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8•【文号】发改价格[2004]1039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5分钱、2.5分钱、4分钱、2分钱和1.88分钱,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二、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和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75元、0.355元、0.385元、0.33元和0.35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跨区送电的阳城电厂上网电价暂核定为每千瓦时0.325元,到江苏省的落地电价不变。
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
三、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
上海、江苏、浙江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不含原厂网分离电厂、上海以热定电机组和江苏原统配电厂)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均为5500小时,超过国家核定电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26元、0.28元、0.328元的超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电华东公司峰谷电价等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电华东公司峰谷电价等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94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8.14
【实施日期】2003.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国电华东公司峰谷电价等问题的批复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3]942号)
国家电网公司:
报来《关于国电华东公司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实施办法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3]2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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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发改价格[2009]2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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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湖北省水布垭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暂按照1、2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江西省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分钱,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硗碛、瓦屋山、大桥、仁宗海、狮子坪、紫兰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闽价电[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调整为每千瓦时0.399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现行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下调0.8分钱,上网电价调整的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
二、适当提高部分厂网分离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 2924号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4厘钱。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进一步理顺销售电价结构和分类。
(一)调整后省电网直供区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2。
(二)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2.0分钱,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仍维持每千瓦时2.5分钱不变。
(三)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用电分类执行范围。
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下单设“农业排灌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范围为“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除农业排灌用电外)价格中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电线电网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1]2622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8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东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14分钱、浙江省2.12分钱、江苏省2.08分钱、安徽省1.2分钱、福建省2.33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
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4368元、浙江省0.4407元、江苏省0.4108元、安徽省0.383元、福建省0.4023元。
关于电价调整的通知

关于市场电价调整的通知
市场各经营户:
根据市场用电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对市场电价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1、市场开业以来,一直使用峰谷电价,峰谷电定价如下:
(1)高峰电价:1.07元/度。
时间:早上8:00—11:00;
下午:13:00—19:00;晚上21:00—22:00
(2)尖峰电价:1.368元/度。
时间:下午19:00—21:00
(3)谷峰电价:0.558元/度。
时间:中午11:00—13:00;
晚上22:00—上午8:00
2、电价调整依据:在电价调整前各经营户用电价格都是供电局提供的实际用电价格,经过一段时间运营与电费使用测算,按实际用电价格收取费用市场电费处于亏损状态。
3、经过测算市场经营户电费从1.05元/度调整为1.20元/度。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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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29
•【文号】发改价格[2011]2622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22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
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
上述省(市)
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
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
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同意上海市将铁合金、电石、烧碱用电和离子膜烧碱用电合并为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类别;浙江省将非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福建省将氯碱生产和电石、农药生
产用电类别进行合并。
适当提高上海、江苏、安徽省(市)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三)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同意上海市适当拉大季节性电价差价;江苏省将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电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安徽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其中7-9月份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一、华东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