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

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很重要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国际间经济往来和各国间经济关系,它不仅限于经济交流,还涵盖了知识产权、贸易政策等多个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也是非常明显的,下面就对这些特征逐个进行阐述。
1. 国际经济法强调平等性。
国际经济是基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平等互惠合作。
国际经济法在制定规则或者处理争端时,非常注重各国之间的平等性。
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各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利,并通过规则设计以实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
因为全球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的变迁,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改进。
它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以确保其尽可能地满足国家和企业的需要。
这就需要法律专家密切关注全球经济状况,不断探索和开拓新的领域,创新制定适应时代需求的规则。
3.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仅有一种或少数一种国际经济规则并不能完全覆盖全球经济贸易等方方面面的交往,所以国际经济法必须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多层次的体系包含了国际组织间的协议、双边和多边协议、以及国际惯例等等,每个层次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同时,也为各成员国在制定合理的法规上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选择。
4. 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主权方面的考虑。
国际经济往来中,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利益和主权考虑,而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国家主权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它必须要尊重各成员国的主权,同时保障各成员国的利益和经济独立性,并避免任何形式的干涉。
5. 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在国际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也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
在各方面利益保护的前提上,实现充分的合作和互惠,推动各国经济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是多方面的,包括了平等性、多层次性、持续性、尊重主权、共赢等等。
这些特征不仅反映出了国际经济往来的本质,也为不同的国家在制定法规和开展经济往来时提供了指导。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

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以下是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正确表述。
首先,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因此具有明显的国际性质。
它适用于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合作,跨越国家边界的范围和领域。
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广泛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不仅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等领域,还涉及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法等多个领域。
它以规范和促进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为目标,因此内容广泛且多样。
第三,国际经济法具有灵活性。
国际经济法需要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因此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国际经济法的修订和制定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可以在国家间进行谈判和决策,并及时调整法律规范。
第四,国际经济法具有共同性和差异性。
国际经济法具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和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公平和公正的竞争原则等。
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之间的不同利益和发展水平差异,国际经济法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不同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利益进行特殊规定。
第五,国际经济法具有制度性和程序性。
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相应的机构、程序和法律框架来实现其目标。
例如,国际贸易领域有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中央指导机构,制定规则和解决争端。
这些机构和程序为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六,国际经济法具有不平衡性。
由于国际经济力量的不平衡分布,国际经济法可能存在不平衡的现象。
一些发达国家可能通过国际经济法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这种不平衡性是国际经济法需要解决和克服的问题之一最后,国际经济法具有现代性和动态性。
国际经济法需要不断适应全球化和新兴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应对全球经济发展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国际经济法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以保持其现代性和动态性。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广泛的内容、灵活性、共同性和差异性、制度性和程序性、不平衡性以及现代性和动态性。
国际经济行政法

国际经济行政法引言:国际经济行政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合作的增多,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一、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定义及特点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多元性:国际经济行政法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涉及的领域广泛,如贸易、投资、金融等。
2. 国际性:国际经济行政法是针对跨国性经济活动而制定的,具有跨越国界的特点。
3. 法律性:国际经济行政法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其遵守与否对各主体的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动态性:国际经济行政法需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和国际关系的演变,因此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塑性。
二、国际经济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贸易法律制度: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运作机制,以及各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
2. 投资法律制度:涉及外国投资的保护和促进,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3. 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的设立和运作、货币政策协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4.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国际经济行政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和机构。
5. 竞争政策:国际经济行政法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行政法规范各国间的经济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2. 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经济行政法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得各国能够更加积极地开展经济合作和投资活动。
3. 保护投资者权益:国际经济行政法通过建立投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跨国投资的流动。
4. 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经济行政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合作,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各类跨国经济主体在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领域产生的具有跨国性、经济性、多样性的复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主体的多元性(既包含有公法主体的国家、国际组织,也包含有私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规范的综合性(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既有诸如跨国贸易与投资的横向民商事关系又有诸如金融与税收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扩展: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国家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 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涉外经济法规, 因而既有国际法, 又有国内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联合国大会决议(简称联大决议)(四)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五)其它辅助性渊1、判例2、学说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二)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三)国际合作谋求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有约必守原则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及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一)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二)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三)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四)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五)促进法学学科发展国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二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区别: 1、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个人、法人及其他团体。
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

