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梳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梳理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解决这类纠纷时,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适的管辖权能够保障纠纷的公正解决,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进行梳理和分析。
国家法律对施工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有明确的规定。
法院的管辖权1.地域管辖权: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争议发生地,由相关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争议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权:根据纠纷的金额大小确定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般而言,纠纷金额较小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金额较大的则需要由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管辖。
双方约定的管辖权除了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外,双方在合同中也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主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1.强制管辖: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无法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诉讼,必须接受约定的法院管辖。
2.非强制管辖: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利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诉讼。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
实际案例的管辖权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做进一步分析。
某公司与城市建设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城市A的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起工程质量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因此双方决定诉诸法律。
根据合同约定,城市A的中级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正常情况下纠纷应该提交给该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由于该案中的纠纷金额较大,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最高法院行使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一、前言在现代社会,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其涉及的金额巨大,参与主体多元,合同条款复杂,因此,合同纠纷在所难免。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管辖法院、管辖权异议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1.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这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协议管辖原则虽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则,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时,由某一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可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合同纠纷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1.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专属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所在地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所在地,包括工程项目的开工、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所在地点。
2.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法律规定、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1.不动产所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不动产指的是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原则。
2.特殊地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直接适用港口作业纠纷的规定,但可以看出,特殊地域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同样适用。
即工程所在地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应当由该特殊地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利益保护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利益巨大,往往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保护原则,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022-2023年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导读:城市化的推动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快节奏,每个人的生活都布满着时间的约束,都布满着生活的压力,工程的建设也是越来越多。
那么关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呢?我想你会有爱好了解的。
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次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民事诉讼法》解释其次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建设工程纠纷管辖的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商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商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在工程的建设中经常会有两个概念,就是甲方和乙方,在工程的建设中会出现分包的情况,那么自然就会有分包合同的纠纷问题,那么我们无论是作为甲方还是作为乙方,对于分包合同的纠纷管辖问题一定要弄清楚,一旦出现纠纷才可以顺利的解决相关的情况,可能有些人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还没有那么的了解,所以今天咱们就针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相关内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两个知识点,第一个是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另一个是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我们一起来看。
一、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关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什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关注两个点,就是自己有没有权利进行将工程分包,那么另一个就是乙方对于实施分包的工程有没有相关的资质,在这其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那么咱们就简单看几项:1、建议业主在工程的招投标的阶段就要明确化制定的分包内容,及时的提出咨询对于业主的不明确的招标文件,那么在合同内容的条款中一定要把具体的分包内容进行明确化,对于双方的费用相关问题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进行明确。
2、对于总的承包合同中尽可能的约定承包的范围和工期等方面。
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对于工程建设合同来说,情况则更为复杂。
因为工程项目通常涉及多个地点,包括设计地、施工地、材料供应地等,因此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时需考虑多种因素。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由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因为工程所在地往往是合同履行的主要地点,且便于现场查勘和证据收集。
但若纠纷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称为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例如,如果双方选择了甲方公司注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约定在不违反其他法律条款的前提下是有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便对可能出现的争议进行预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
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即可按照合同约定迅速启动诉讼程序,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如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可能存在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双方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应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
面对复杂的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除了明确管辖法院外,当事人还应当充分考虑利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方式通常更加高效灵活,有助于保持双方的商业关系并节省时间和成本。
工程款已经结算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工程款已经结算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的,如果后续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的,一般是参照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范围内。
以下由编辑为您介绍工程款已经结算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以及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款已经结算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哪些案件需要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一)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二)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建设工程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仍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61号: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应建伟起诉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开工,大庆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亦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错误。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1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专属管辖应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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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常有发生,且其管辖容易发生争议,尤其是明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管辖尤其重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管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常见情形等法律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
根据2011年2月28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九大类型。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管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
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
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三、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常见情形
1、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以及业主需求的变动,导致合同内容、范围等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情况。
实践中,一般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如果工程发生变更,双方对于变更为口头约定或者变更后的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的,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会产生争议。
3、因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产生的结算纠纷
价款结算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一份合同对此完全未作约定实难想象,但是虽然有价款结算条款但约定不明的情形却并非罕见。
例如,约定了总造价,却又约定竣工后据实结算,那么究竟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计价标准是什么?是根据定额标准、工程量清单还是市场标准?等于没有约定
4、因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产生的结算纠纷
5、已送审价为准的结算纠纷
6、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