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程结算方式为分阶段结算,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2.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工程结算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以下证据进行了审查:(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现场照片及视频(5)相关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开发商代表等证人证言2. 质证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如绿化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开发商认为,应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问题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地点的商业楼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进度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开始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出现了分歧。
乙方认为部分工程材料价格有所上涨,要求调整工程总造价;而甲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不应随意变更。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导致工程暂停。
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僵持后,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随后对双方的争议点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发现,乙方提出的材料价格上涨确有其事,但合同中已有关于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分担条款。
根据该条款,若材料价格波动在一定范围内,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该范围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经过核算,乙方要求的价格调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其主张并不完全成立。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注意到,甲方在工程暂停期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一方面,驳回了乙方关于调整工程总造价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甲方对乙方因工程暂停而产生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在工程结算合同纠纷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合同的明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第三方的客观裁决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一个严谨的过程。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应积极沟通协商,尽可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以法律的力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前言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施工质量等多种因素,甲方和乙方可能会就最终的结算金额产生分歧。
为了确保争议得到合理解决,甲乙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
一、争议范围本范本适用于因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变动等原因导致的结算争议。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发生争议时,甲方应在发现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明确是否接受甲方的解决方案或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3. 若双方未能就初步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可共同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4. 如果调解或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争议解决原则1. 尊重合同:任何争议的解决都应以合同条款为基础,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原则。
2. 公平合理:在处理争议时,应考虑到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确保解决方案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3. 及时沟通: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4. 法律适用: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解决结果的合法性。
四、其他事项1. 争议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 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双方各有过错,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3. 本范本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补充。
结语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有效解决,不仅需要明确的合同条款,还需要双方的合作与沟通。
本范本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甲乙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应灵活运用,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9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2. 工程款支付的具体金额。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
2. 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3. 被告提出,工程款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工程结算。
4.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法院判决1.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为合同约定。
2. 被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认可。
3. 原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4. 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同时,对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存在差异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要求。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避免产生争议。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建筑结算争议函范文

建筑结算争议函范文尊敬的[接收方相关负责人称呼]:您好!咱们这个[建筑项目名称]工程啊,就像一场充满曲折的大戏,现在到了结算这出关键戏份,可出现了一些让我们挠头的争议点呢。
首先啊,那个[具体争议点一,比如某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算]。
咱们在现场施工的时候,那可是实实在在按照要求干的,每一寸土地、每一块砖头都倾注了工人兄弟的心血。
我们算出来的工程量[具体数量],那都是有根有据的。
可你们结算的时候,给的数量比我们算的少了好多,这就好比我们种了一亩地的庄稼,到收成的时候您却说只有半亩地的产量,这可真让人想不通啊。
我们施工过程中有详细的记录,从[记录的起始时间]到[记录的结束时间],每天干了啥、干了多少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就像记流水账一样清楚,可不能就这么给我们少算呀。
再说说[具体争议点二,例如某种材料的单价]。
这种材料的价格在市场上波动是有点大,但是咱们当时签合同或者在施工期间可是有约定的呀。
我们采购的时候,那价格就像火箭一样往上蹿,为了不耽误工期,咬着牙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进的货。
可到结算的时候,你们却按照一个低得多的价格来算,这就像我们花了大价钱买了个金元宝,到您这儿却被当成铜疙瘩来估价,这可太不公平啦。
我们有采购合同、发票这些铁证,都能证明这个价格的合理性呢。
还有啊,[其他争议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咱们都知道,建筑工程不容易,从打地基开始,就像搭积木一样小心翼翼,生怕出一点差错。
大家都付出了很多,工人们风里来雨里去,我们施工方也是每天操碎了心,就盼着工程顺利完工,结算也能顺顺利利的。
现在出现这些争议,就像在平坦的马路上突然出现了几个大坑,把我们的好心情都给破坏了。
我们希望咱们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像老朋友聊天一样,好好地把这些争议点捋一捋。
大家都拿出自己的证据,讲道理,把这个结算的事儿给圆满解决了。
不然的话,这就像一根鱼刺卡在喉咙里,大家都不舒服不是?期待您的回复,咱们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吧。
[发函方公司名称][具体日期]。
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案例概述:
甲、乙、丙三人合伙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利润分配等内容,但未约定工程结算方式。
后因工程结算问题,三人之间产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因此,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在本案中,三人之间并未约定工程结算方式,这意味着甲、乙、丙三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方式。
案例结论: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进行工程结算。
如果三人无法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方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工程竣工结算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工程竣工结算争议问题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以某市政道路排水桥涵工程为背景,分析了竣工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及建议关键词:结算争议分析【案例背景L某市政工程道路全长830米,道路路幅宽25米,于道路两侧分设雨水管道2道、污水管道1道;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工程合同总价为1524. 26万元,送审工程总价为2019. 67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合同,即中标价为合同价,除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本工程结算将按中标价执行,发承包双方都不作调整,除根据实际情况达成的协议和经发包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除外;【争议焦点】:由于市政工程战线较长,且沿线障碍物众多,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标外的工作内容,但由于建设各方对合同、造价知识认知存在差异,因此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在竣工结算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争议问题,就本工程中出现的主要争议问题作如下归纳总结:1 •井点降水费用:根据合同约定井点降水根据实际施工需要,由承包人先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其数量按实进行结算;而施工单位对该项费用并未按此条款进行计量,而是在工程签证中仅注明采用该工程延伸段标底中采用的降水方案及使用周期,并未就按申报的施工方案以及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来进行计量,因此就工程量的问题产生分歧;2.关于道路路基处理工程量的计算: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木工程道路路基均采用灰土换填,原标底均按要求将该工程量全部计入,但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竣工资料的查证,部分路段并未按要求进行实施,因此对该项工程量进行了调整,施工方坚持认为该工程量为标内工程量,在设计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调整;3.原有道路拆除定额子目的套用存在争议:原标底中拆除碗路面厚度为10cm,定额套用为人工拆除,而实际施工过程中碗路面厚度为22cm,且而积为7422m2,为大面积拆除,就定额套用问题产生争议;4.排水管道土方工程量偏差问题:由于排水管道发生较大变更,因此对排水工程土方工程量按竣工图纸进行了重新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对于土方工程量只是进行了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并对原标内工程量进行了调整,本身计算没有任何问题,但与标底偏差较大,因此施工单位坚决不予认可;【问题分析及处理】:鉴于上述问题的岀现,我们在会同建设单位、审计局等各方与施工单位进行了数次的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1•对井点降水费用问题: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对排水管道井点降水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施工单位中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考虑,施工方案中北侧雨水管道考虑双排井点, 南侧雨污同槽管道由于间距较小(2.5m),故考虑采用同槽开挖,采用双排井点,局部污水管道挖深较深地段采用多级井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实例三: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实例四: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
是否合理?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
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实例五: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
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
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实例六: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
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
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
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
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
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
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实例七: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
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
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实例八: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实例九: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实例十: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
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
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
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
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
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实例十一: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
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
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
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实例十二: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
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
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
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
请问该怎么处理?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
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
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
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
实例十三: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
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
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答: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