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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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纲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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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为司法一元制,只存在普通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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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美国国内税务局处罚纽 约的公司A 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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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 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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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管辖权竞合 涵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数个法院同时 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处理 “原告选择主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 数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得向其中 任何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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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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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原则
涵义 依照法定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原定管辖因素的变更,而丧失其管辖权。 目的 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法院管辖权的嗣 后变更; 促进诉讼的迅速进行; 免除当事人的额外诉讼负担。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政诉讼中,存在⼀种现象叫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即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的管辖。
那么,您是否知道⾏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政诉讼⼀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规定,凡是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政案件,以及经过⾏政复议,但⾏政相对⼈对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政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对于经济⾏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政相对⼈对⾏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政案件,除了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也对该⾏政案件有管辖权。
其中“改变原具体⾏政⾏为”是指改变原具体⾏政⾏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政⾏为所适⽤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政⾏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的,是对⼀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政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专门规定:1、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其中,“原告所地的”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由所在地。
⾏政机关关于同⼀事实对⼈⾝⼜对财政实施⾏政处罚或采取⾏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政⾏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民法院可⼀并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
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
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
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二、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政诉讼管辖法院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的规定是: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关于⾏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政诉讼管辖法院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规定:(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2)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所作的⾏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4)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2、地域管辖:⾏政案件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条、第⼗⼋条⼆、跟⾏政机关产⽣纠纷,都可以起诉吗事实上以下⼏种⾏政⾏为不能提起⾏政诉讼:1、⾏政机关对⾏政机关⼯作⼈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只是⾏政机关以及内部⼈员的⼈事纠纷问题,不属于⾏政诉讼受理的⾏政纠纷问题,所以不能直接起诉处理。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为。
为保证国家的安全问题,因此对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办事的⾏为,法院不能受理该⾏政诉讼请求。
3、调解⾏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为。
法律上规定了⼀裁终局的情况,⽐如在⾏政复议中就规定了国务院对规定的⾃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就为最终裁决,是不能再找法院提起⾏政诉讼的。
4、不具有强制⼒的⾏政指导⾏为。
因为⾏政指导⾏为给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政作为,所以在出现问题时,⾏政相对⼈不能因此主张⾏政机关承担⾏政诉讼责任。
5、驳回当事⼈对⾏政⾏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为。
行政诉讼法全文之指定管辖

⾏政诉讼法全⽂之指定管辖法条内容: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指定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种是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时,需要报请⼈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的全体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申请回避或者⾃⾏回避,不能执⾏审判职务。
事实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或者难以⾏使管辖权,如因⼈民法院所在地有台风、地震、泥⽯流、暴发洪⽔或者处在战争环境内,致使当事⼈⽆法出庭应诉,⼈民法院⽆法办案。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上级⼈民法院的指定就取得了管辖权。
⼆、第⼆种是⼈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管辖权发⽣争议”,是指两个以上⼈民法院由于互相推诿、互相争夺管辖权等原因⽽对管辖权有不同看法。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但是,在指定之前,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报请指定。
例如,两个基层⼈民法院因管辖权发⽣争议,⾸先由它们协商,协商不成时,就报请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是同⼀个中级⼈民法院,就报请该中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分属两个省、⾃治区、直辖市,就各⾃分别逐级报请⾄最⾼⼈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解决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争议的问题。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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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
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
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
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这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
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
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