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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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二)地域标准——《著作权法》第二条
•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 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籍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的,受本法保护。
• 一、对事的效力
• 是指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
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 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 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 二、对人的效力 •
• (一)国籍标准
•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它 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 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录 制者和广播组织基于传播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 传播活动而产生。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
经济、政治环境。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
行规定》,1984年改名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承认了作者的出版
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1982年广播电视部通过了第一个保
护邻接权的规章《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的《民法总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国际条约框架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 作为国内法的著作权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本国的作品无法在外国得到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二)建筑作品(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 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增的条款)(以前叫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律法规
者全部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第三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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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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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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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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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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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级
–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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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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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目录编 # & (6)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6)l.i复:g笔记 (6)I. 2 课后习题详解 (10)第二编著作权法 (15)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5)2.1复:g笔记 ........................................................................................................................................................... is2.2课后习题详解 (17)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19)3.1复:g笔记 (19)3.2课后习题详解 (21)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24)4.1复习笔记 (24)4.2课后习题详解 (27)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30)5.1复习笔记 (30)5.2课后习题详解 (33)第六章邻接权 (35)6.1复习笔记 (35)6.2课后习题详解 (38)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40)7.1复习笔记 (40)7.2课后习题详解 (43)第八章著作权的限制 (45)8.1复习笔记 (45)8.2课后习题详解 (47)第九章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48)9.1复习笔记 (48)9.2课后习题详解 (48)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 (50)10.1复习笔记 (50)10.2课后习题详解 (52)第三编专利法 (55)第十一章专利法概述 (55)II. 1 复习笔记 (55)11.2课后习题详解 (57)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对象 (59)12.1复习笔记 (59)12.2课后习题详解 (61)第十三章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63)13.1复习笔记 (63)13.2课后习题详解 (67)第十四章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70)14.1复习笔记 (70)14.2课后习题详解 (73)第十五章专利权的内容 (76)15.1复习笔记 (76)15.2课后习题详解 (81)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主体 (84)16.1复^3笔记 (84)16.2课后习题详解 (86)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88)17.1复^3笔记 (88)17.2课后习题详解 (90)第四编商标法 (93)第十八章商标法概述 (93)18.1复骑记 (93)18.2课后习题详解 (97)第十九章商标权的对象 (103)19.1复骑记 (103)19.2课后习题详解 (106)第二十章商标权 (109)20.1复 ^3 笔记 (109)20.2课后习题详解 (112)第二十一章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 (114)21.1复 ^3笔记 (114)21.2课后习题详解 (119)第二十二章注册商标无效 (121)22.1复 ^3笔记 (121)22.2课后习题详解 (122)第二十三章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125)23.1复习笔记 (125)23.2课后习题详解 (127)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129)24.1骑 i己 (129)24.2课后习题详解 (130)第二十五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32)25.1复 ^3笔记 (132)25.2课后习题详解 (135)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137)第二十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37)26.1复习笔记 (137)26.2课后习题详解 (140)第二十七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142)27.1复习笔记 (142)27.2课后习题详解 (146)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52)28.1复习笔记 (152)28.2课后习题详解 (153)第六编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54)第二十九章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154)29.1骑 i己 (154)29.2课后习题详解 (155)第三十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 (157)30.1复骑记 (157)30.2课后习题详解 (162)第三H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65)31.1复 ^3笔记 (165)31.2课后习题详解 (176)第三十二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0)32.1复 ^3笔记 (180)32.2课后习题详解 (184)第三十三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6)33.1复 ^3笔记 (186)33.2课后习题详解 (191)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196)34.1复雅记 (196)34.2课后习题详解 (200)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203)第一编绪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质和范围f 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知识与知识产权构思与表现、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的特征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分类1L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f 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I-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重点难点归纳】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牛的权利的统称。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主讲 :魏纪林
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知识产权法单选

知识产权法单选
A.秦某
B.田某
C.姜某
D.赵某
5.《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由李某编纂,赵某提供了史料,王某负责进行书稿录入,丁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则《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的著作权属于(A)。
A.李某
