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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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做好我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研究,认真部署,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十四五”时期价格机制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30日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化吉林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一)加强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工作。

建立吉林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将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纳入平台管理,提升价格监测的信息化水平,保障价格监测工作高质高效开展,在平台功能成熟后完成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密切跟踪监测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发现和反映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价格监测预警的灵敏度和有效性,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强化预期管理,适时开展精准有效的信息宣传和预期引导。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吉发改价格〔2022〕349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2〕34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 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引导我省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我省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在考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吉林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为每吨545~745元(5500千卡,含税)。

如无正当理由,我省煤炭现货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不得超过吉林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上限的50%。

二、健全煤炭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煤炭生产成本调查,不断完善省内煤炭价格合理区间。

三、鼓励燃煤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在电力中长期合同中,签订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现交易电价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促进购售双方长期稳定利益共享。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及解读,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障我省煤炭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7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落实第12次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做好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切实保障生产生活用能需求,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省政府同意印发。

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2020年3月6日关于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为全面落实第12次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做好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切实保障生产生活用能需求,特制定全省应对疫情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落实方案。

一、保障煤炭稳定供给(一)督促指导煤炭企业复工复产。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序做好煤炭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原煤产量、库存和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日报告制度,督促各产煤市(州)煤炭行管部门和吉煤集团指导所辖煤矿做好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好煤矿在职工人返岗等问题。

(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煤监局、省国资委、产煤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运能增加省外煤炭供给。

协调省内外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储煤基地和热电企业履行电煤储备中长期协议,多措并举增加供给。

提倡节约用煤,启动省级储煤基地出煤报备机制、同城电厂互保机制。

开启省内汽车运输绿色通道,对不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采取公路直达运输,点对点运输等方式保障电煤供应运输通道畅通,组织好省内外煤炭供需双方衔接及铁路运量需求协调,为电力、供暖等公共产品供应提供强有力的煤炭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7日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妥善解决我省厂办大集体存在的问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国有企业改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真正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改革范围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三、方法步骤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分为发动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6]798号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6]798号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二00六年七月十日吉发改价格字[2006]79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发电企业的影响,我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1.93分/千瓦时;长春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价标准为1分/千瓦时。

(二)在2006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行的烟气脱硫设施,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发改委确认已切实投入运行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发改委将按国家规定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调整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以及已经国家同意疏导的风电场、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一。

(四)我省发电企业送京津唐电网电量上网电价提高为0.248元/千瓦时。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内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0.341元/千瓦时;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提高0.015元/千瓦时。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燃煤发电是我国主要的发电方式之一,但其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碳排放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推动燃煤发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以提高燃煤发电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和经济效益。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实现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公平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燃煤发电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2.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提高市场效率。

-完善成本核算机制,确保燃煤发电企业的合理利润。

-强化环境和能源消耗考量,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境治理。

-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供灵活的供应能力。

三、举措1.建立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机制-组织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竞价交易,确定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建立电力市场交易监管机制,确保竞价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逐步取消政府对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干预,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

2.完善燃煤发电企业成本核算机制-建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燃煤发电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经营状况。

-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制定合理的上网电价标准,使企业能够覆盖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3.强化环境和能源消耗考量-对燃煤发电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碳排放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成本核算体系。

-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排放和能源消耗。

-采取经济手段,如环境税收和碳排放配额交易等,引导燃煤发电企业降低环境污染和碳排放。

4.推进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燃煤发电企业建设灵活可调的调峰能力,促进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鼓励燃煤发电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合作,提高供应侧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四、实施路径与计划1.建立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机制-逐步推行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竞价交易,设立过渡期,期间由政府适时指导、干预。

-建立竞价交易监管机构,完善交易规则,确保公正透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7•【文号】发改价格[2004]709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7日发改价格[2004]709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政革委(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东北电网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有关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两部制上网电价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上网电价引入竞争机制是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核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竞争形成。

为了引导和鼓励电力投资,并为电力企业提供部分固定收入保障,有利于电价机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对竞价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非竞价机组仍实行政府定价,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全国统一政策制定和调整。

二、两部制电价适用范围。

两部制电价适用于参与市场竞价的发电机组。

根据东北区域电网实际情况,改革初期参与竞价的机组原则上为区域电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其他发电机组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执行两部制电价。

三、容量电价的确定原则及方法。

容量电价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内竞价机组总容量电费、年可用容量、年可用小时等参数确定。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总容量电费按竞价机组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K)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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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2
•【字号】吉发改价格〔2020〕6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正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0〕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附件:
吉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吉林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

通过细化改革实施方案,有效衔接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落地,为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分步实施。

加快推进市场化价格机制形成,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为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坚持有序推进、分步实施,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

2、坚持因地制宜,有效衔接。

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协同深化电量、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

充分考虑我省电源结构特点,统筹处理好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落实新能源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完善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衔接。

3、坚持配套保障,强化监管。

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强化配套保障措施,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措施
(一)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2020年暂不上浮)、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具体标准为:基准价每千瓦时0.3731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下同),最高上浮价格0.4104元(上浮10%),最低下浮价格为0.3171元(下浮15%)。

对于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不受此限制。

基准价和浮动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同时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三)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四)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五)现未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暂按原批复的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

进入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二)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

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上网电价在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公司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三)明确环保电价政策。

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并继续执行超低排放加价政策。

仍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燃煤上网电价不再执行“基准+上下浮动”制度、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后,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四)逐步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

(五)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

研究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对我省主要以供热为主、利用小时偏低的燃煤机组,探索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

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明确省内经营性电力用户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做好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宣传、指导、技术支持工作。

(三)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充分发挥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加大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力度,以及各地政府滥用执行职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设立市场主体参与的价格监督员制度,与执法部门共同监督价格违法行为。

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市场主体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四)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监测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

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纳入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按监测要求及时报告电力交易结果。

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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