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房屋换证流程

重庆农村房屋换证流程

重庆农村房屋换证流程如下:

1. 准备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原房屋买卖合同等。

2. 提交申请: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3. 审核: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房屋的产权、土地权属、房屋结构等方面。

4. 缴费: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包括登记费、工本费等。

5. 领取新的房产证:完成以上步骤后,可以前往相关部门领取新的房产证。

请注意,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办理信息。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4年版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16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房屋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抵押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 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四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需要发证的,核发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依法享有土地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书面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取得土地房屋权利时应共同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设定的土地房屋权利依法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欺骗、编造。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资料齐备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日为受理申请日。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二)权属审核。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登记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核准,将有关土地房屋权利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自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土地 建设房屋的合法权益进行确认并颁发证书。下面将介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发证的流程。 一、信息收集 1.建立村级宅基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宅基地确权 登记工作。 2.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小组,向村民宣传政策,收集农户宅 基地建设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建房时间、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人等。 二、宅基地调查和测绘 1.对农户建设的宅基地进行调查和测绘,准确定位并界定宅基地的范围。 2.对宅基地周边的用地情况、建筑物状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和调查。 三、权益确认 1.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核定宅基地所有权人。 2.核实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产权人,并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进行核对。 3.提请村委会或农村集体所有权人确认宅基地所有权人。 四、资料整理和审核 1.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整理清楚,包括宅基地调查和测绘的报告、宅 基地所有权确认书等。

2.由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对整理后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完整准确。 五、宅基地确权登记 1.将审查通过的宅基地确权材料提交给农村土地管理部门。 2.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宅基地确权登记证明。 六、宅基地发证 1.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通过后,将宅基地确权登记证明报送至村委会。 2.村委会负责将宅基地确权登记证明交给该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并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流程。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可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合法权益,并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依据。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及须知

一、登记类别 存量房买卖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6、涉及军产、宗教产、校产、市有公产应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7、卖方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其分支机构出具的《成交凭证》或不予鉴证的文书,或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8、其它必要材料。 注:房屋系共有或出租的,还应提交共有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证明。 四、收费依据 渝价[2016]242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收费标准 卖方:土地收益金①基准地价×4%×建筑面积,(个人划拨地上住宅转让的情形)②基准地价×划拨土地收益系数×建筑面

积,(非住宅或单位划拨地上房屋转让的情形)。 买方: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件。 一、登记类别 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1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5、其它必要材料。 注: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知晓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原件)。 四、收费依据 渝价[2016]242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收费标准 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件。 一、登记类别

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1个工作日 三、收取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3、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6、其它必要材料。 注: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知晓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原件)。四、收费依据 渝价[2016]242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收费标准 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件。 一、登记类别 土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工作时限 立等可取

农村房产证申请书

农村房产证申请书 篇一:农村自建住房房产证如何办理? 农村自建住房房产证如何办理?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篇二:农村房产证办理步骤是怎样的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农村房产证办理步骤是怎样的? 农村房产证的办理相对于城市房产证的办理较简单,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房产证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类书面凭证。 2、办理房产证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每个合法的房屋都是拥有自己的房产证的,房产证是对房屋所有人的法律凭证,农村的房屋一样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那么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第一步: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即完成"大确权"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您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人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您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步: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这个填写好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时候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省去奔波之苦。注意事项: 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查询,以免跑冤枉路。如果要办两个证,有可能要跑两个部门,领两份不同的申请表。 第三步:拿测绘图(表) 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图;第二种是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就行,这一种比较简便;第三种是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这种情况己经比较少见,现在登记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的测绘图填写房产证上的面积数据。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 第四步: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年修正)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初始登记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六章限制登记 第一节预告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 第三节查封登记 第四节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章更正登记 第八章注销登记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7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719391328.html,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7 每个城市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所不同,所以如果您的家里想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更改,建议先熟读当地的相关条例。凡是牵扯上房子的事情都不是小事,今天赢了网为您解析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

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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