼儿、在校学生、无业居民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凡参加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婴幼儿、在校学生、无业居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之后,仍由个人负担金额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可分三段按比例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为:“城镇居民年度累计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居民因病住院施治发生的合理诊疗及药品费用,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治疗必须的诊疗和药·品费用。
”“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2万元为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之后,仍由个人负担金额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可分三段按比例给予报销: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0001至100000元部分报销60%、10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为6万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说明,如参保居民王某因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4万元,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2.2万元,个人负担了1.8万元。
按照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王某自付金额不足2万元起付线,因此王某个人负担的1.8万元不能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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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14:3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 〕2605 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 〕277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
居民都要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代理承办,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合作期限为三年。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根据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确定,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 元,参保人员个人不另行缴费。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 3 月底前按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筹资标准,从上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按协议规定将基金的80% 向承办的保险公司一次性划转,其余20% 作为年度考核预留款,经考核后再予以结算。
第六条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保费盈利率应控制在5% 以内,超出部分应全部返还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经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待遇水平、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三章待遇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结算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十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下:
(一)城镇居民年度累计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居民因病住院施治发生的合理诊疗及药品费用,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诊疗和药品费用。
(二)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在园学生)无第三方责任情况下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民事伤害、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
(五)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项目。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2 万元为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 万元。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支付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不予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50000 元(含50000 元)、50001 至100000 元、100001 元以上,依次分别按50% 、60% 、70% 的比例支付;
(二)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在园学生)无第三方责任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待遇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发〔2007 〕89 号)及《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包劳社办发〔2008 〕1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旗(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员的身份认证和参保工作,做好待遇衔接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认定及残疾人参保工作,发展改革、审计、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经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医疗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支付时效,确保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落到实处,使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商业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条龙”结算服务,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实现无缝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经办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