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是多样的,以下是对其特征的正确表述:1.国际性质:国际经济法以国际关系为背景,涉及不同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和关系。
它强调国家间的相互合作、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各国在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全球化:国际经济法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形成的,全球化对国家经济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国际经济法旨在调整国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行为,平衡各国利益,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
3.基于契约:国际经济法倾向于以契约为基础的合作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们通过签署和履行契约来规范和促进经济活动。
契约的性质可以是双边的、多边的,也可以是公开的、私人的。
4.重视自主性:国际经济法鼓励国家保留其自主性,拥有决定自身国际经济政策和制定相应法规的权利。
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求,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其必须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定的国际法原则。
5.保护国家利益:国际经济法关注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国家对于自身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安全保障有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和干预。
国际经济法旨在为各国提供一个公平、平衡、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维护各国利益的合理平衡。
6.混合性质:国际经济法既有国际法的特点,也有经济法的特点。
它综合了国际法和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体现了国际法与国际经济实践的紧密结合。
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国际私法,如国际贸易合同法;也涉及国际公法,如国际投资法等。
7.动态变化:国际经济法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
国际经济发展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国家利益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
8.国际合作:国际经济法强调国际合作和协调。
各国之间通过国际经济法建立合作关系和机制,以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各国的共同利益。
9.多层次: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具有多层次性。
在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涉及的主体和范围多样,包括国家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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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述】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际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不仅包括国际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包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
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多选题
1.国际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包括()
A.国际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B.国际独立自助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
C.国际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D.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E.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仅包括国际和国际组织
B.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C.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
D.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各国国内涉外经济方面的法规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单选题
【国际经济法导论】
1.我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是()(2016年10月《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A.一般许可制
B.注册许可制
C.特别许可制
D.相互承认制
2.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置的单独关税区是()
A.采取特殊关税制度的国家
B.在关税事项上没有完全自主权的国家
C.不设置关税的国家
D.非国家实体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东盟政府首脑会议
B.联合协商会议
C.东盟常务委员会
D.东盟部长会议
简述GATT与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
(1)保护对象不同。
GA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外国产品,不包括产品的销售商;GAS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是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2)义务性质不同。
在GAT体制中,股民待遇是缔约方承担的普遍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和限制;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水平由各成员自行确定,限于已经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并可附加条件和限制。
4.1958年我国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声明做出“互惠保留”和()
A.“实效保留”
B.“商事保留”
C.“地域保留”
D.“裁决程序保留”
论述浮动抵押的概念、优点与效力。
浮动抵押的概念
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
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是不确定的,其数量和价值时
增时减,形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二、浮动抵押的优点包括:
1、对贷款人的益处
(1)浮动抵押的资产范围比一般固定物权担保的
担保物范围广,债权实现更有保障。
(2)贷款人可派员接管设置浮动抵押的资产维续
进行经营,贷款风险因此缩小。
(3)可促使借款人努力经营,有利于防止贷款风
险的发生。
2、对借款人的益处
无须向贷款人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和日常经营中的处分权,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
自己对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
三、浮动抵押的效力表现在:
需经登记始得生效或完善
2、浮动抵押登记在先不能对抗登记在后的一般
物权担保。
5.有关特定人员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主要包括()
A.跨国董事费征税的协调
B.退休人员跨国所得征税的协调
C.学生跨国所得征税的协调
D.政府职员跨国所得征税的协调
E.艺术家、运动员跨国所得征税的协调
简述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概念和内容。
6.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
A.独占性许可合同
B.排他性许可合同
C.普通性许可合同
D.分售性许可合同
E.交叉性许可合同
主观题
甲国A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给我国B公司,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每吨CFR天津100美元,合同规定2013年10月25日前开出信用证,10月30日前装船。
10月20日B公司经由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有效期至11月30
日。
10月27日,A公司所在国爆发大规模反政府示威,A公司按期装船出现困难,故电请B公司将装船期延至11月11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12月10日。
B公司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
11月11日货物装船后,A公司于12月4日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甲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
请回答: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在CFR术语下承担了哪些主要义务?
欧佩克的常设管理机构是()
A.董事会
B.总理市会
C.理事会
D.执行董事会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争端的部分事项业已查清且有必要先予确认,对该部分事项先行做出的终局性裁决是()
A.临时裁决
B.最终裁决
C.中间裁决
D.部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