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立”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

合集下载

《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

《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

《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根据5月25日的建纬公众号中刊发的《〈建筑法〉修订应专章设定“工程造价”条款》一文所作的综述,后续有系列文章就《建筑法》造价专章中有必要予以规制的造价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固定价、垫资等进行撰述。

除了这些具体的造价问题以外,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以来同样都是困扰广大施工企业并引发争议的主要问题。

工程结算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核心权利和核心义务,双方存在争议并据理力争在所难免,但发包人忽略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或故意拖延结算以达到少付、不付结算款的目的都属违约行为,侵害施工企业的权益,而久拖不决的负面影响是更容易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结算争议被放大,不利于双方正面积极解决争议,还可能同时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其他如分包人、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相应获得结算。

这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的。

而现有的立法,缺乏高层级的对发包人按期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规定,无法真正引起发包人的重视。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中,经常约定以财政、审计作为结算,由于财政、审计程序的程序复杂,且实质上有别于工程造价审价,也容易造成结算超时和争议,又因财政、审计属于行政行为,如何在有效管理政府投资的同时保证民事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突出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的拖延竣工结算现象源于上位法对于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的规制有缺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是发、承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的拖延竣工结算现象,一方面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完整,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发包人的拖延结算审核问题。

结算审核是发包人最重要的一项合同义务,而之所以发包人普遍不重视合同中已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拖欠工程款成为行业现象,是因为法律层面并未对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制。

现行《建筑法》对工程造价事务的规范仅仅在第18条,其中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仅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缺少工程竣工结算包括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的相应规定。

工程结算纠纷争议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争议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争议处理在工程项目中,工程结算纠纷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它不仅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受阻,还可能给参与各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工程结算纠纷争议的处理方式。

工程结算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不完善是常见的导火索。

例如,对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等关键条款,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就很容易在结算时引发争议。

其次,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不准确也会引发纠纷。

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计算往往十分复杂,涉及到多个专业和环节,如果计算过程中出现疏忽或错误,就会导致结算金额的偏差。

再者,工程质量问题也可能引发结算纠纷。

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方可能会拒绝支付部分款项或者要求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此外,材料价格的波动、工期延误等因素也都可能成为纠纷的诱因。

当工程结算纠纷发生后,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是一种相对温和、高效且成本较低的解决途径。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沟通各自的诉求和立场,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可以共同重新审查合同条款、工程量计算结果等,找出问题所在并进行调整。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调解。

调解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如行业协会、专业的调解组织或经验丰富的专家。

调解人通常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分析纠纷的焦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在相对和谐的氛围中解决争议。

若调解也未能解决纠纷,那么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仲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其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能够迅速解决争议。

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时,各方应当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仲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便,费用也相对较低,同时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诉讼则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诉讼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程序较为复杂,时间成本和费用相对较高。

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在建设工程结算有时候会发生工程结算纠纷。

而工程结算指企业或处室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

那么,当事人碰到建设工程不结算应该怎么处理呢?一、在工程外币纠纷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建设项目价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成交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工程清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土建价款,勿须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在工程交易结算纠纷中,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我们可以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档案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恳请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人多少在收到动工结算文件应当天内对承包人予以答复;如果在双方约定应予以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三、在工程结算纠纷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合同双方未就结算期限作出约定,结算期限计算如下:(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结算从接到竣工时间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差额?500万元-2000万元,时间审查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期后30天(三)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审查休息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查时间从听说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届满,发包方未能作出以下答复的,工程项目同样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四、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交易结算文件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发包方不作竣工验收,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调试擅自使用的,以转移保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案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案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案一、背景工程项目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等一系列活动,并最终实现预定目标的过程。

在工程项目中,造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预算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败。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造价往往存在纠纷,给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造价纠纷的产生原因1.合同约定问题工程项目中,由于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清晰,不够明确,或者合同中存在漏洞,导致在工程造价方面产生了纠纷。

2.工程变更问题由于工程项目经常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工程方案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就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动,从而引发纠纷。

3.工程验收问题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是工程项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如果验收工作不到位,或者验收标准不够明确,就可能导致工程造价方面的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4.进度管理问题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如果进度管理不够到位,就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从而引发纠纷。

5.材料质量问题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造价,如果材料的质量不过关,就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从而引发纠纷。

三、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方案1.建立健全的合同制度在工程项目开展之初,就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合同制度,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要尽可能的详细、明确,避免合同中的漏洞,从而减少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任何一个工程变更都要经过程序的合规审批,并做好工程变更后的成本评估,从而减少因工程变更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

3.加强工程验收工作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工程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确保每一个验收工作都有据可依,从而减少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4.做好工程进度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进度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预定的进度进行,避免因进度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建筑工程的当事人一旦意见不合之时则很容易产生纠纷,这样则会导致整个建筑工程的进度放缓,而且最为严重的便是工程结算问题。

所以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1、工程造价学习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学习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来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己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因为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面对这些常见的纠纷点,民法典给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指引。

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

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提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可以免除责任。

这为判断责任方提供了清晰的标准,有助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工期延误问题。

针对工程款支付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行业习惯执行。

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收入,同时也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除了上述具体条款,民法典还强调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

在实际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支持。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1. 引言1.1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背景在工程项目中,结算争议问题一直是一个难以避免的焦点。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加剧,各方利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背景主要是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因素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导致了结算争议的产生。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双方在结算过程中产生理解偏差和争端;工程变更和延误引发结算争议,双方在责任划分和计算标准上存在分歧;不当的支付和管理制度导致款项流转不畅,产生费用和款项的计算争议;信息沟通不畅,双方在项目进展和结算情况上存在沟通障碍,以及双方在合作方式和态度上存在差异,导致合作氛围恶化。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损害了各方的合作关系和利益。

解决工程结算争议问题,建立合作共赢的合同制度和技术规范至关重要。

通过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制定合理的对策和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工程结算争议问题,实现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合作关系的维护。

1.2 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重要性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进展和结果。

一旦出现结算争议,不仅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还可能造成合同纠纷,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方的信誉。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解决工程结算争议问题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1.3 工程结算争议产生的原因1. 缺乏明确的合同条款:工程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就容易导致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歧义和争执。

合同中没有规定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条件,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纷处理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纷处理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纷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有如下四种情况: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有如下四种情况:(一)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学习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三)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提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四)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学习人进行。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学习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学习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学习人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
款纠纷的处理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提要:首先,确认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
拖欠工程价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一拖数年,有的甚至十几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

许多发包方以尚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而承包方要想进行竣工结算却阻碍重重。

现行《建筑法》和《合同法》对竣工结算都没有作相关规定。

此外,在实际很多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咨询结果的时间太长,不利于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有的发包人故意指使或迫使造价咨询机构拖延出具咨询报告,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从而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

而作为承包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如何处理此类工程价款纠纷呢?
首先,确认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
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即,只有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建筑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方可将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修理或者返
工、改建,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的权利受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即,建设工程验收日是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唯一标尺。

总之,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表;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承包人转移建设工程的日期;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发、承包人的应负的具体权利义务。

其次,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和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以及第22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即,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1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提要:首先,确认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即,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总之,发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最后,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应坚决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确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和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方法后,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甚至故意指使或迫使造价咨询机构拖延出具咨询报告,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时,承包人应坚决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⑴、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⑵、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
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⑶、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⑷、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