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民办艺术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艺术培训学校办学章程2019年月艺术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XXX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校由XXX出资XXX万元举办,面向社会的业余培训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服务于社会的有用人才。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为XXX,家庭住址为。
第六条学校地址位于。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学校的办学层次是非学历教育培训;(二)学校的办学类别是艺术培训;(三)学校的办学范围是在区内办学;(四)学校的办学形式是业余培训;(五)学校的办学规模为人;(六)学校的招生对象是面向社会招收成人和中小学生学员;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万元,XXX个人出资。
第十条出资人XXX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音乐协会章程范本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协会宗旨、任务和会员权利义务,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音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热爱音乐、具有一定音乐基础和技能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提高会员音乐素养,促进音乐艺术交流与合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六条本协会宗旨:1.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2. 提供音乐学习、交流、创作、演出等平台;3. 推广音乐教育,提高全民音乐素养;4. 促进国内外音乐艺术交流与合作;5. 服务社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七条本协会任务:1. 组织开展音乐讲座、研讨会、比赛等活动;2. 举办会员音乐会、音乐会、合唱团、民乐团等演出;3. 创作音乐作品,出版音乐刊物;4. 培养音乐人才,开展音乐教育培训;5. 加强与国内外音乐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会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 热爱音乐,具备一定的音乐基础和技能;3. 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音乐培训和比赛;3.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义务: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4. 交纳会费;5. 承担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监督协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音乐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音乐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为了规范音乐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音乐培训机构的所有管理人员和教职工。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组织结构一、音乐培训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领导、行政部门、教学部门、后勤部门等。
1. 机构领导为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培训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制度规定。
2.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招生工作等。
3. 教学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课程的制定和实施,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学员的考核等。
4. 后勤部门主要负责机构的设施及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教学和学习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音乐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一、机构领导1. 机构领导应当具备相关的音乐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2. 机构领导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团队,合理规划机构发展方向,确保培训课程的质量和学员的权益。
3. 机构领导应当关注教师和学员的培训情况,及时解决师生之间的问题,提供学员所需的学习资源和服务。
4. 机构领导应当对机构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行政部门1. 行政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招生工作等。
2. 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机构的财务预算和会计报表,确保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合理和稳定。
3. 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学员的档案管理,确保教职工和学员的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 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招生工作,确保每一个学期的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教学部门1. 教学部门负责培训课程的制定和实施,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学员的考核等。
2. 教学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课程的质量和进度。
3. 教学部门应当建立教师的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
4. 教学部门应当定期召开教师例会,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五、后勤部门1. 后勤部门负责机构的设施及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教学和学习秩序的正常进行。
音乐培训学校规章制度范本

音乐培训学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音乐培训学校。
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开展音乐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以德育人、艺术精湛、管理严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音乐教育,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和艺术修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师生管理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的音乐教学能力,遵守教育教学规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音乐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音乐素养。
第六条教师上课应按照教务处安排的课程表准时上课,如有调整,需提前征得教务处和学生家长的同意。
第七条学生上课应按时到校,如有事不能上课,需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学校实行课时制度,一课时为60分钟。
教师可根据学生情况安排课间休息10分钟。
第九条教师应认真备课、上课,注重教学效果,不得擅自调换教学内容,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学生应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保持课堂秩序。
第四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玩火、不私拉电源、不攀爬窗户,注意个人安全。
第十三条教师应关心学生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五章卫生与环保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确保师生健康。
第十五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保持教室卫生。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环保教育,培养学生环保意识,节约用水、用电,保护校园环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学校另行规定。
音乐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音乐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明确办学宗旨、组织机构、教育教学、师资队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条音乐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以“培养音乐人才,传播音乐文化”为宗旨,致力于为社会各界提供高品质的音乐教育培训服务。
第三条机构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践、因材施教、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培养具有扎实音乐功底、良好艺术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专业音乐人才。
第二章办学组织第四条机构设立理事会,负责机构的重大决策、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机构创始人、董事长;(二)知名音乐教育家、学者;(三)社会知名人士;(四)机构管理人员。
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机构设教务处、财务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教育教学、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九条机构开设各类音乐课程,包括但不限于钢琴、声乐、吉他、打击乐、民族乐器等。
第十条机构采用模块化教学体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音乐素养和演奏水平。
第十一条机构定期举办各类音乐活动,如音乐会、比赛、讲座等,丰富学员的课余生活,拓宽学员的视野。
第十二条机构鼓励学员参加国内外各类音乐比赛,展示学员的才华。
第十三条机构为学员提供实习、就业指导服务,协助学员实现就业梦想。
第四章师资队伍第十四条机构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机构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机构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音乐交流活动,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机构设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民乐社团章程

民乐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民乐的认知和欣赏水平,增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设立本社团章程。
第二条本社团的名称为“民乐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社团的宗旨是推广中国传统民乐文化,培养民乐爱好者,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社团的活动范围为社区内的民乐表演、演奏、教学和交流活动。
第五条社团的运作方式为非盈利性组织,遵循自愿参预、公平公正、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社团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由社团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任何对民乐文化有兴趣并愿意遵守社团章程的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本社团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预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2. 参预社团管理和决策,有权参加社团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3. 提出对社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参预社团的发展规划。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社团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社团的声誉;2. 积极参预社团的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3. 尊重社团其他会员的权益,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条理事会是社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社团章程;2. 确定社团的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3. 组织和协调社团的各项活动;4. 管理社团的财务和资产。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社团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权力包括:1. 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和活动计划;2. 对社团会员的加入和退出进行审批;3. 对社团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4. 任免社团内部的职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社团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社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管理社团的资金。
第十六条社团的财务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第十七条社团的财务支出应当合理、合法,并按照社团的发展规划进行安排。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教师、学生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民办企业法人单位。
公司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办学层次为: 短期培训:*************。
办学形式为业余,办学规模为校舍面积*****平方米,有充足的教学设施,投入资金****万。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股东按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12月31日前缴足.** 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12月31日前缴足.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民办艺校办学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艺术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艺术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艺术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名称]。
第三条本艺术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本艺术学校的宗旨是:以德为先,艺教结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艺术人才。
第五条本艺术学校的业务范围为:提供艺术教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领域的培训。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目标第六条办学理念:1. 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个性化发展;2. 坚持德艺双馨,注重学生品德教育和艺术素养;3. 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4. 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艺术实践能力。
第七条办学目标:1.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2.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艺术素养和实践能力的优秀艺术人才;3. 打造特色鲜明的艺术教育品牌;4. 为社会培养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艺术人才。
第三章办学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条学校设立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艺术教育标准,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需完成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学校注重实践教学,定期举办各类艺术比赛、演出和展览,为学生提供展示才华的平台。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教师与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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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
办公地址: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沿街105
教学场所: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沿街105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中小学生器乐等艺术培训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音乐素养。
第四条办学类型: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惠民县教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25万元;出资者:李元灏,金额:20万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举办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李元灏,成员王松松、田雅雯。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校长李元灏,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元灏,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李元灏,计划出资25万元,现已投资18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二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30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