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丹东市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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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全市经济的支撑带动作用,建立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良性循环机制,创新投资方式,扩大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稳增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功能强、综合效益优、就业拉动作用突出,且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外币折合)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投资、社会融资及政府投资、政府融资等多种投资方式。

第三条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及部门管行业”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建立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会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转化率”的原则,实行“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管理模式,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第二章重大项目开发策划第五条开发策划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导向,全市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各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以下产业方向:1.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对支柱产业的稳固和形成发挥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2.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项目;3.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4.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5.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6.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区域内各类项目的开发策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项目的开发策划工作。

其中,市农经委、水利局负责农业、水利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智慧城市及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服务业委负责服务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务集团、房产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策划;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等部门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综合及重点项目的开发策划。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12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29项(承接并下放8项),合并2项。

调整管理方式35项(改为后置审批18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8项、暂停审批1项)。

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5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放职权的后续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承接部门的指导培训,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各地区要搞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丹东市人民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丹东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市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下放至县(市)区、经济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后下放2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市经信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2005年11月19日颁布)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3二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4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取消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市公安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6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7生产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8销售技防产品备案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9对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0对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1对规定场所、部位未设置技防设施、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和审查手续即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即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的、不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2对泄漏技防设施机密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3对技防设施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4对技防设施检查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5对生产或者销售技防产品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和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取消16对图像信息的录入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未进行登记的买卖、散发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7对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8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行为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19对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0对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1对未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取消2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3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消此项行政职权属于社会团体成立审批过程中内容24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5对养老机构因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6对养老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市民政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7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身份确认市民政局1.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复函》(辽民优函〔2006〕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丹政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9日丹东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机制。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

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

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探索进口注册的“前置监管”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稳步推进风险监测工作开展。

重点产品监督抽查不少于200批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丹政办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丹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恢复丹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丹东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海上搜救中心,调整丹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丹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一、丹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曲仁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主任:王吉平市人事局局长成员单位: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丹东市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审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丹东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局李树杰兼任。

二、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于怀乐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孙坤市外经贸局局长李秀环市台办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国资委、发改委、经委、农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外经贸局、人事局、卫生局、商业局、外事办、旅游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丹东海关,东港海关。

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对台经贸工作情况,分析对台经贸工作形势,协调拟订和落实配合整体对台工作的经贸政策措施及中长期规划;协调处理两岸经济往来中有关台湾核心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的吸引和人才合作规划(意见或办法)、重大对台招商引资活动和重大台资项目等涉台经贸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协调处理台商经贸活动中的重大权益保护问题,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引导台商合法经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丹政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丹东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科学谋划、统筹管理和扎实推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组织、审批、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各环节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市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二、组成人员组长:石坚市长副组长:孙志浩常务副市长牛向东副市长潘爽副市长张鸣副市长邱继岩副市长卢平副市长周左盾副市长宫伟副市级干部、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吴国丹副市级干部张守华市长助理,翡翠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郭志君合作区管委会主任马志刚市政府秘书长成员:胡昌礼市发改委主任曹香安市经信委主任朴明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宁国军市环保局局长于春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杨相继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刘洪旗市农委主任何吉喆市水务局局长孙本智市林业局局长姜乃东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李玲玉市服务业委主任康冰市审计局局长张涛市统计局局长王先庆市招商局局长董学让市交通局副局长宋传敏金融办副主任杨乃文东港市市长高峻凤城市市长周亮宽甸满族自治县县长陈福茂振兴区区长杨丽杰元宝区区长孔庆书振安区区长于辉合作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张连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马永国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三、职责分工1.市发改委:负责把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库统一管理,对入库项目进行日常调度管理和综合协调推进。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3
•【字号】丹政发[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部分文件的
通知
(丹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经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丹政发〔2005〕14号)等42份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丹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安排整改任务,各分管领导按各自分工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各地区、各牵头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整改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建立整改任务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工作,提供整改情况。

二、督查考核,按规定时限确保完成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要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照整改措施及时掌握整改进度,逐条抓好落实。

将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对任务完成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及时总结,按整改要求进度报送各地区和各牵头部门要对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好总结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正解决。

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清单,严格按照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进行整改,并将承担的整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总、整理后每月向省政府对口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政府。

附件: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日丹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向辽宁省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1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丹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实施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丹东实践中奋力实现民生保障新突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振兴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努力把丹东建设成为绿色发展、美丽文明的幸福宜居城市。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扎实成效,社会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城市更加美丽文明,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丹政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依法发〔2015〕1号)精神,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15年度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安排部署如下: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1.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

不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履行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2.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完善行政权力和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并公布本部门的权力清单,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参照辽宁省《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5.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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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丹东市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管理全市重点项目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重大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适时更新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全市设立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库。

市级项目库由市发改委(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县(市)区级项目库由各地区发改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形成全市统一、系统、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项目库由在建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组成。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续建项目纳入在建项目库;正在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常年谋划、包装、筛选、申报,适时调整更新项目库,滚动储备。

对于前期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应及时转入在建项目库;对因各种原因中止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撤出;已经竣工的项目,每年年底前从在建项目库中转出。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

入库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核、查询、调度等工作,采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以联网形式运行。

第七条各地区发改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收集筛选重大项目,经报本级政府或经济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络项目管理系统录入报市发改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重大项目可直接报市发改委。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级项目库建设进行行业指导,配合市发改委对本行业重大项目进行筛选、初审并提出入库意见。

第九条入库项目实行代码管理。

对每个入库项目编制一个代码。

代码由年份、地区代码、行业代码和入库顺序号等组成。

代码编制规则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项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入库项目的征集、录入、申报、评价审核、更新、出库;
(二)对入库项目的调度、推进及日常管理;
(三)对项目库管理系统的维护。

第三章项目入库的条件
第十一条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节约资(能)源、技术进步及国家相关法律等标准和要求,重点从下类项目中选定:
(一)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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