B.李某和赵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和丁某
6.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编辑作品由(B)享有著作权。
A.作者
B.编辑人
C.被编辑作品作者
B.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在内国创作完成的人
C.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首次在内国公开发表的人
D.内.外国主体都是依内国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9.王教授和李教授共同创作了一篇学术论文《试论法人否认制度》,该论文为不可分割的作品,该论文1994年发表在一本国家核心期刊杂志上,王教授于1997年去世时既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则对此论文的著作权的归属判断不正确的是(ACD)。
A.著作权人
B.表演者
C.录像制作者即北京星工场制作公司
D.原播放该录像制品的电视台
6.1997年,诗人秦某与航行出版社就其诗集《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5年11月31日。2001年10月21日,秦某又与蓝天出版社就《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并由蓝天出版社在2002年1月19日正式出版发行。那么,(ACD)。
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
B.行使画家丁某授予向某的著作权
C.侵犯丁某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D.侵犯画家丁某对其作品享有的原件的所有权
12.作家王某完成了一部反映我国航天工程师艰苦生活的纪实文学作品,编剧张某经王某同意将其改编为电影剧本,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经张某同意将其拍摄成电视电影,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为制作神州六号航天飞机的宣传节目,从该电视电影中取出若干片断,中央电视台应当(ABC)。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基本知识PPT课件

著作权基本知识PPT课件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 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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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 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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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概念和事实。概念(或称观念)在这里统指作品所 传授给全社会的作者的想法和对事物的评价。事实则是作 者所要告诉读者某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也就是说, 二者都是作者所要传播出来的知识。从实际功能的角度讲 ,作者是不会反对读者利用这些知识的。如一篇文章告诉 人们如何烹调,作者不会阻止读者实际操作文章中所传授 的方法。因而就著作权法的本质而言对于作品内容的这一 构成要素,它无法实施保护。
(1)题材。题材是作品中所描绘的能够表现主题思想的 具体社会现象。如社会题材、军事题材、爱情题材等等。 题材存在于社会之中,它是作者借以表达自己主观思想的 客观条件。为了促进人类文化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不 允许对题材进行独占垄断。凡是自然世界或人类社会本身 提供给人们的各种事物现象,人们都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创 作手法予以表现。因此,对这一要素,著作权法是不宜保 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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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构。结构是指对作品总体的组织和安排。作 者对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主题,往往必须考虑如何组织材 料,如何安排人物、处理情节以及篇章的呼应等等。这种 总体上的安排正是作者创造性脑力劳动最为充分和最为关 键的外在体现。就作品而言,其作用就是将作品的各个内 容要素和各个部分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使作者的思想理论 得以完整地阐述。在一部具体的作品中,作者正是利用结 构这一要素,将语言、色彩、线条、旋律和节奏等符号通 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和体裁充分地展示作品的内容,并禁止 他人擅自对作品进行改写,翻译和改编。因此我们认为,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演绎权就是为了保护作品的结构而 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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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 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 生的。
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 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 缔结的国际条约。
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
《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 一、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不是抄袭而来。
(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
①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
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②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
更弱些。
③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
有著作权,因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
二、著作权法
1.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
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2007年,美国以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TRIPs协
定为由,提交WTO专家组裁决。 2008年,专家组的裁决认为该条款违反TRIPs协定,建议中
国修改立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作出了第二次修正。
九、计算机软件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指由特定族群中不明身份的人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 与价值观念,并在该族群中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
一、不适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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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 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 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1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
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了《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 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
三、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二、口述作品
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
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2)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
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1)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 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 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
六、摄影作品 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
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 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七、电影等视听作品
八、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一)工程设计图 (二)产品设计图 (三)地图 (四)示意图
(一)音乐作品 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 (二)戏剧作品 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既为“供舞台演
出”,应当区别于表演本身。 (三)曲艺作品 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四)舞蹈作品 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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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正案修订原第4条
第1款的原因为何?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
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建筑作品 美术领域内的一种建造建筑物的创作。这种创作通常被理解
为包含设计图、草稿和模型,以及已建成的建筑物或其他 建筑性构筑物
五、实用艺术作品
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 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
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著作权制度的两大体系
从比较法的角度,可将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大致划 分为两大体系: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
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1910年,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
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 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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